
摘要
在香港過去的醫療改革辯論中,出現不少謬誤。要推動改革,政府有責任搜集和公布充分的資料和客觀的分析。這樣才能讓政府和市民有效地討論,作出明智的決擇,而不至於會破壞一個醫療表現相當不錯的制度。
要在這一篇短短的文章中,分析十分複雜的醫療融資問題,委實有點困難。因此,我只希望在這篇文章中,指出過去二十多年來討論中的一些謬誤論點,澄清一些看
法。
謬誤一:健康只是個人的責任?
“每一個人都要為自己的健康負責任,不應倚賴他人為自己錯誤的生活習慣負責。”
不錯!每人都要為自己的健康負責任,要減少發病的可能。不過,疾病與個人品德並沒有直接關係。當你發覺病倒時,只能決定應否去看醫生,提出了「需求前奏」(episode of demand)。到了醫務所後,你不能決定自己有什麼病,經過什麼樣的療程,吃什麼藥,做什麼手術,付多少錢。疾病牽涉到遺傳及社會因素。人並不是靠一些主觀的心理或改善生活習慣,便不會患病。現代醫療服務是一個高科技專業,消耗不少錢財。因此,當你嚴重病倒的時候,你只能靠其他納稅人的幫助,或是通過醫療保險集資 (risk pooling) 治病,這兩個方法都是通過集體力量,抗衡昂貴的醫療市場服務。只靠個人力量,是解決不了昂貴醫療費用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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