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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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演講:三地打擊家庭暴力策略與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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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研討:推行「施虐者輔導計劃」經驗分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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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http://www.hkcss.org.hk/fs/er/Reference/fam_viol.htm
「華人社會打擊家庭暴力」會議
歡迎辭
香港社會服務聯會 行政總裁
各位嘉賓、講者、朋友、同事:
我很高興代表社聯歡迎各界的朋友出席「華人社會打擊家庭暴力」會議。在此,特別感謝深圳市羅湖區婦女聯合會副主
聯合國將每年
傳統華人社會普遍認為家庭暴力是別人的家事,外人難以介入或干預。但隨著社會日益進步,社會人士了解到任何傷害他人的行為,即使是家人,乃侵犯他人的人權及危害人身的安全。故香港政府與各界團體均非常重視「零度容忍」家庭暴力的政策,著力保護及支援受害人,制裁家庭暴力罪行,並提升公眾人士對家庭暴力的認識。
本會積極推動香港以「協調社區及司法」的手法預防及打擊家庭暴力罪行,協助及支援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同時,推動發展本地「施虐者輔導計劃」,以停止暴力延續。本會在過去分別引入美國「Duluth」、「Emerge」及英國「協調社區與司法回應家庭暴力的工作模式」,借鏡和汲取當地的經驗,結合本地團體的經驗與智慧,以研討本地發展的方向。隨後,倡議一連串改革本地政策、法制及福利服務的建議,當中涉及中央及地區政策、協調機制、執法、立法、司法及社會服務層面。
為了進一步研討華人社會的經驗,促進三地交流華人社會打擊家庭暴力的工作,同時,回應聯合國「國際消除暴力對待婦女日」,我們十分高興能邀請到深圳、台灣及本地的代表,與我們分享於三地相關的社會策略及服務的工作經驗。
在此,期望是次「會議」能為三地提供討論平台,讓政府及民間團體共同進一步討論華人社會預防及打擊家庭暴力的未來工作方向。我相信透過大家積極的參與,定能作出富有啟示及建設性的建議。
在此,再次衷心感謝各位講者及出席者熱心的支持。謹祝「會議」成功。謝謝各位。
香港社會服務聯會
行政總裁
1.
家庭暴力數字持續上升
回顧過去數年,本港虐待配偶數字一直持續上升。進入千禧年代至今,數字已上升90.6%。比較政府的「虐待配偶個案中央資料系統」最新的數字,2007年(1月至6月),共錄得2733宗新舉報虐待配偶個案,比2006年(1月至6月)所得的個案數字(2068宗)已上升32%。當中有2256宗為身體虐待,351宗為精神虐待,123宗為多種虐待和3宗為性虐待。而最普遍的虐待種類仍然是身體虐待,佔82.5 %。
虐待類別 |
1998 |
1999 |
2000 |
2001 |
2002 |
2003 |
2004 |
2005 |
2006 |
身體虐待 |
709 |
1358 |
1880 |
2067 |
2641 |
2575 |
2714 |
3023 |
3602 |
性虐待 |
5 |
1 |
10 |
10 |
12 |
5 |
4 |
8 |
11 |
心理虐待 |
59 |
67 |
61 |
51 |
64 |
365 |
348 |
351 |
609 |
多項虐待 |
236 |
253 |
370 |
305 |
317 |
353 |
305 |
216 |
202 |
合共 |
1009 |
1679 |
2321 |
2433 |
3034 |
3298 |
3371 |
3598 |
4424 |
表一:被虐配偶個案總數及虐待種類1998-2006
圖一﹕香港虐待配偶個案數字
2.
隱藏的家庭暴力
香港社會福利署於2003 年委託香港大學就本港虐待兒童及虐待配偶問題作出深入研究。2005年發表的研究調查結果顯示,香港每十對夫婦便有一對夫婦面對虐待配偶問題,以之推論,全港約有十六萬夫婦[1]存在虐待配偶的問題。調查反映隱藏的家庭暴力驚人,現時披露的個案只是冰山一角。
3.
向警方求助、檢控與判刑的情況
另一方面,分析保安局向立法會提供2001至2003年期間的數字及警方向香港大學「虐兒及虐偶研究」提供的數字發現,被檢控的個案中約60%虐偶個案及約80%虐兒個案被判罪名成立;被判刑的虐待配偶個案中,被頒布感化令的每年平均約10宗;被判罪成的虐待配偶個案之中,約50%被判入獄 / 緩刑;25%罰款;10%感化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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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 |
2002 |
2003 |
向警方求助個案 |
1213 |
1665 |
2401 |
界定為有刑事性質的個案 |
505 |
647 |
799 |
被檢控的個案 |
119 |
135 |
114 |
被判罪名成立個案 |
80 |
83 |
88 |
表二:經警方及法庭處理的個案數字
4. 現時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的社會福利服務及支援
專責支援家庭暴力受害人的社會福利服務,包括四所被虐婦女庇護中心、十一個「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課」(專責處理虐待配偶、虐待兒童及兒童撫養權爭議的個案)、兩個性暴力受害人(成人)服務計劃、一個兒時受性侵犯服務計劃,兩項「施虐者輔導先導計劃」及其他團體辦的施虐者輔導計劃。其他支援性的服務還包括六十一個綜合家庭服務中心及一個家庭危機支援中心。同時,為支援受害人處理因家庭暴力引申的生活需要,本港還有「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經濟援助)、房屋「體恤安置計劃」等支援服務。
5. 預防及打擊家庭暴力整體政策
政府於2005年1月發出「處理家庭暴力」政策文件[2],文件指出政府認為家庭暴力涉及多方面的問題,其成因也是錯綜複雜。因此,社會和各界必須通力合作,採用多管齊下的措施,方可解決這個問題。政府採取「三管齊下」的策略:
(a)
預防措施(如宣傳、社區教育及強化社會資本);
(b)
支援服務(如家庭服務、房屋援助、經濟援助及幼兒照顧服務);以及
(c) 專門服務和危機介入(如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課、家庭危機支援中心及婦女庇護中心等)。
對於政府在處理家庭暴力問題的定位、政策方向及工作,非政府機構及有關的服務團體均認為整體帶領各界協調和合作上,仍存在改善的空間。改革的步伐可更快推行,以貫徹打擊家庭暴力的決心。當中,以2004年發生的「天水圍金淑英慘案」更突顯整個社區及專業介入機制的漏洞,改革整體回應家庭問題的社會政策和機制已是刻不容緩的工作。
香港社會服務聯會及其會員機構倡議本港以「協調社區及司法」的手法預防及打擊家庭暴力罪行。以下將從跨專業合作、執法、社會福利及司法的角度討論香港家庭暴力的情況及作出建議。
6.
跨專業合作
本會相信要成功預防及處理家庭暴力個案,必須有不同專業的參與。
從個案的層面,根據「處理虐待配偶個案程序指引」,個案負責人員可於有需要時召開多專業個案會議,以從多角度處理個案,一般的個案會議會包括社工、警方及醫護人員。相關的專業人員會在會議上根據其專業知識對該個案作出評估,並共同為受害人訂定最適切的福利計劃。
除個別個案以外,推動社區關注家庭暴力亦甚為重要,於2005年政府積極於各地區內組織地區聯絡小組,以加強警方、社會福利署、地區團體及非政府機構間的溝通。現時全港共有13個聯絡小組。而於社會福利署轄下亦設有「關注暴力工作小組」,成員包括勞工及福利局、律政司、保安局、醫院管理局、民政事務總署、法律援助署、衞生署、香港警務署、房屋署及教育局等。此工作小組由社會福利署署長擔任主席,負責籌劃策略及制訂方針,以協調不同政府決策局、部門及非政府機構合力處理本港的家庭暴力問題。
為更有效推動「協調社區及司法」的工作手法,本會一直倡議成立跨政策局及界別的中央協調機制,由政務司司長擔任協調機制的主席;委員會成員需對家庭暴力有一定認識。建議界別成員包括立法、執法、司法、教育、福利及醫療界別等。
7.
執法方面
虐待配偶個案中央資料系統數據顯示香港警務處為虐待配偶個案的主要舉報機構,2005及2006年舉報個案數字分別為1698 (47.2%) 及2896 (65.5%)。由此可見執法部門於介入虐待配偶家庭中有著重要的角色。
舉報機構 |
2005 |
2006 |
社會福利署 |
991(27.5%) |
793(17.9%) |
非政府機構 |
203(5.6%) |
196(4.4%) |
醫院管理局 |
704(19.6%) |
536(12.1%) |
法律援助署 |
1(0.0%) |
3(0.1%) |
香港警務處 |
1698(47.2%) |
2896(65.5%) |
衞生署 |
1(0.0%) |
0(0.0%) |
其他 |
0(0.0%) |
0(0.0%) |
總數 |
3598(100%) |
4424(100%) |
表三﹕虐待配偶個案中央資料系統 - 個案呈報機構
過去數年,警方引入多項改善處理家庭暴力案件的措施,以強化前線警務人員於現場的處理,如轉介緊急服務評估表的應用可協助前線人員識別及評估現存於受害人家庭裏的危機因素。危機評估工具有助警務人員對受害人的家庭狀況有更全面的了解, 以協助警務人員能在掌握較充分資料下, 決定是否需要安排緊急轉介, 包括讓受害人及其子女入住庇護中心,或召喚社會福利署的外展小隊提供即時危機介入。
現場處理案件後,警方會將已填寫的評估表資料輸入家庭暴力資料庫,資料庫儲存了過往警方所接獲有關家庭暴力及相關案件的舉報。如同一家庭於12個月或以內重複發生家庭暴力的案件,系統將向警區及分區管理層發出警報,以加強監察及其他福利單位的協作。
警方自加強措施後,處理的案件數字有明顯的增加(詳見表四)。本會衷心欣賞警方過去數年決心實施全面改善處理家暴個案的措施,但為更有效了解有關措施的成效,本會建議警方應系統化地收集相關數據,以全面分析現時向警方求助的家庭暴力個案現況及措施的成效。
|
2005 |
2006 |
2007年(1-9月) |
家庭暴力案件 |
2628 |
4704 |
4967 |
增加百分比 |
/ |
78.9% |
91.5%* |
* 2005年1-9月數字2594宗比較 表四﹕警方處理家庭暴力案件數目
8.
