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角 - 社聯關注社福機構實施最低工資法例


社聯一直緊貼社福機構在最低工資法例正式通過後,機構關注的各個範疇。於2011年1月及3月,社聯曾舉行兩場簡介會,探討及協助機構分享在人事政策及服務運作方面作出的準備及調整,以配合法例的執行。

為善用社聯的集體平台,社聯亦開設了這個網上資源角,記錄及更新相關資料及社聯的跟進工作,並定期歸納業界的普遍關注,在本資源角提供參考例子及可應用的原則。故此,社聯歡迎機構就人事管理及服務運作,與項目經理(會員聯繫及服務)張麗華聯絡,提出關注,以便社聯作出整體回應及分享。

電話:28762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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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及資料

跟進工作
2011年5月25日
法定最低工資已於2011年5月1日開始實施。就此,社聯已進行一連串跟進工作。詳情告請參閱有關通告
2011年5月20日
社署瞭解各單位的營運細節後,再與業界進行討論。署方正視員工晚上「留宿候命」時間為工作時數,同意需要合符最低工資的要求,但在各院舍之「留宿候命」人手比例計算上,未能與業界達致共識,所以補助金金額仍未落實,需繼續跟進。
2011年5月17日
社聯安排兒童及青少年住宿照顧營運機構與社會福利署家庭及兒童福利科、青年感化服務及津貼科會晤。會上業界指出最低工資施行後對24小時運作之兒童及青少年院舍在營運上的困難。署方將會收集各營運上留宿候召的實際人手數據,以便進一步瞭解營運的困難及資源的計算。
2011年5月11日
社會福利署家庭及兒童福利科與各兒童之家營運機構會晤,業界於會上向署方表達施行最低工資後對服務營運的困難。業界與署方討論實際解決方案,並就補助金達致初步共識,署方將於5月27日前以書面通知各兒童之家營運機構相關的措施細節。
2011年5月3日
社聯聯同為業界代表及張國柱議員與社會福利署津貼科助理署長林嘉泰及服務總主任(包括家庭及福利科、康服科及青年科)就社署的覆函會面,業界向署方反映業界對活動助理(Program Assistants)及照顧助理(Case Assistants)的資助安排,兒童住宿服務的業界關注;殘疾院舍的關注及青少年服務的運作模式的關注。會上社會福利署回應會安排各受影響之服務與相關服務科部門作討論,業界期望署方能於5月尾前處理所有因最低工資執行後所影響的服務。
2011年4月28日
社會福利署致函各資助機構,解答業界關注資助服務/資助職位/臨時職位及二十四小時運作服務的支援措施,以配合機構實施最低工資。詳情請見信函。本會將於下星期與社會福利署會晤,進一步瞭解措施的細節及反映業界關注。會後再於此欄更新進展。
2011年4月26日
業界普遍關注
社聯定期進行不同會議及舉行活動,瞭解到機構對如何計算工作時數、交通時間、留駐僱傭地點當值時間、用膳時間、候召或候命時間等情況的關注。就上述的關注,部份機構已按需要適當地調整及補充人事管理政策,大部份機構亦與僱員協商,對聘用條件達致新的共識。然而,部份涉及資助服務的部份職位之薪酬支援事宜的安排,及二十四小時運作服務的安排等等,社聯及業界仍等待社署的回覆。為此,社聯已透過各種溝通方法,促請社署盡快回覆有效措施及薪酬支援的計算方法。
另有關法例的應用,勞工署在《法定最低工資:僱主及僱員參考指引》中闡釋的例子,說明了如何計算工作時數、留駐僱傭地點當值時間、交通時間、用膳時間 、候召或候命時間及其他情況。有疑問請參考。
2011年3月28日
社會福利署致函各非政府機構,表示社署現正參考津貼及服務協議、服務詳細內容及人手編制等等,評估任職於機構的部份職位之薪酬支援事宜及二十四小時運作服務對社福機構的影響。稍後會有更詳盡回覆致各機構。
2011年3月16日
舉辦分享會 對象是機構主管、服務協調主管及人力資源/管理人員

講者及分享內容

2011年3月4日
社聯致函社會福利署署長,反映社福機構對兒童之家服務、二十四小時運作服務及部份職位例如活動助理、活動工作員及照顧助理等等的薪酬支援事宜
2011年1月18日
舉辦簡介會 對象是社福機構的人力資源 / 管理人員
  • 嘉賓講者-勞工處首席勞工事務主任(法定最低工資)
    許柏坤先生

