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情無罪 查禁無理
曹文傑 - 女同學社

色情一向被視為萬惡之源,不論是非禮還是少女未婚懷孕,都一概歸咎色情泛濫。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去年十月發表的《齊享健康資訊:請參與「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檢討》,正好反映了時下對色情的主流評價。雖然政府多次重申沒有預設立場,但是檢討文件的正標題「齊享健康資訊」卻露出馬腳,清楚表示了政府從一開始便假設色情不屬健康資訊,甚至是有害無益。這個標題,配以三名笑容燦爛的年青人做封面,呼應了文件內倡議加重刑罰、強制於伺服器安置過濾軟件、設立更細緻的分級及投放更多資源,攔截青少年登入「甜網」等從嚴收緊法例的取態。

然而,以挑動情慾為主的創作在古今中外比比皆是,而且往往是男女老少滿足性慾、學習性愛技巧、以及開發身體感覺的重要途徑。不少性治療師和家庭輔導員,也會積極建議那些因為性事不順而憂心忡忡的夫婦,使用色情物品和性器具來輔助性事,令平淡枯燥的生活重拾「性趣」,甚至把瀕臨離婚邊緣的關係拯救回來。可以說,從性治療的角度看,色情物品對維護家庭穩定具有積極的正面作用。可惜,商務局卻把色情界定為「不健康」、「毫無價值」的資訊,是徹頭徹尾的愚昧和文化偏見。

綜觀文件內容,政府對言論自由的保障只在「引言」輕輕著墨,於隨後的章節卻完全沒有衡量收緊法例對言論與資訊流通自由的潛在影響。從檢討文件的鋪陳來看,色情查禁的改革只取決於大眾的道德好惡,而非建築在人權原則的基礎上。然而,過去二十年,實行普通法的國家已經不斷累積重要案例,確立成人獲取色情資訊是受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

位於溫哥華的Litter Sister’s書店開業於1983年,以出售同志、性/別研究書刊以及性用品而聞名。自開業以來,Little Sister’s一直遭受加拿大海關以管制色情入境的法例,拘查甚至拒絕貨物入境。長達二十多年的訟訴終於在2000年獲加拿大最高法院受理,並於同年裁定部份管制色情物品入境的法例違憲,下令政府於18個月內修改法例。1996年,美國國會通過規管色情流通的The Communications Decency Act,但法例被質疑違返憲法,侵害言論和資訊流通的自由。經歷逾十年的訴訟,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2009年1月拒絕政府的上訴申請,維持下級法院裁定法例違憲的判決。這些案例都說明,規管色情往往與言論和資訊流通的基本自由有所抵觸。因此,色情管制不是一項狹隘的、只重個人情感好惡的道德議題,而是一項人權議題,涉及政府有多大權力介入私人生活。

香港現行的《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不單限制「不雅」物品的流通方式,還一律禁止出版被評定為「淫褻」的物品。兩種對色情的規管都阻礙色情的流通,但以後者最為極端,純粹以「淫褻」物品違反「一般合理人士的道德禮教」,剝奪所有人根據自己的自由意志和價值取向來做選擇的權利。事實上,設立「淫褻」物品的類別,變相令300名審裁委員做了所有人的思想糾察,越俎代庖地為我們做道德判斷。

然而,有論者認有需要為杜絕兒童色情而保留「淫褻」類別,但是香港已訂立《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獨立地處理兒童色情物品,而兒童色情也無需經淫審處評級。故此,取消第三類「淫褻」類別,不會阻礙法例打擊兒童色情的工作。現時,「淫褻」類別不單禁止出版、流傳和展示尋常的性交場面,還打壓小眾口味和偏好。或許不是所有人都鐘情於重口味的愉虐戀(即一般稱為SM的性活動),但「一般合理人士的道德禮教」卻往往成為大眾道德好惡的華麗藉口,把自己不喜歡的性口味或偏好歸為禁止出版的「淫褻」類別。更值得我們深思的是:以禁制和刑法來處理存在我們之間的性喜好差異,是否屬於情慾上「多數人的暴政」(tyranny of the majority),這又與尊重多元差異的國際趨勢相距多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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