社會福利服務
8.1 「施虐者輔導計劃」
為有效消除家庭暴力的危機,其中一項介入個案的重要目標是終止暴力的循環。因此,本會自2001年起便分別引入美國「Duluth Model」、「Emerge Model 」推行施虐者輔導計劃的經驗,為本港同工提供訓練,並於界內推動工作交流,以發展本土合適的施虐者輔導計劃。而社會福利署亦於2006年1月開展一項施虐者輔導先導計劃,計劃將於2008年3月完成,是次會議的下午部份將邀請正推行施虐者輔導計劃的機構分享服務經驗。但單單倚靠施虐者主動參與計劃實在不足夠,本會積極倡議推行強制性的施虐者輔導計劃。
8.2 專責處理暴力的單位
現時社會福利署轄下的「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課」為專責處理虐待配偶及虐待兒童的部門,而由非政府機構營辦的綜合家庭服務中心、婦女庇護中心、家庭危機支援中心等亦會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服務。服務內容包括個案輔導工作、小組工作、施虐者輔導計劃等,同時亦會為他們作各項服務需要的轉介。
為應付日益增加的家庭暴力個案,「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課」的數目已由2004-2005度的五隊,先後增加至現時的十一隊。但為有效利用資源及累積服務經驗,本會認為應將家庭暴力個案集中處理,除虐待配偶及虐待兒童外,家庭及兒童服務課亦應處理虐待長者及其他形式的家庭暴力個案。
8.3
「家庭暴力嚴重受傷或死亡檢討委員會」
為了能從涉及死亡的家庭暴力個案中汲取教訓,本會倡導盡快在本港設立「家庭暴力嚴重受傷或死亡檢討委員會」。檢討目的是希望從個案了解是否有可汲取的教訓,提出改善跨專業及部門的工作、協作流程及介入策略的建議。持續地檢討系統性的改善,避免同類案件發生。
檢討委員會並不會進行執法、調查或司法機關的工作,也非研究死因、追究個人責任或取代任何司法的角色。反之,委員會負責就死亡個案進行社會性剖析,了解個案死亡的社會及心理因素,作為了解因家庭暴力而死亡的成因及危機因素,作為未來預防及處理家庭暴力問題的研究及參考資料。有關的工作是持續性,而非偶發性的檢討工作。
本會認為「家庭暴力嚴重受傷或死亡檢討委員會」的檢討範疇不單局限於兒童死亡個案,由於虐兒及發生在其他家庭成員身上的暴力問題互相緊扣及影響,故此必須從整體介入。委員會受理的範疇應擴展至家庭暴力引致的威脅性命的嚴重受傷或死亡個案,包括:
i.
兒童因被暴力對待、被虐及疏忽照顧引致威脅性命的嚴重受傷或死亡個案;
ii.
發生在親密伴侶,即配偶或前配偶、同居者或前同居者的家庭暴力事件引致威脅性命的嚴重受傷或死亡個案。
9.
司法方面
9.1 設立「支援家庭暴力證人計劃」
根據保安局數字指,由2003至2006年間經由法庭處理的家庭暴力刑事案件逐年上升至1,408宗。雖然法庭處理的家庭暴力刑事案件數目有明顯的增長,但每年仍然有約三成由警方處理的家庭暴力刑事案件,未能成功提交法庭跟進。雖說家庭暴力受害人出庭作證並非舉證的唯一方法,但若能改善支援證人的措施,亦可強化現時的檢控施虐者的工作。警方及檢控人員均曾指出,受害人對於需要在法庭當面指證其配偶感到十分困難。本會會員機構也曾反映,受害人在出庭時因遇上犯案者(施虐者)或其家人的施壓、擔心上庭安排、不願當面指證配偶或不希望配偶入獄,而在檢控過程中,放棄作供。
圖二﹕經法庭處理的家庭暴力刑事案件
為強化檢控施虐者及保護受害人,免證人承受不必要的壓力,本會建議應儘快成立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法律支援服務(支援家庭暴力證人計劃),加強對受害人在刑事審訊程序中作供時的支援。服務內容包括:為受害人配對支援者,以陪伴其出席有關案件的聆訊、主動提供相關的法律資訊、作證及法庭程序、與檢控人員及法庭聯絡有關個案的刑事及民事訴訟的進展,與受害人及其個案主管聯絡等。另一方面,法庭配合為受害人提供特設通道進入法庭、選擇以電視直播聯繫系統作供、安排參觀法庭及了解程序等。
9.2 「強制令」的申請
從保安局提供的數字發現,從2003年1月至2004年6月,這18個月期間,約30人成功申請「家庭暴力條例」下的強制令。比較同期中央資料庫中,舉報的虐待配偶個案合共5004宗數字,有0.6%個案使用強制令。本會認為有必要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更有善的使用措施,以鼓勵受害人運用現有的法律為他們所提供的保障。
9.3 「簽保令」與「施虐者輔導計劃」
於2006年有933宗家庭暴力刑事案件被法庭判處「簽保令」,佔整體家庭暴力個案66.3%,情況與2005年相約(69.5%)。現時《家庭暴力條例》的修訂只建議於發出「禁制騷擾令」時賦予法庭權力,規定施虐者參與獲社會福利署署長核准的反暴力計劃。反之,接近七成經法庭處理的家庭暴力刑事案件,即時被判處「簽保令」,法庭仍未能規定施虐者參與輔導計劃。
本會認為參與「反暴力計劃」能協助施虐者認識暴力行為,同時亦能減低重犯的機會。對於有接近七成經法庭處理的家庭暴力刑事案件中的施虐者會被判處「簽保令」,為了盡早介入、停止及改變施虐的暴力思想與行為。本會建議法例修訂時能賦予法庭權力,於因家暴發出的「簽保令」內加設條件,要求施虐者參與輔導計劃。此舉能回應受害人對配偶改過自身的期望,鼓勵受害人舉報及提升其出庭作證的動機。
9.4 家庭暴力政策及中央協調機制
現時香港並沒有整全的家庭暴力政策指引,也沒有獨立及有力的中央協調機制。政府必須拿出決心制定長遠的家庭暴力政策及設立獨立自主的高層次協調機制,以有效推動及監察各部門的工作進度。家庭暴力是一項刑事罪行,並是整個社會大眾的問題,而非私人領域內的家事,整個社會機制必須以「多方介入」的手法,及早識別及處理,以發揮預防功能。
- 完 -
本會希望藉是次研究會,再一次鼓勵各個界別為預防及打擊家庭暴力共同努力,而政府亦要作出全面政策、服務及司法的規劃,帶領及協調社會各界人士貫徹執行「零度容忍」的家庭暴力政策。
及深圳市羅湖區家庭暴力防護中心的成立和運作
深圳市羅湖區婦女聯合會 副主席
1.
中國大陸反家庭暴力工作介紹
1.1 概述
中國反家庭暴力工作有一個逐步深入和加強的過程,可以以1995年在北京召開的第四次世界婦女大會和
第一階段為1995年北京舉辦第四次世界婦女大會之前。在這一階段,中國頒行的憲法以及刑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婚姻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都體現了國家保護家庭成員權利,禁止家庭暴力的精神,不過此時,中國的各級立法都還沒有採用“家庭暴力”這一概念。事實上,在這段時期,家庭暴力問題還沒有被當作一個獨立的社會問題,尚未引起社會公眾和執法機關的普遍重視。家庭成員間發生的矛盾乃至引發的暴力性事件通常被作視為家庭糾紛,主要通過民間調解等手段來處理;如果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按照刑法的相關規定進行懲處。
第二階段是從1995到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通過之前。1995年,中國政府成功地在北京舉辦了第四次世界婦女大會,《北京宣言》和《行動綱領》都再次強調和重申了國際社會反對家庭暴力的決心和態度。家庭暴力問題越來越廣泛地引起中國社會的關注,反對家庭暴力的宣傳力度顯著加大,相關立法研究工作增強,社會干預和支援手段明顯增多。1996年,湖南省長沙市通過《關於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規定》,這是中國出臺的第一個反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政策。2000年3月,湖南省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決議》,這是中國第一部反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規,“家庭暴力”一詞第一次出現在中國立法中。此後,許多省、自治區、直轄市也相繼出臺了有關地方性法規或政策性文件;政府部門、司法機關和婦聯組織等聯合成立的維護婦女權益協調機構、“
第三階段是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通過之後。
1.2 工作措施
中國政府歷來重視對婦女權益的保護,認為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暴力,不僅是鞏固和反展中國安定團結局面的需要,而且是維護婦女人權,提高婦女地位的需要。為了切實保護婦女的人身權利和實現各個領域的男女平等,近年來,在反家庭暴力方面,中國政府採取了一系列措施,積極動員全社會力量,鼓勵多部門合作共同反對家庭暴力,包括:
i.
成立維護婦女兒童權益的專門性政府機構。中國國務院和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都成立了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同級婦聯。
ii. 成立多部門合作維護婦女兒童權益的協調議事機構。2001年11月,全國婦聯、中宣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農業部、文化部、衛生部、國家計生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等14個部門成立了全國維護婦女兒童權益協調組。截止2003年7月,已有20餘個省,300多個地級市建立了類似的由政府機構、司法機關和婦聯組織等多部門聯合組成的維權協調機構。
iii. 在公安機關建立家庭暴力投訴受理機構:中國大多數省份都建立了“
iv. 建立法院特邀陪審員制度:許多省的法院邀請婦聯維權工作者擔任陪審員,審理包括家庭暴力在內的侵害婦女權益的案件
v. 建立婦女法律援助機構:有10餘個省在司法行政機關成立的法律援助中心中,專門設立了婦女法律援助站,工作室多設在同級婦聯。
vi. 建立家庭暴力傷殘鑒定中心和庇護所。全國已有20餘個省內建立了家庭暴力傷殘鑒定中心;10餘個省內建立了庇護所。
vii. 充分發揮婦女組織反家庭暴力的優勢。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是中國最大婦女群眾團體,按國家行政區劃,建有從全國婦聯到村婦代會的六級組織,其中有維權工作者4萬餘名。它以代表和維護婦女權益,促進男女平等為宗旨,具有廣大的社會影響力,在推動以上反家庭暴力機構和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促進中國反家庭暴力的社會化工作格局的形成和發展中發揮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時,它還積極參與和推動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的制定和完善;參加執法檢查;對婦女群眾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受理有關婦女權益的投訴,協調有關部門解決重大侵權案件;建立婦女法律幫助機構、直接為婦女群眾提供法律服務;開展國際專案合作,有效促進了中國反家庭暴力工作。今年8月全國婦聯與澳大利亞人權與平等機會委員會聯合舉辦了“國家級反對家庭暴力研討培訓班”。
2. 深圳市婦聯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措施
i.