主題-法定最低工資條例及其應用

業界關注及參考例子

社聯於2011年3月16日舉辦第二次分享會,對象是機構主管、服務協調主管、人力資源及管理人員。在會上,參加者提出關注及本會作出分享,以下是撮要內容:

  1. 在執行2011 年5月1日最低工資條例之前,社聯建議業界先對〈2007年顧傭(條款)條例〉有全面瞭解,以掌握「工資」的組成部分及計算方法。業界如欲進一步瞭解〈2007年顧傭(條款)條例〉,請見以下勞工署網址:
    法定權益計算方法的條文
    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Appendix2.pdf
    常見問題解答
    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EAO2007FAQ.pdf

  2. 與上述問題相關,入職不足一年的僱員,其工資計算應按月份比例計算;如員工剛好於最低工資實施日期,即2011年5月1 日到職,其工資計算則以同類職級之薪酬作為計算基礎。

  3. 業界營運院舍服務,若僱主指定員工於院舍內(即工作間)進行膳食,則視為工作時間。有業界分享一般做法,例如將文職員工的午膳時間納入為工作時間;而部份屬照顧性質員工的午膳時間則不會納入工作時間。根據最低工資條例的原則,條例指明按照僱傭合約,在僱主同意下或根據僱主的指示,員工留駐僱傭地點當值的時間,而不論當時有否獲派工作,便屬工作時間。但法例並没有探討午膳是否屬於工作時間,這類理解需由機構與僱員商討協議及共同解讀人事政策及僱傭合約。

  4. 業界營運二十四小時院舍服務,員工因應服務運作的需要,逗留在院舍內(即工作場所)睡眠。根據本會瞭解,不同機構對員工在工作間睡眠時數的計算方法均有所不同。根據法例的原則,按照僱傭合約,在僱主同意下或根據僱主的指示,員工留駐僱傭地點當值的時間,而不論當時有否獲派工作,便屬工作時間。員工若按僱主要求,隨時候命(on call),則屬工作時間。除非僱主清楚告訴僱員亦獲僱員同意,其工作時間已完結,但僱員可按其意願,自由選擇逗留在院舍內睡眠與否,這種情況才不屬工作時間。

  5. 業界營運兒童之家服務,其運作特色是二十四小時服務幼童,包括睡眠時間,均需逗留在指定工作場所。故此,根據法例的原則,按照僱傭合約,在僱主同意下或根據僱主的指示,員工留駐僱傭地點當值的時間,而不論當時有否獲派工作,即使是二十四小時(包括提供服務時間及睡眠時間),也屬工作時間。這引申僱主承擔支付工資計算事宜。根據本會的理解,可行做法是除非雙方在合約上協議,清楚列明指定工作時間的時數範圍。

  6. 就上述(4)及(5)的關注,社聯已於三月四日致函社會福利署,提出疑問及尋求社署指引。本會將繼續與社署討論及跟進,亦會按時向業界傳遞最新訊息。

  7. 僱主委派員工於外地工幹及參加訓練活動等等,根據法例的原則,按照僱傭合約,在僱主同意下或根據僱主的指示,員工留駐僱傭地點當值的時間,而不論當時有否獲派工作或接受培訓均屬工作時間,而當中的睡眠時間,機構應與僱員商討協議。

  8. 業界對管理及計算員工工作時間的工序分享意見,社聯建議有效的人事管理方法並不是處理恒常做法,而是處理例外情況,建議可將員工工時範圍定為基本的上午九時至下午六時或下午二時至晚上十時等等,並將另類上班/下班)時間以批核方式處理。

  9. 業界有感於記錄及計算員工上班/下班時間及工作時數的工作繁重,詢問社聯在這方面工作的支援,本會將進一步研究。

*資料內容只供參考,落實執行方法請諮詢勞工處意見。

資料提供日期:2011年3月21日


其他分享

活出基督糧心──28+工資約章運動
香港基督教協進會推動「活出基督糧心─28+工資約章運動」,鼓勵教會、其附屬機構和基督徒僱主,以身作則,承諾於實施最低工資後即時或一年內,給其僱員高於法定要求的最低工資。該會會把參加者的名稱及承諾內容刊登報章(4月底)及存放於網頁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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