建立“家庭暴力報案點”和“婦女兒童家庭暴力傷情鑒定委託受理中心”。為了加大處理家庭暴力案件的處理力度。2002年,深圳市婦聯和市公安部門聯手行動,聯合下發了《“關於加強打擊侵害婦女合法權益違法犯罪工作的通知”》,決定在社區設立家庭暴力投訴點、在市區婦聯建立深圳市婦女兒童家庭暴力傷情鑒定委託受理中心。全市470個社區建立了“家庭暴力報案點”。
ii. 2006年,市婦聯聯合市人大、市政法委、公檢法司等18個部門制止下發了《深圳市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協調小組關於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意見》,對各職能部門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進行了職責分工。
iii. 起草《關於將〈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條例〉納入深圳市2006-2010年立法規劃的請示》,推動深圳市人大將《深圳市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條例》納入到2006一2010的五年立法規劃。該條例起草工作有望于明年下半年啟動。
iv. 將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相關措施納入正在進行的《深圳經濟特區貫徹實施〈婦女權益保障法〉若干規定》修訂草案之中,力爭從源頭上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v. 建立婦女兒童法律援助機構。2000年,市婦聯聯合市司法局,在各級婦聯建立婦女兒童法律援助機構,對權益受侵害者,包括家庭暴力受害的婦女和兒童,需要打官司的免費提供法律援助,截止目前,已為10多名家庭暴力受害的婦女和兒童提供了法律援助或法律援助。
vi. 2006年建立婦女維權熱線“
vii. 設立“深圳貧困婦女兒童救助金”。2000年,市婦聯募集社會資金100萬,專門對有需求的貧困婦女兒童實施物質救助。目前,已為近30多名家庭暴力受害的婦女兒童提供了資助。
3. 羅湖區家庭暴力防護中心的成立及運作情況
深圳市羅湖區家庭暴力防護中心(以下簡稱防護中心),成立於2004年8月,由區政法委、區人大法工委、區公安分局等9個成員單位組成,是有效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防止家庭暴力發生、處理家庭暴力案件、保護弱勢群體、促進家庭和諧的協調機構。防護中心經過3年來的運作,逐漸趨於完善和成熟,共處理家庭暴力案件的投訴167宗,開出法醫鑒定委託書41份,
為當事人代寫訴訟狀57份,有效調處率達90%以上,轄區內出現多個“零家庭暴力社區”。我們的做法是:
3.1 以議案推動“羅湖區家庭暴力防護中心”的成立
我們在日常的接訪和社區調研中發現,家庭暴力佔有一定的比例,並直接影響著人們的生活質量和家庭的穩定。要徹底遏止家庭暴力,必須建立有效的防護機制。因此,2002年,羅湖區婦聯在區人大三屆四次會議上提出了《關於成立區家庭暴力防護中心的議案》,得到了區委、區政府重視和支援,2004年4月,區委牽頭召開了成立區家庭暴力防護中心的工作協調會,確立了由區政法委牽頭、區人大法工委、區公安分局、區司法局、區法院、區檢察院、區民政局、區衛生局、區婦聯等9個職能部門聯合組成的區家庭暴力防護中心領導小組。同年8月正式成立“羅湖區家庭暴力防護中心”,辦公室設在區婦聯,10個街道同時成立了分中心。
3.2 以部門合作及分層設置進行運作
i. 分工合作、各司其職
要徹底遏止家庭暴力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需要整合社會各方資源,尤其是公、檢、法、司、民政等部門的共同參與。深圳市羅湖區家庭暴力防護中心成立後,實行“首問責任制”,受害人接觸的第一位信訪接待員即為首問責任人,不論是防護中心、分中心,還是社區警務室、司法所,誰接訪,誰就負責將案件處理到底。區公安分局及各派出所和所在社區工作站負責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及時予以勸阻、制止和處理。區人民法院負責受理和審理因家庭暴力引發的民事和刑事案件。區人民檢察院負責做好監督工作。區司法局、區民政局和區婦聯負責做好家庭暴力的登記、出具法醫鑒定委託書和調解工作。區衛生局協助做好法醫鑒定工作。區人大法工委定期檢查、督促各部門的落實情況。遇重大事件,及時召開各成員單位協調會,討論處理方案和對策。
ii.
設置家庭暴力防護中心和社區報案點就近解決案件
由於家庭暴力多發生在家庭,有時可能會比較緊急,如果都由中心解決,可能會造成案件處理不夠及時,引發更大矛盾。為了充分發揮基層組織的優勢,把矛盾解決在基層,在成立區家庭暴力防護中心的同時,10個街道還成立了分中心、83個社區成立報案點,形成了“區——街道——社區”三級監督員防護網。
iii.
聘請家庭暴力監督員
隨著形成了“區——街道——社區”三級防護網的日趨完善,社區也根據這種模式建立了“社區——住宅小區——樓棟”三級防護小網路,並逐級聘請了家庭暴力監督員。家庭暴力防護中心監督員直接參與家庭暴力防護工作,及時瞭解社區家庭暴力防護工作情況,收集和反映社會各界和社區群眾對防止家庭暴力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同時,對有關部門及工作人員在處理家庭暴力案件工作中的依法行政、工作效率、機關作風、服務水平和首問責任制等情況進行監督。他們的積極參與,使一些家庭矛盾得到及時化解,大大降低了家庭暴力的法案率。
3.3 以授權獲得出具傷情鑒定委託書的資格
羅湖區家庭暴力防護中心和分中心可以出具傷情鑒定委託書是羅湖區婦聯經過兩年多的努力取得的一項重大突破。長期以來人們普遍認為家庭暴力是家務事,加上公安機關立案程式複雜、受害者很難拿到法醫鑒定委託書。來訪的受害婦女往往沒有證據證明自己被虐待和毆打。因此,區婦聯非常希望能取得區公安分局的委託,具有出局傷情鑒定委託書的權利,讓受害婦女及時拿到傷情鑒定委託書,將證據固定下來,在以後的司法訴訟爭取更多的權益。首先,在議案中詳細闡明傷情鑒定委託書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與區政法委、公安分局等部門的溝通過程中,充分說明出具傷情鑒定委託書一方面可以減輕公安機關的受案壓力,另一方面可以為受害婦女提供實質性的維權。2004年8月,區公安分局把傷情鑒定委託這一關鍵環節正式授權給區家庭暴力防護中心和分中心,區委、區政府正式發文確認“區家庭暴力防護中心和分中心均有出具傷情鑒定委託書的權利。三年來,共開出法醫鑒定委託書40份,其中重大案件2宗。2005年3月,羅湖區布心山莊發生了一起母親將年僅6歲親生女兒打成重傷的案件。區婦聯接到舉報後,到醫院看到小女孩傷勢嚴重,立即啟動家庭暴力防護機制。區家庭暴力防護中心及時開具法醫鑒定委託書進行法醫鑒定,結論為重傷,該案件進入司法程式,對施報暴母親刑事拘留7天,監視居住一年,該案從發現到調處結束僅用了10多天。媒體對這個案件作了跟蹤報道,親生母親打孩子也要追究法律責任,在全社會引起極大反響,對傳統意義上以體罰孩子管教孩子的教育觀念是一個很大的衝擊。
中心的成立與有效運作,使家庭暴力現象得到了早發現、早介入、早調處、早制止,使矛盾化解在萌芽狀態,在基層得以解決,維護了社會的穩定,促進了社區的和諧。與此同時,我們在全區範圍內積極開展“零家庭暴力”社區創建活動,通過舉辦社區論壇、文藝演出、印發宣傳資料等形式,提高廣大市民的法律意識,自覺抵制家庭暴力。並積極與香港社工組織合作,探索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新路子。
- 完 -
台灣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
張秀鴛簡任秘書
1. 家庭暴力防治法立法緣起
1.1 婦女運動在台灣的發展
1970年婦運先驅呂秀蓮女士提出「新女性主義」,掀起台灣婦女運動的第一波高潮,男女不平等現象開始成為討論焦點。1982年婦女新知雜誌社、基金會成立,及婦援會、晚晴協會、主婦聯盟與女性權益促進會等關注不同主題或以婦運為主旨的婦女團體,進一步要求體制改革及主張顛覆父權,係台灣第二波女性運動。至1996年,婦運健將彭婉如遇害後更是將婦女運動推向第三波高峰,於中央成立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促使各種性別平等運動體制化,民間團體與政府對相關議題合作愈加密切。民間團體從傳統服務性工作,到積極的參與政治,藉著推動相關法律的修正或制定,以及監督政府政策,尋求改善婦女在台灣的地位,讓婦女議題成為主流,各項政策皆需考量是否達到促進性別平等之目標。
1.2 婦女運動在台灣的發展
婦女運動在台灣開花結果最顯著的例子之一,即是家庭暴力防治工作之推展。1989年前台灣未設專責機構處理婚姻暴力議題,或者為受虐婦女提供服務,因為婚姻暴力不被視為是一個「問題」,被定義為夫妻偶發的爭吵、或是家庭偶爾溝通不良,不被關心及討論。1987年虐妻相關議題學者開始發表各項研究,並增高曝光率,原僅由民間機構提供諮商等服務的婚暴問題,進一步於1989年台北市北區婦女服務中心成立及康乃馨專線之設立,宣示了政府的責任,此時民間團體的支持,包括善牧、勵馨、婦女會及其它民間團體設立之庇護所在收容婦女上扮演重要角色。1993年鄧如雯殺夫案則引發了婦女團體積極參與反婚姻暴力工作的連鎖效應,各種聯盟、簽署、以及舉辦座談會、研討會等,促使婦女團體投入聲援,熱烈參與各項運動。「婦女人身安全」成為顯學,1996年台北市政府舉辦「婚姻暴力警醒週」活動,接著發生的彭婉如命案,女法官運動也為婦女人身安全議題加溫,家庭暴力防治法在一波波婦女運動中被催生,藉由法制宣示破除「法不入家門」及「清官難斷家務事」等傳統觀念。
2. 家庭暴力防治法立法特色
2006年9月高鳳仙法官以美國家庭暴力法模範法典(Model Code on Domestic and
Family Violence)為基礎,參考澳洲、紐西蘭等國有關家庭暴力法規,擬具我國家庭暴力防治法草案,經現代婦女基金結合潘維剛等多位女性立法委員支持下,台灣家庭暴力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於
2.1 明確定義家庭暴力係犯罪行為
本法明確定義「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即為家庭暴力行為,除一般之傷害行為外,該法將「家庭暴力」擴及精神虐待,涵蓋婚暴、兒虐、老人虐待、手足暴力,甚至「同居家屬間之暴力」等。本法進一步規範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而成立其他法律之犯罪為「家庭暴力罪」;被害人聲請保護令後,相對人如違反法院裁定之保護令,即為「違反保護令罪」,將構成另一個刑事犯罪,以強化被害人人身安全保護。
2.2 擴大保護範圍
i. 對象擴及現為或曾為家庭成員者
相較於民法對「家庭」成員的定義,限縮於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親屬團體,本法立法之初即參照先進國家立法例,家庭成員定義擴大如下,以貼近實務需求:
¨
配偶或前配偶。
¨
現有或曾有事實上之夫妻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
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
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ii. 周全未成年子女保護
為提供未成年子女更完善之保護,本法推定由加害人監護不利於子女;發生家庭暴力事件得作為請求改定監護權之理由;法院准許加害人探視子女時,應審酌子女及被害人安全,並得為下列條件:命於特定安全場所交付子女、由第三人或機關團體監督探視、加害人應完成處遇計畫、禁止過夜探視、出具準時及安全交還子女之保證金等,以確保未成年子女之安全,並避免使子女淪為加害人操控被害人之工具。
2.3 確保被害人生活安全
i.
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
ii.
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 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iii.
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之住居所;必要時,並得禁止相對人就該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或處分行為。
iv.
命相對人遠離下列場所特定距離:被害人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
v.
定汽車、機車及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之使用權;必要時,並得命交付之。
vi.
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當事人之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行使或負擔之內容及方法;必要時,並得命交付子女。
vii.
定相對人對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時間、地點及方式;必要時,並得禁止會面交往。
viii.
命相對人給付被害人住居所之租金或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
ix.
命相對人交付被害人或特定家庭成員之醫療、輔導、庇護所或財物損害等費用。
x.
命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xi.
命相對人負擔相當之律師費用。
xii.
命其他保護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必要命令。
2.4. 整合政府相關部門的合作機制
本法第8條規定各級地方政府應設立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整合社政、警政、教育、衛心生、戶政、司法等相關單位,辦理各項相關服務,以保護被害人權益、協助加害人處遇並預防家庭暴力事件之發生:
i.
24小時服務專線。
ii.
24小時緊急救援、協助診療、驗傷、採證及緊急安置。
iii.
提供或轉介被害人心理輔導、經濟扶助、法律服務、就學服務、住宅輔導,並以階段性、支持性及多元性提供職業訓練與就業服務。
iv.
提供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短、中、長期庇護安置。
v.
轉介被害人身心治療及諮商。
vi.
轉介加害人處遇及追蹤輔導。
vii.
追蹤及管理轉介服務案件。
viii.
推廣各種教育、訓練及宣導。
ix.
其他家庭暴力防治有關之事項。
2.5 完整的通報、宣導教育防治網絡
本法規定政府各相關單位,應強化專業人員之在職教育,以利法令及相關政策推動;宣導民眾防治觀念,鼓勵被害人勇於求助,及社區民眾發揮通報愛心,進而落實兒童少年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規定如下:
i.
責任通報制度: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臨床心理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在執行職務時如有家庭暴力之犯罪嫌疑者,應通報當地主管機關。
ii.
相關機關應擬定宣導計畫:衛生主管機關應擬訂及推廣有關家庭暴力防治之衛生教育宣導計畫;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製作家庭暴力被害人權益、救濟及服務之書面資料,以供被害人取閱,並提供執業醫師、醫療機構及警察機關使用。另醫師在執行業務時,知悉病人為家庭暴力被害人時,應將前項資料交付病人。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提供醫療機構及戶政機構家庭暴力防治之相關資料,俾醫療機構及戶政機構將該相關資料提供新生兒之父母、住院未成年之父母、辦理結婚登記之新婚夫妻及辦理出生登記之人,前項資料內容應包括家庭暴力對於子女及家庭之影響及家庭暴力之防治服務。
iii.
專業人員教育:社會行政主管機關、警政主管機關、衛生主管機關、教育主管機關、司法院及法務部均應辦理相關在職教育。
2.6 特別法地位以補充普通法令不足
本法為加強現行法令不足,涵括民事、刑事、家事及行政法等範疇,以補強各該法令之不足,結合相關資源,積極建構綿密完整之防治網絡。
3. 2007年修法實務背景及重點
3.1 修法背景
本法自公布施行以來,民眾對於家庭暴力防治議題的關切程度及求助於政府部門的意願大幅增加。許多開創國內先例之制度,如民事保護令、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交付、全國家庭暴力資料庫建置等工作,在各相關機關努力下,均已規劃完成並分別實施,惟制度推動伊始,無論在執行面、協調面及觀念上均仍待釐清,各界對本法有關保護令之種類、核發、內容、效力及執行、被害人受暴後之保護措施等規定,多有建議。
又司法院大法官於
3.2
修正重點如下:
i.
擴大適用範圍,納入「同居關係」:
現行條文所稱家庭成員,指現有或曾有事實上之夫妻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依民法第1123條第3項規定,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有關社會各界重視的同志可否納入本法保護問題,實務上可由法官依個案認定,並未排除本法之適用。惟為明確規定,以避免法官審判時認定不一產生爭議,爰將同居關係明文納入適用範圍。(第3條)
ii.
增列中央主管機關為加強推動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相關工作,得設置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以因應實際需要,隨時補充公務預算之不足。(第6條)
iii.
為提供被害人更完善保護措施與整體性之輔助,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設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應整合辦理各相關業務之機關、單位及辦理事項。(第8條)
iv.
配合實務執行需求,明定民事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三種,並增列加害人處遇計畫裁定前之鑑定制度。(第9條、第14條)
v.
加強被害人保護措施部分:
¨
明定保護令聲請,免徵裁判費。(第10條)
¨
參照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5條、第16條,增列法官審理保護令案件之隔別訊問,必要時得在法庭外為之,或採取雙向視訊方式;被害人得於審理時,聲請其親屬或個案輔導之社工人員、心理師陪同被害人在場,並得陳述意見之規定。(第13條)
¨
因應家暴案件實際需要,核發通常保護令之項目增列「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戶籍、學籍、所得來源相關資訊」。(第14條)
¨
為便利家暴當事人於司法訴訟過程多元服務之提供,增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所在地地方法院自行或委託民間團體設置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所,法院應提供場所、必要之軟硬體設備及其他相關協助。但離島法院有礙難情形者,不在此限。(第19條)
¨
增列未成年子女暫時親權人得持保護令逕向戶政機關申請未成年子女戶籍遷徙登記。(第26條)
¨
放寬對所有被害人之訊問與詰問,均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在法庭外為之,或採取適當隔離措施,不以智障被害人或16歲以下被害人為限。(第36條)
¨
配合緩起訴制度之施行,增定緩起訴處分書、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均應送達被害人(第37條)
¨
比照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增列提供被害人緊急生活扶助、身心治療、諮商與輔導、訴訟、安置、房屋租金、子女教育、生活費用、兒童托育費用、創業貸款等相關補助。(第58條)
vi.
依司法院釋字第559號解釋意旨,釐清保護令各款內容執行機關與相關執行規定,俾使保護令之執行得以更加落實:(第21條至第28條)
¨
為減輕被害人之經濟負擔,並能迅速執行,明定禁止使用、收益或處分及扶養費等金錢給付之保護令,得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由被害人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並暫免徵收執行費。(第21條)
¨
參酌強制執行法相關規定,增訂警察機關得協助被害人直接取交生活必需品之相關證照及書據、印章等;取交無著時,被害人並得向相關主管機關申請變更、註銷或補行發給;其屬相對人所有而為行政機關製發者,被害人得請求原核發機關發給保護令有效期間之代用憑證。(第23條)
¨
有關子女暫時監護權與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保護令,執行過程極易發生爭議,且常有當事人不願交付或交還子女之情形發生,爰明定義務人不依保護令交付、交還未成年子女時,權利人得聲請警察機關限期命其交付,屆期未交付者,由權利人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並暫免徵執行費。(第24條)
vii. 增列犯家庭暴力罪嫌疑重大者予以逕行拘提規定
依現行條文第29條第2項規定,對於非現行犯,警察人員如認其犯家庭暴力罪嫌疑重大,且有繼續侵害家庭成員生命、身體或自由之危險情況,得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之1規定逕行拘提,然因家庭暴力通常發生於極具隱密性之家中,且常在夜間發生,有時情況非常危急,為符合家庭暴力之特性,確實保護被害人人身安全,並兼顧程序正當性與第一線執法需要,爰修正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發現犯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嫌疑重大,且有繼續侵害家庭成員生命、身體或自由之危險,而情況急迫時,即得逕行拘提之。另為防止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濫用現行犯之逮捕權限,並明定其注意事項,以符合比例原則。(第29、第30條)
viii. 增列警察應協助保護防治網絡工作人員安全之機制。(第49條)
ix. 強化家庭暴力事件通報機制與處理:
增列相關業務執行人員等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者,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24小時,主管機關接獲通報後,並應即行處理。(第50條)
x. 確保113婦幼保護專線功能正常運作:
增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或為增進公共利益或防止危害發生等情事,得追查撥打「113」婦幼諮詢保護專線之電話號碼及地址;對無正當理由撥打專線,致妨害公務執行經勸阻不聽者,得處新台幣3,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第51條、第63條)
xi. 增列各級中小學每學年應有4小時以上之家庭暴力防治課程。(第60條)
4.
簡述台灣家庭暴力防治工作特性
有鑒於傳統社會福利輸送體系工作模式有其限制,本法在制定時,即考量服務輸送的重要性而首創公部門協力合作的模式,並將之法制化。茲從本法之本質歸納防治工作特性如下:
4.1 服務的可近性
為適時保護被害人權益及防止暴力事件的發生,本法第8條規範相關單位應設置24小時電話專線,且必須提供被害人24小時緊急救援、協助診療、驗傷及取得證據之服務。因而設置113專線服務,提供便捷的單一窗口,使被害人能直接尋求服務。
4.2 資源的整合性
依本法第5條,內政部設立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各級地方政府應設立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及家庭暴力防治中心,結合警政、教育、衛生、社政、戶政、司法等相關單位辦理家庭暴力防治工作。審思法條原意,乃在藉由各體系的整合,俾使資源做最佳的利用,以落實立法之意旨。當個案進入到防治網絡之後,有關的緊急救援、庇護安置、心理及就業輔導、法律扶助、就醫就學、未成年子女會面、經濟扶助、家庭重整、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司法行動等各項服務,均需結合不同的資源方可為之。因此,整合及運用各項資源以保護被害人,防止暴力事件的發生可以說是家庭暴力防治工作的重要特性。
4.3 專業的合作性
專業的合作性是家庭暴力防治工作的重要工作特性之一,由於發生家庭暴力的原因非單純的家庭因素,它可能是社會環境和文化傳統使然,因而對受害者的服務必須從多元的服務觀點出發而不能以單一原因來診斷處遇,如此才能因應受害者、施暴者和其家人的不同需求。所謂多元服務即必須整合社會各專業系統如法律、醫療、教育、社會工作、心理等人員的相互合作,運用各專業適時介入家庭,提供被害人及加害人最佳的處遇方案,才能有效的制止家庭暴力事件,重建家庭關係。
4.4 工作的機動性
家庭暴力防治工作的另一重要特性是高機動性,現今社會由於經濟的繁榮及人民素質的提升,促使民眾愈加關心自身的權益,對於服務品質的需求也相對重視。在家庭暴力防治工作中,其服務工作即是具有高度的機動性,當暴力發生時最重要的工作莫過於須要在第一時間趕赴現場制止、救援,及協助受害者就醫,即便是受害者自行求醫診治,醫護人員除施予立即性的醫療護理外,也必須即時通報防治中心;而社工人員也必須立刻評估受害者之狀況給予緊急之安置。顯見防治網絡的各專業工作人員必須24小時待命,機動的進行救援(護)工作。
5.
台灣家庭暴力防治工作之分工
5.1 社政系統
本法第4條規定,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然在本法未制定之前,內政部即將有關受虐婦女的保護工作歸由社政單位主責,而本法所規範的家庭暴力,其被害人可能為兒童、少年、婦女及老人這類心理及生理弱勢的族群,對於這類對象服務提供時,除本法之規定外,尚需參酌其他社會福利輸送內容以為最佳之處遇,於是社政單位責無旁貸擔任主管機關。
社政體系除擔負起整個防治網絡的綜合規劃工作,包括研(修)訂相關法規及組織規程;統籌防治案件資料之建檔與管理;規劃建置防治案件之資訊系統;辦理防治業務之規劃、評鑑、考察、獎勵及宣導事項;辦理有關之聯繫交流事項;舉辦防治工作之研習、座談、觀摩事項;推展防治各種教育、訓練工作;擬定及推廣有關防治之宣導計畫;編印出版防治之資料、專書等工作外,並提供24小時電話專線;辦理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交付;處理保護案件之通報、訪視及調查;被害人心理治療、職業輔導、生活扶助、緊急安置、法律扶助、陪同出庭、24小時緊急救援、緊急診療及協助驗傷等服務;建立防治工作處理程序等保護扶助的第一線執行者亦為社政體系所管轄之範圍。
社政單位亦擔任有關結合民間團體、教養中心、教會組織,運用法律、心理、社工等專業資源,提供受害心理問題諮商輔導、家庭會談與重整的工作。此反映社政體系在整個家庭暴力防治網絡中扮演了網絡資源連結整合與溝通協調的重要角色。
5.2 警政系統
本法第21條規定,保護令除不動產之禁止使用、收益或處分、金錢給付、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加害人處遇計畫及資訊保密等保護令外,其餘保護令(涉及人身安全)之執行由警察機關為之;第64條復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行政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爰此,內政部除發布行政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外,警政署更訂頒警察機關防治家庭工作手冊,明文規範警察應瞭解家庭暴力相關事件,積極協助被害人。
檢視警察在整個法規中的角色從受理報案、處理現場、製作相關文書紀錄、協助被害人聲請保護令、實際執行保護令之內容、告知被害人之權利及救濟途徑、通報及辦理在職教育等工作,是以為有效保護被害人,每一警察分局均設置「家庭暴力防治官」、各分駐派出所設置「社區家庭暴力防治官」,作為專責推動業務、保護被害人及溝通聯繫之代表。而警察得為被害人聲請保護令;依保護令之規定保護被害人至住居所確保其安全佔有住居所及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對違反保護令罪之現行犯逮捕或依法逕行拘提犯罪嫌疑人,採取相關方法保護被害人及防止家庭暴力之發生,警察人員提供全年無休的服務,給予及時的協助及保護。
5.3 醫療系統
本法規範醫事人員或臨床心理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家庭暴力犯罪嫌疑者,應通報當地主管機關;醫院、診所對於家庭暴力之被害人,不得無故拒絕診療及開立驗傷診斷書;衛生主管機關應擬定及推廣有關家庭暴力防治之衛生教育宣導計畫;醫師於執行職務時,知悉病人為家庭暴力被害人時,應將家庭暴力被害人服務資料交付該病人;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訂定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各縣市在家庭暴力防治網絡中成立執行防治工作醫療小組,協助被害人診療、驗傷及證物取得;協調相關醫療院所辦理被害人身心治療服務;規劃、執行家庭暴力及性侵害加害人處遇計畫及追蹤輔導;建構醫療服務網路;辦理醫療服務之社會教育、宣導及專業訓練等工作。
5.4 教育體系
教育體系除有通報義務,本法第60條亦規定各級中小學校每學年應有4小時以上之家庭暴力防治課程,期藉由正規教育加強學校之宣導工作以防患家庭暴力事件於未然。此外,有關被害人之轉學亦需由教育人員協助之。在各縣市家庭暴力防治網絡中設有教育輔導組統籌規劃辦理各級中、小學之防治教育課程,教育體系向來積極參與家庭暴力防治工作。
5.5 司法體系
為因應家庭暴力事件的特殊性,司法院設置「少年及家事廳」,各地方法院除置「少年及家事庭」,專責處理家事及婦幼相關事宜外,亦提供處所做為地方政府設置家庭暴力事件駐法院服務處以服務受害者。本法亦賦予司法體系建立民事保護令制度之職責,本法第10條規定保護令之聲請,由被害人之住居所地、相對人之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法院管轄。因此法官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保護令,禁止或限制加害人探視子女及遠離住居所等;而對於智障或16歲以下之被害人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於法庭外為訊問或詰問,並提供被害人安全出庭之環境。
5.6 法務體系
家庭暴力事件因發生在家庭內,往往容易使人忽略其所隱藏的暴力犯罪本質,致被錯認為家務事。法務體系之檢察工作,對於觸犯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者如能應用法律對加害人制裁,將有實質上的嚇阻作用,另在偵訊過程如能同理被害人,可以減少二度傷害。
6.
家庭暴力防治工作現況-談案件量及預算
6.1
近年家庭暴力案件統計數據
依2007年1-6月統計資料,家庭暴力通報事件平均每月5,765件,較2006年成長3.82%,相較2001年平均每月2,862件則成長1倍,顯示民眾對於遭受家庭暴力議題求助公部門的情況逐漸上升,以往存在之犯罪黑數逐漸浮上檯面(詳表一)。
年度 類別 |
2003年 |
2004年 |
2005年 |
2006年 |
2007年 1-6月 |
家庭暴力事件受理通報件數 |
41,044 |
49,472 成長20.55% |
62,310 成長25.96% |
66,635 成長6.94% |
34,591 成長3.82% |
表一 歷年家庭暴力事件受理通報件數
在本法施行之後,政府的強力宣導及民眾對政府信任下,通報人數逐年升高,以2006年通報6萬6,635件來說(詳表二),其中親密伴侶暴力佔62.31%,而女性在婚暴案件中比例高達91.9%,在整體家庭暴力案件中佔近8成(詳表三),顯現女性仍是家庭暴力主要受害者。男性加害人則佔84.31%(詳表四),為主要施暴者。被害人年齡以30至40歲最多,40至50歲居次(詳表五);原住民、大陸籍及外國籍則分別佔4%至5%(詳表六);通報單位主要以醫院及警政為主,約佔8成(詳表七)。
案件 類型 |
合計 |
婚姻
/
∕離婚 ∕ 同居關係暴力 |
兒少保護 |
老人虐待 |
其他 |
案件件數 |
66,635 |
10,952 |
1,573 |
12,593 |
|
% |
62.31 |
16.44 |
2.36 |
18.9 |
表二 2006年家庭暴力案件類型
被害人性別 |
合計 |
女 |
男 |
不詳 |
被害人數 |
63,274 |
50,472 |
11,763 |
1,039 |
% |
79.77 |
18.59 |
1.64 |
表三 2006年家庭暴力案件被害人數性別
加害人性別 |
合計 |
女 |
男 |
不詳 |
加害人數 |
57,410 |
7,395 |
48,474 |
1,541 |
% |
12.88 |
84.43 |
2.68 |
表四 2006年家庭暴力案件加害人性別
被害人年齡 |
合計 |
0~6歲未滿 |
6~12歲未滿 |
12~18歲未滿 |
18~24歲未滿 |
24~30歲未滿 |
30~40歲未滿 |
40~50歲未滿 |
50~65歲未滿 |
65歲以上 |
不詳 |
被害人數 |
63,274 |
2,718 |
3,548 |
3,697 |
3,357 |
8,062 |
16,045 |
12,024 |
6,923 |
2,762 |
4,138 |
% |
4.3 |
5.61 |
5.84 |
5.31 |
12.74 |
25.36 |
19 |
10.94 |
4.37 |
6.54 |
表五 2006年家庭暴力案件年齡別
被害人籍別 |
合計 |
本國藉非原住民 |
本國藉原住民 |
大陸籍 |
港澳籍 |
外國籍 |
無國籍 |
不詳 |
被害人數 |
63,274 |
48,581 |
2,557 |
2,541 |
12 |
2,905 |
100 |
6,578 |
% |
76.78 |
4.04 |
4.02 |
0.02 |
4.59 |
0.16 |
10.4 |
表六 2006年家庭暴力案件國籍別
通報單位 |
||
合計 |
70,842 |
100% |
司(軍)法 |
92 |
0.13 |
醫院 |
26,650 |
37.62 |
警政 |
30,522 |
43.08 |
社政 |
2,939 |
4.15 |
教育 |
1,457 |
2.06 |
衛生(所/局;心理衛生中心) |
54 |
0.08 |
防治中心 |
219 |
0.31 |
113 |
7,743 |
10.93 |
勞政 |
0 |
0 |
診所 |
35 |
0.05 |
憲兵 |
0 |
0 |
醫院、診所 |
0 |
0 |
其他 |
1,131 |
1.6 |
表七 2006年家庭暴力案件通報來源
另有關司法裁定部分,因突顯法入家門的意涵,歷來即深受兩造當事人所重視,特別是核發保護令的部分,係實務執行的依據,被害人視為護身符,相對人也基此作為抗告的依據,或需要接受相對人處遇等服務。司法院統計歷年核發保護令情形如下表,核發件數扣除撤回件數約佔8成5。
年份 |
受理件數Cases lodged |
終結情形 State of closed cases |
未結 |
核發件數占核發與駁回件數百分比 |
||||||
合計 |
舊受 |
新收 |
計 |
核發 |
駁回 |
撤回 |
其他 |
件數 |
||
1999 |
5,058 |
- |
5,058 |
4,087 |
2,715 |
395 |
937 |
40 |
971 |
87.3 |
2000 |
11,370 |
971 |
10,399 |
10,514 |
7,038 |
955 |
2,374 |
147 |
856 |
88.05 |
2001 |
14,053 |
856 |
13,197 |
12,978 |
8,403 |
1,482 |
2,865 |
228 |
1,075 |
85.01 |
2002 |
15,769 |
1,075 |
14,694 |
14,513 |
9,311 |
1,477 |
3,464 |
261 |
1,256 |
86.31 |
2003 |
17,008 |
1,256 |
15,752 |
15,943 |
10,157 |
1,566 |
3,814 |
406 |
1,065 |
86.64 |
2004 |
16,336 |
1,065 |
15,271 |
15,161 |
9,739 |
1,508 |
3,489 |
425 |
1,175 |
86.59 |
2005 |
19,435 |
1,175 |
18,260 |
18,376 |
11,586 |
1,999 |
4,151 |
640 |
1,059 |
85.29 |
2006 |
19,155 |
1,059 |
18,096 |
18,067 |
11,820 |
1,989 |
3,594 |
664 |
1,088 |
85.6 |
表八 法院核發保護令受理件數及終結情形
6.2 社政單位預算部分增長情形:
2006年本部預算1億4,114萬8,000元, 2007年編列2億2,299萬元,增加幅度達57.98%,其中包含推動關懷e起來公共建設費用新台幣7,700萬元;2008年概算則為2億2,828萬元。
i.
各地方政府2006年預算為4 億2,398萬3,000元;2007年預算則為5億735萬7,000元,較2006年成長19.66%。另為協助地方政府推動家庭暴力、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業務,2007年中央對台灣省各縣(市)政府社會福利補助經費增列該項經費額度6,000萬元(詳下表)。
類別/年度 |
2004年 |
2005年 |
2006年 |
2007年 |
2008年 |
內政部 |
131,990仟元 增加25.54﹪ |
126,150仟元 減少4.42% |
141,148仟元 增加11.89% |
222,990仟元 增加57.98% |
228,280仟元 增加2.37% |
各地方政府 |
458,024仟元 增加2.93﹪ |
699,058仟元 增加52% |
423,983仟元 減少39% |
507,357仟元 增加19.66% |
|
7.
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重點工作及展望
7.1 目前防治&工作辦理情形
i. 強化防治網絡功能
¨
強化組織功能,平衡城鄉差距:
辦理推動地方政府落實家庭暴力防治工作督導計畫,針對家庭暴力防治業務推動較困難之地區,責成督導小組協助評量各縣(市)防治網絡體質,就推動防治工作個別性之阻礙因素,提出紮根性具體改善目標及策略,並協助地方政府靈活運用現有資源、培植在地化資源,以健全防治網絡、全面性提升服務品質。
¨
建立評鑑機制:
每年辦理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推動家庭暴力防治業務考核,成績並對外公布,以增加監督力量,提升防治工作品質。
¨
提升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資料庫資訊系統效能:
Ø
建置家庭暴力保護性個案管理系統,完成擴充被害人保護扶助個案管理功能,逐步落實被害人個案管理資訊化,建立系統性、完整性及連貫性之被害人資料,並陸續產出相關統計,提供政策分析及方案研究參考。強化113婦幼保護專線(以下簡稱113)錄音系統、督導系統及受理相關設備,建立對來話民眾之責信,並提供接線人員線上即時督導支援,提升113服務品質,每年平均接線36萬5,320通電話。
Ø
辦理關懷e起來計畫:為響應行政院數位台灣計畫─e化生活分項計畫,本部於
¨
表揚全國推動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工作有功人士及團體:
為表彰各界熱心公益人士及團體,協助政府推動家庭暴力防治工作之貢獻,每年辦理評選及公開表揚,以激勵社會大眾之認同感與榮譽感。
¨
輔導地方政府成立駐地方法院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
為擴大直轄市、縣(市)政府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服務觸角,輔導其結合專業民間團體進駐地方法院成立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截至2007年10月底業已成立18處,且2007年1月至10月服務量達4萬4,384人次。
¨
辦理受理民事保護令圓桌會議:
近年於各地區辦理民事保護令圓桌會議,邀集法官、檢察官、警察、社工及醫療人員,就受理民事保護令相關問題進行對話,以釐清疑慮並凝聚共識,加強防治網絡之跨專業協調聯繫。
ii.
落實被害人保護扶助工作
¨
督導直轄市、縣(市)政府提供家庭暴力被害人各項保護扶助措施,2006年各地方政府總計提供28萬3,504人次保護扶助服務,新台幣1億3,789萬8,915元現金給付服務。
¨
提高113婦幼保護專線服務品質, 113全國集中接線中心委託專業民間團體統一接線,朝向專精化及穩定化之專線服務發展。受理窗口單純化,並可相互支援,降低佔線率,建立通報判案標準及降低維護成本。
¨
建構保護扶助專業運用工具:2006年出版「人生領航員-協助目睹家庭暴力的孩子」教師支持性手冊,並續規劃研發「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少年實驗性校園教師輔導教案計畫」、製作「監督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教學影片」等,提供專業人員參考運用。
¨
提升專業人員保護扶助及相關專業知能:辦理113婦幼保護專線受話實務團體工作坊、新進社工人員基礎訓練、資深社工人員進階訓練、督導人員進階訓練(含督導人員養成訓練),以提升專業人員保護扶助相關知能,共計辦理47場次,培訓4,311人次。
iii. 辦理教育輔導業務
¨
強化「0800-013-999」男性關懷專線服務效能:男性關懷專線自2004年設置,主為提供家庭暴力相關事件的男性情緒抒發管道,避免衍生自傷傷人等悲劇。本專線受理家庭關係中男性在夫妻關係與相處、親子管教與互動、親屬與家屬溝通障礙,或因前述現象引發民事事件等狀況,提供相關法律說明、情緒抒發與支持、觀念澄清與激發個案改變的動機,並視需要提供諮商轉介服務,廣為社會各界所認同,2006年度共計接線1萬4,747通電話,為暢通該服務專線通話品質,建立個案初、深談機制,化被動為主動,以積極態度陪同個案面對問題,尋求解決方式。
¨
推廣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之裁定與提升執行成效:辦理加害人業務承辦人員在職教育訓練,瞭解實務工作困境,研議發展階段性工作方針,辦理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模式觀摩研討會,促進處遇人員經驗之交流。
¨
試辦家庭暴力危險分級方案計畫:以DA及CTS量表篩檢危險性個案,輔以基層員警訪視關懷加害人,提供緊急個案被害人個人安全計畫,減少服務輸送資源重複運用,提升各防治網絡服務效能。2007年輔導高雄市、嘉義縣、嘉義市、台東縣及屏東縣等5個縣市實施本方案。
¨
加強防治教育推廣:擴大辦理多元面向之防治觀念教育推廣工作:運用媒體宣導通路,強化民眾正確的家庭暴力防治觀念,2006年12月辦理之民調顯示超過7成以上民眾具備正確防治觀念;補助100個民間團體192案協助辦理教育訓練及防治觀念推廣工作;辦理新聞媒體監督與優質新聞遴選工作,以獎勵方式,誘導新聞媒體正向報導家庭暴力事件;發展「親密關係紅綠燈」,提供民眾自我檢測家庭暴力危機。
iv. 加強暴力防治功能
於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成立婦幼隊,各警察分局設置「家庭暴力防治官」,另因應本法之修正執行,第一線員警在面對漸增的工作量與生澀的實務流程時,常倍感無力,爰自2007年10月起在分駐(派)出所全面推動設置「社區家庭暴力防治官」制度,使防治工作得以延伸至轄區各個角落,主要擔負分駐(派出)所員警諮詢指導角色。辦理社區家庭暴力防治官種子講師工作坊師並建立講師人才庫,擴大辦理「社區家庭暴力防治官」訓練,提升專業知能。
7.2 未來工作重點
i.
協助地方政府增加190名社工人力,以落實被害人直接服務。
ii.
賡續推動「關懷e起來」計畫,整合政府諮詢通報專線服務電話、建置全國愛心關懷入口網站、強化全國113婦幼保護專線服務。
iii.
提供家庭暴力案件被害人多元化求助管道,研發推廣各項輔導技能及工具,提升保護扶助效能。
iv.
推廣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之裁定及提高執行成效。
v.
發展預防性教育宣導方案,擴大辦理多元防治觀念宣導工作。
香港社會服務聯會
服務發展(家庭及社區)
總主任 趙麗璇[3]
1. 「施虐者輔導計劃」發展背景
七十年代起,隨著婦女運動發展,婦女組織非常關注暴力對待婦女的問題,遂陸續成立被虐婦女庇護中心。隨著這些服務的運作後,服務者發現大部份曾使用婦女庇護中心服務的婦女,往往會與施虐者復合。即使有些受害婦女與施虐者已分開,施虐者會延續其暴力行為至另一位伴侶[4]。暴力對待伴侶的情況,並沒有終止,反而循環地發生。這個情況,本港的服務提供者也有同樣的觀察。
由於暴力源於施虐者的行為,故此,欲停止暴力發生及循環,必須從暴力源頭入手,改變施虐的行為及信念,「施虐者輔導計劃」便開始發展。
施虐者輔導工作也從婦女庇護中心服務開始推行。初時的介入工作,並沒有指定的規則、形式或結構,內容較集中於提升意識,討論男女權力與控制,組織朋輩互助工作[5]。隨著這些先行者進行施虐者輔導工作,服務累積下來。1977年,由美國麻薩諸塞州(Massachusetts,
USA) David Adams設計及推行較具結構性的「施虐者輔導計劃」 --「Emerge
Model」。
1980年,「施虐者輔導計劃」(Batterer
Intervention Program, BIP) (以下簡稱「計劃」)首先成為法庭判令的一部,美國加州首先判令男性家暴犯罪者(convicted)接受輔導。在80年代後期,美國就伴侶暴力問題,定立國家「積極逮捕政策/法例」(Pro-arrest
policy / laws),致令「計劃」更廣泛地於美國不同的州發展及將經驗累積起來。
在有關的發展經驗中,以1985年美國明尼蘇達州(Minnesota,
USA),「Domestic Abuse Intervention Project, Duluth」, (簡稱 「Duluth
Model」)發展的模式最為被國內及外廣泛借鏡及應用。
「Duluth
Model」強調「協調社區與刑事司法手法」處理家庭暴力問題,從政策推動的方向,讓各專業及部門共同合作,提供一個無縫的協作制度。「計劃」要能成功地令施虐者進行改變的過程,有賴執法人員、檢察官、法庭、法例、社區服務提供者的協作,才能有效地預防及打擊家庭暴力。
各地的發展「計劃」及相關策略的時序集中於80年代後期及90年代。80年代發展的有:美國、加拿大;
90年代:澳洲、紐西蘭、新加坡、英國、台灣;香港的發展約於90年代中期至千禧年代才有較多討論。
本港的「施虐者輔導計劃」的發展,始於1995年,由「香港家庭福利會」首先試行自願性參與的男性施虐者小組,主要招募其服務網絡內所接觸到的個案,「計劃」的成效研究報告也於2001年完成。
2000年,「和諧之家」在本港推行「第三線 - 男士服務」。2001年起應用美國麻薩諸塞州 (Massachusetts,
USA) 「Emerge Model」,透過專業轉介及男士熱線服務,從社區招募男士參與。「社會福利署」也於2001至2003年,提供「男士施虐者小組」,從署內的個案,轉介自願參與。
「香港社會服務聯會」與其會員機構,於千禧年代起,積極研討預防及打擊家庭暴力的策略與工作。為了促使經驗的借鏡,遂於2003起至今,每年均組織考察團分別到訪台灣、美國、英國及加拿大,了解實際情況,與當地有關人員進行交流。同時,為了推動本港施虐者輔導服務的專業發展,分別於2003年及2005年,邀請美國明尼蘇達州「Duluth
Model」,培訓員Michael Paymer;及美國麻薩諸塞州「Emerge
Model」培訓員David
Adams 及 Ted German到港,進行了有關「協調社區與刑事司法手法」、「施虐者輔導計劃」 (「Duluth
Model」及「Emerge Model」)的深入訓練。
隨著婦女團體、社福界、法律界及政策制定者等的大力推動,政府於2006年起資助兩個「先導施虐者輔導計劃」,分別由「社會福利署」及「香港家庭福利會」推行為期兩年自願性參與的試驗計劃。
2.
海外「施虐者輔導計劃」發展[6]
2.1 目標
根據有關文獻及考察的資料,英國、美國、加拿大、澳洲及紐西蘭推行的「施虐者輔導計劃」均抱有共同目標:
i.
停止暴力
ii.
減少重犯 / 累犯 (Recidivism)
提升受害人安全
iv. 施虐者為自己行為負責
2.2 介入模式與手法
「計劃」同時提供社區自願性參與、專業轉介及法庭判令參與的模式。「計劃」發展至今,法庭判令參與佔大多數。
各地的「計劃」時間由12-52星期不等,惟大部份集中約24星期的開放式小組,小組包括5-15人。每次小組均有清楚工作及內容主題,清楚的程序架構。在推行期間,小組帶領員持續地與感化官及婦女庇護中心聯系,以監察施虐者的出席及進度,最重要是讓受害人得知施虐者在輔導小組的進展,以確保受害人的人身安全不被威脅。在施虐者完成小組後,服務的機構會進行為期6至24個月組後跟進,以監察及預防重犯為目標。
在各地進行的「計劃」絕大部份是「心理教育性質」(Psycho-educational);採用「行為認知技巧」(Cognitive
behavioral techniques),及應用「女性主義概念」(Feminist
Concepts)。
在英國、美國、加拿大、澳洲及紐西蘭的「計劃」,均應用「Duluth Model」,推行「施虐者輔導計劃」是「協調社區與刑事司法模式」內一個環節。「計劃」並非獨立地在社區自願性地運作,而是協調了各專業及司法部門的工作。
政府與自願組織互相配合,共同打擊暴力罪行及暴力循環。
2.3 內容
海外的「計劃」發展至今,已有一定的模式及共識的內容,主要包括:
i.
認識暴力 (包括:身體、性、情緒、威脅及隔離性的暴力行為)
ii.
改變暴力價值觀、信念、態度及行為
iii.
承擔責任
iv.
尊重性別角色
v.
權力與控制
vi.
受害人安全管理
vii.
聯絡受害人
雖然,還有不同組織發展了不同形式的「計劃」
,例如:因應不同的暴力情況的施虐者:家人暴力、反社會暴力及邊緣情緒問題的施虐者;而設的計劃;為同性戀/雙性戀或戀性者伴侶暴力計劃;傷殘及長者施虐者計劃等,但眾多研究均指出以兩性關係 / 性別敏銳為本的認知行為計劃,配合刑事司法界別的合作;為最廣泛應用的輔導 / 介入程序。
另一方面,有少部份的國家所採用的「計劃」,內容包括:管理憤怒及壓力、建立和平家庭及社區關係(新加坡 、加拿大)或建立施虐者對受害人的同理心(
新加坡)。
2.4 發展爭議
有些討論提出,有些「計劃」的內容會協助施虐推御其暴力行為的責任,讓他們認為受害人,需為其被暴力對待而負上責任,是不當的。例如:「家庭暴力夫婦治療」,視夫婦雙方為家暴的問題核心改變夫婦溝通及處理衝突技巧,
以夫婦作為停止暴力介入工作的對象。這方法被批評「責怪受害人」(blaming
victims)及令受害人在不平等的權力關係中更為危險。在美國,更沒有任何一個州以法庭判令的方式,以夫婦輔導治療家庭暴力問題。截至1999年,美國更最少有20個州,清楚表明禁止以夫婦作為停止暴力治療的對象[7]。
其實,有部份研究員進行實驗性或先導性「家庭暴力夫婦治療」,也定下了一些進行夫婦輔導的
先決條件,包括:
i.
完全停止暴力6-12個月
ii.
施虐者已改變暴力信念
iii.
施虐者輔導計劃中有良好表
iv.
存在男女平權尊重關係
v.
監察安全的機制
vi.
雙方願意及清楚會面目標
大部份的「計劃」均針對挑戰權力不平等的情況,加上,提供支援婦女受害人的組織及研究均印證被虐婦女候群症(Battered-women Syndromes)的影響,受害人處於非常弱勢的位置時,是沒有平等發展的優勢。反之,可能因施虐者在場,受害人在不可或不能告知的情況下,而再度令受害人陷於生命的威脅中。因此,在暴力期間或仍未安全地停止暴力的情況下,一般都不鼓勵進行夫婦共同輔導的面見(Co-joint session)。
2.5 成效及指標[8]
對照「施虐者輔導計劃」定下的目的,綜合多個有關的成效研究情況發現:
i.
提升受害人的安全感 – 75%
有75%的受害人表示,施虐者完成「計劃」後,她們均感到提升了安全感[9]。但當施虐者進入「計劃」的初階段,受害人擔憂及懼怕施虐者在參加「計劃」時會遷怒於她們,故在「計劃」初階應給了受害人更多支援及聯絡。
ii. 停止暴力及減少重犯 / 累犯 – 53%至90%
研究顯示53%至90%的施虐者在完成「計劃」後的6至36個月內沒有使用暴力對待伴侶 (身體)[10]。檢討成效的資料乃由受害人或施虐者現時的伴侶提供,以及再次因施暴而被警方逮捕的數據。
有一項研究發現,在完成「計劃」的15個月後,72%完成「計劃」的男士仍持續語言暴力。研究員質疑施虐者在「計劃」中變得更為有技巧的語言施暴者的可能性。
iii. 減少退出(drop-out) -- 50%-60% 減少至10至25%[11]
在司法程序的配合,施虐者在法庭判令下參加「施虐者輔導計劃」,中途退出計劃的比率由沒有判令時的50%至60%的退出率,下跌至10%至25%。司法判令的配合有效地令施虐者首先接觸「計劃」,透使他們盡早接受改變的治療。
iv.
提升出席(compliance)
-- 由40-50%
提升至 70-90%
因應退出率下降,完成「計劃」的比率也隨之上升,比較自願性參與計劃的完成比率為40-50%,在法庭判令參與計劃的完成率為70-90%。
v.
比較「自願性參與」及「法庭判令參與」的重犯率(Recidivism)
— 60%比30%
比較自願性與法庭判令參與「計劃」的男士,發現由於自願性參與的組別,其退出率也較高,而重犯比率為60%;而法庭判令參與「施虐者輔導計劃」的組別中,也由於較高完成「計劃」的比率,重犯率為30%。法庭判令以停止暴力再次發生的情況比自願性參與的成效高出兩倍。
多項研究也指出,要提升「計劃」的成效,讓施虐者首先進入及接觸計劃為第一步,要令施虐者完成計劃,才能提升停止暴力重犯的可能性。
推行「計劃」也有一定的標準。美國明尼蘇達州已有法例詳列「計劃」推行的準則,至2006年,美國已有43個州定立相關的服務準則[12],英國及澳洲也分別於1994及2000年,由專業團體建議推行「計劃」的標準[13]。
「施虐者輔導計劃」在英、美、澳、加及紐西蘭已有約二十至三十年時間,推行及累積的經驗較豐富,但服務的對象以當地人民為主,華人參與的情況未有明顯的資料或研究分析,至於,其政治、經濟、文化及社會服務發展的背景與華人社區的發展是否有不同的情況,則有待更多的經驗累積和研究。
3. 本地「施虐者輔導計劃」發展
本港的男士家暴施虐者服務經驗已有十二年,服務約始於一些家庭服務的社工觀察到虐待配偶及家人的情況,為了保障受害人的安全,於1995年,設計及推展男士(施虐者)輔導小組,雙線提供受害人支援服務,希望停止暴力的威脅[14]。隨後,被虐婦女庇護中心及政府先後推行施虐者輔導服務,以不同的手法及組合試行。
於2004年,「香港社會服務聯會」邀請到「香港家庭福利會」、「和諧之家」及「社會福利署」出席「香港施虐者輔導計劃及服務成效」研討會[15],分享她們的工作模式、經驗及成效。「研討會」上,講員指出,要讓施虐者停止暴力行為及其蔓延,改變暴力的信念,首要令他們接觸及完成有關的輔導服務。故此,要能加強預防及打擊家庭暴力,緊密的跨執法、司法及社區服務的協作是成功的主要因素。
另外,「社會福利署」也於2004年委託「香港大學」,研究本地發展施虐者輔導工作的情況,並於2005年完成研究報告書[16]。政府遂於2006年起,資助推行兩個先導性施虐者輔導計劃,有關的最新服務經驗則會由兩個提供服務的機構,在本會於
3.1 目標
本港推行的「施虐者輔導計劃」的共同目標為:
i.
停止暴力
ii.
認識及改變暴力思想及行為
有部份「計劃」的目標包括:
教育新的處理方法 (例如:處理憤怒)
建立正面的兩性關係
v. 提升夫婦溝通及關係技巧
3.2 介入模式及手法
本地的「施虐者輔導計劃」至今仍是自願性參與,並未有法庭判令參與。由於有部份個案已經由法庭處理並頒發「感化令」跟進,現由「感化組」向男士施虐者介紹「先導性施虐者輔導計劃」,讓他們考慮自願參與。其他的參與,均由有關的服務單位轉介,例如:社會福利署屬下的「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課」、非政府社會服務機構,加上社區的自願性參與。
本地「計劃」與海外的介入手法類同,主要為「心理教育性質」,採用「行為認知技巧」,有些表明服務內容以「女性主義概念」出發。
本地「計劃」的時間約6至12星期(小組節數),有關閉及開放式小組,小組包括5至10人。每次小組均有清楚工作及內容主題。在一個虐偶夫婦小組,則列明參與者需已停止暴力6個月後才可參與。
在推行期間,有機構表明為保障受害人安全,推行「計劃」時已定立了一些安全措施。例如:在每節小組後與受虐配偶平衡小組(女士成長小組)負責社工及轉介社工分別進行個案討論,以緊密地監察事件的危機性,但小組工作員不會直接與受害人接觸,提醒個案工作員向受害人建議安全的管理。而小組輔導員也了解到施虐者在小組裏接受治療,並不等於受害人和小孩已經安全,所以安全計劃和危機管理措施仍會小心進行。有些則由小組的輔導員直接與受害人聯系,以達致聯系及安全性的監督。
另一方面,海外政府均表明家庭暴力是性別為本或侵犯人權的罪行,「施虐者輔導計劃」為其採用「協調社區與司法合作的模式及政策」的一部份。社聯在研究本地及海外的經驗後,倡議本地有系統及結構地協調執法、司法及社會服務的政策、法例、法制及推行,以達致預防、制裁、停止暴力重犯、支援受害人及其安全的目標。香港政府在此問題上表示,家庭暴力是涉及多方面的問題,相當複雜。家庭暴力涉及多個範疇,社會和各界必須通力合作,採用多管齊下的措施[17]。
3.3 內容
綜合本地各「計劃」的資料,「計劃」內容包括以下七項。當中,以i.認識暴力行為及ii.糾正暴力思想及行為;為共通的工作內容。
i.
認識暴力行為
ii. 糾正暴力思想及行為
iii. 權力與控制
iv. 性別角色期望
v. 教育停止暴力的方法
vi. 學習控制情緒
vii. 衝突處理 - 改善與配偶溝通的技巧
3.4 成效指標及結果[18]
各提供「計劃」的機構在回應其「計劃」的目標時,引用了不同的檢討工具及方法,例如:Revised Conflict Tactics Scale
2 (CTS2),小組前後檢討比較,質性的量度及紀錄出席的情況等,總結均得出正面的成效結果。
i.
停止使用身體暴力 – 78.6%
機構跟進施虐者在完成「計劃」18個月後,發現78.6%施虐者停止使用暴力,有關的檢討資料乃由該家庭的個案社工報告。另一「計劃」在跟進施虐者(組員)在參加「計劃」3個月後,已減少使用身為及性暴力;在9個月後,明顯停止了身體、性及言語的暴力,檢討的資料是由組員自行填寫報告。
ii.
認識及改變施虐信念和行為 – 正面轉化
有關信念的轉化是以質性資料,以了解施虐者本人信念轉變的成效。例如:組員表示已明白使用暴力的後果,並不認為暴力可處理問題;並已增加管理憤怒情緒的技巧及提供個人自信。也有一些是以組員的質性意見及輔導員的觀察作為成效的檢討。
iii. 退出率– 17.6%至60%
由於本港並未有非自願性或法庭判令參與的「施虐者輔導計劃」,參與小組的中途退出率只紀錄了未能完成整個「計劃」的比率,而未能比較自願性與法庭判令的出席率。綜合各「計劃」的退出率介乎17.6%至60%,有些小組在開始三個月後,已有約50至60%組員因不同原因而未能繼續參與。
iv. 完成出席率 --
40%至82.4%
對比退出率,施虐者完成「計劃」的比率介乎40%至82.4%。
由於本地推行的「計劃」形式及招募組員的來源多面化,從社區招募、透過原有個案及其他專業轉介,所有的參與均為自願性參與。故此,輔導員面對的最大挑戰,在於推動及維繫組員完成「計劃」。這個因素,也直接影響著組員在「計劃」的成效。
我們相信,在各前線工作員及機構的努力,加上政府希望有系統地發展「計劃」,並於2006年推出先導計劃,這些努力均標示著社會的進步及對打擊家庭暴力的承擔。
4. 最新的發展方向
隨著社會各界的推動,政府於2007年向「立法會」正式提案,修訂民事法例,《第189章,家庭暴力法例》。即將完成修訂的法例,將於《法例》下引用的「禁制令」新增條文,引入法庭判令「反暴力計劃」[19]。
「計劃」包含五個核心組成部分::
建立關係和承擔責任
控制和監察暴力行為
iii.
認識自我(學習、面對和接受挑戰)
iv.
技巧的訓練和建立
v.
防止重犯
擬議的「反暴力計劃」屬教育性質, 適用於不同類別的施虐者, 並由法庭決定其參與。「計劃」的形式:
i.
包含12節
ii.
每節兩至三小時的課堂
iii.
由精神健康方面的專業人員(社工、輔導員或心理學家)推行
iv.
以單人或小組形式進行
服務將邀請非政府機構提供。機構須記錄參加者的出席率。如參加者沒有事先通知服務提供機構而缺席一節已編訂的課堂,會被視為不遵守法庭規定,因而違反相關的強制令,而違反強制令屬藐視法庭罪行,可被判處監禁或罰款。
5. 未來發展空間
過去十二年,民間團體、社會工作及臨床心理專業的同工在研究及實驗「施虐者輔導計劃」的努力,為停止暴力的循環,典下了重要的發展基礎。同時,為華人社會打擊家庭暴力工作,提供了寶貴的實證經驗。未來,在進一步發展預防及打擊家庭暴力的工作,仍有很大的發展空間。
由於「施虐者輔導計劃」要能成功及有效,出席率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服務者表示,首先要提升施虐者動機,讓他們自願參與「施虐者輔導計劃」(避免標籤化,有些服務會「計劃」名為「男士支援 / 成長小組」,以鼓勵男士參與)。願意參與後,要讓他們完成為期6至12星期的活動,是一個最大的挑戰。另一方面,為了盡早介入暴力的行為,社聯認為必須發展及竣設計多個參與「施虐者輔導計劃」的渠道,而非以單一渠道進入。
本港於2006年有933宗家庭暴力刑事案件被法庭判處「簽保令」,佔整體個案66.3%,情況與2005年相約(69.5%)。但根據現時《家庭暴力條例》的修訂只建議於發出「禁制騷擾令」時賦予法庭權力,規定施虐者參與獲社會福利署署長核准的「反暴力計劃」。反之,接近七成經法庭處理的家庭暴力刑事案件,即時被判處「簽保令」,法庭仍未能規定施虐者參與輔導計劃。
故此,如能得到執法及司法機構的配合,提供多渠道,從法庭判令:「禁制令」、「簽保令」、「感化令」及其他因家暴力引申的刑事判令時,要求施虐者參與,則可令他們首先接觸,並透過輔導員或及感化官的推動,持續參與並完成「計劃」。執法及司法機構不單在制裁暴力罪行上發揮重要的角色,在監察及跟進上,與「計劃」互相協調,才能更有效地預防及停止暴力罪行。
為了進一步有系統地發展「施虐者輔導計劃」,應成立相關的「專業發展局/委員會」,專責發展及培訓這項工作的專業人員。同時,提供顧問服務,以鼓勵不斷的交流、討論及持續發展。
除了介入婚姻關係中的施虐者暴力行為,本港也應有計劃地研究發展虐待子女的施虐者計劃,並發展施虐者重新負上家長責任的服務。在支援受害人及施虐者重拾父母責任時,也應考慮發展「兒童探視中心」,讓仍在接受觀察的父母在安全的環境下,與子女會面,並接受督導及輔導。
在保護兒童免受性暴力對待的目標上,司法界已提出性侵害兒童名冊,跟進性侵害兒童罪犯的跟進工作。在跟進以外,本港的性暴力罪犯強制治療也應盡早推行。
附件:施虐者輔導計劃發展回顧簡表[20]
比較項目 |
美國 |
英國 |
加拿大 |
澳洲 |
紐西蘭 |
新加坡 |
香港 |
支援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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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用「協調社區與刑事司法模式」回應家庭暴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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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支援的法庭判令「施虐者輔導計劃」(男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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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年代 |
80 |
90 |
80 |
90 |
90 |
90 |
90 |
專責家庭暴力法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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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責家庭暴力執法/司法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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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極逮捕法例 / 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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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虐者輔導計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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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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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停止暴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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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減少重犯 /
累犯 (Recidivis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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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提升受害人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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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施虐者為自己行為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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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入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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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心理教育性質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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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行為認知技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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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女性主義概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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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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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時段(星期) |
12-52 |
10-48 |
20 |
24-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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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別設計 |
6-12 |
2. 開放小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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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關閉小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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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小組人數 |
5-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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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 |
比較項目 |
美國 |
英國 |
加拿大 |
澳洲 |
紐西蘭 |
新加坡 |
香港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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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認識暴力 (包括:身體、性、情緒、威脅及隔離性的暴力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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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改變暴力價值觀、信念、態度及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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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承擔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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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尊重性別角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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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權力與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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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受害人安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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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聯絡受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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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管理憤怒及壓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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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建立和平家庭及社區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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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建立施虐者對受害人同理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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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效及指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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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提升受害人的安全感 |
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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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停止暴力及減少重犯/累犯 |
53-90% |
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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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6% |
3.
認識及改變施虐信念和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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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減少退出(drop-ou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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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60% 減少至10-25%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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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 60% |
5.
提升出席(compli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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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0% 提升至 70-90%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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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82.4% |
6.
比較「自願性參與」及「法庭判令參與」的重犯率(Recidivism) |
60%比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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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空置位置代表該地沒有 / 沒有有關的資料顯示。
社會福利署臨床心理服務課
社會福利署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課(中西南及離島)
1. 前言
社會福利署在過去數年已開始為施虐者提供各類輔導、教育及支援服務,其中也包括輔導小組。
於2006年1月,展開了為期兩年的「施虐者輔導先導計劃」。跟以往的輔導服務最不同的地方,是在於它要制定出一個有系統及有全面配套、整合的服務內容,以及需要對服務的成效作深入的評估、分析。
這項「先導計劃」主要由本署的臨床心理學家和社工所組成的工作小組負責策劃、推行及評估。另外,亦有一個顧問小組監督項目的發展進度,顧問小組的成員都是在施虐者輔導工作方面有豐富臨床及硏究經驗的本地或海外人士。
除了在內容制定及服務的成效評估方面有更嚴謹的要求,這項先導計劃亦有另外一個很重要的作用,就是提供一個平台,讓臨床心理及社會工作兩種專業的前線同工,能就處理施虐者個案的心得和經驗進行反思及交流。在整合經驗,輔之以有關施虐者服務文獻,而最後制定、推行及評估施虐者輔導小組的過程中,也希望各同工對施虐者服務能有更多的認識及更深的認同。
工作小組制定出名為「家暴不再
– 男士成長小組」的施虐者輔導小組的基本內容及服務評估方案。跟從這些方案,本署的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課及臨床心理服務課已聯合舉辦了多個「施虐者輔導小組」;筆者作為小組輔導員,也負責了其中幾個小組。
在今次的會議,筆者希望和與會者分享帶領小組的經驗,特別是在小組的具體內容、推行時遇上的不同情況、應變及其引出對施虐者工作的一些反思。
2. 小組開啟時間
「家暴不再
– 男士成長小組」在2006年3、4月期間在四個地區首先推行,截至2007年9月,已完成14個小組。目前仍有6個小組在進行中。
3. 工作手法/模式
主要是心理健康教育及認知行為治療模式。
4. 對象
在感化辦事處或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課接受服務的男性施虐者。
5.
招收方法
i.
各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課及感化服務組之社工均可向合適個案派發有關單張,並介紹小組。
ii.
若當事人同意,轉介社工可將填妥之表格遞交所屬地區之小組輔導員。
iii.
小組輔導員收到表格後,會聯絡轉介社工,以進一步了解參加者的資料。
iv.
若小組輔導員發現被轉介人士極不適合參與小組,小組輔導員會通知轉介社工。
6.
參加資格
i.
21歲或以上男士
ii.
曾對伴侶/配偶使用身體暴力
iii.
不論與伴侶/配偶同住與否,現沒有堅決離婚的考慮
iv.
凡有以下情況,皆不宜參加小組:智障、性格障礙、重性精神病、酗酒、病態賭博、吸毒、嚴重自殺傾向、情緒極度不穩定、有嚴重傷人的犯罪記錄或正受司法檢控等
v.
例外因素:病態賭博、酗酒、吸毒或重性精神病人士,若已接受有關治療,並經負責社工評估認為適合參加,可獲特別考慮;情緒極度不穩定或有嚴重自殺傾向人士,經負責社工評估認為適合參加,可獲特別考慮
7. 小組人數
8–10人
8. 工作員
社會工作員一至兩名;臨床心理學家一名
9. 形式
封閉小組 (closed group)
10. 舉行時間
每星期一節,每節兩小時,共十三節。(主要在傍晚舉行)
11. 地點
社會福利署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課或臨床心理服務課辦事處
12. 組前準備
i.
小組輔導員會聯絡參加者作個別面談以加深對他們的認識,令小組運作更暢順。
ii.
聯絡參加者,小組輔導員會:
¨
詳細介紹「家暴不再 --- 男士成長小組」的目標及內容。
¨
定參加者的意願。
¨
了解參加者的背景,評估他們過去及現在施虐的情況。
¨
讓參加者知道,小組輔導員會聯絡其伴侶/配偶,以進一步了解其家庭狀況。
¨
小組輔導員會聯絡參加者之伴侶/配偶,或按需要個別安排面談。
13. 小組目的
協助參加者:
i.
停止使用暴力行為,學習以非暴力方式解決問題
ii.
增進自我認識,了解及改善對兩性、家庭及暴力等觀念
iii.
學習控制情緒、處理憤怒、減壓及化解衝突的方法
14. 小組活動主題與內容
一至三節﹕ |
小組簡介;認識伴侶暴力的種類、形式、成因及影響 |
四至六節﹕ |
認識自己的情緒反應及如何控制情緒 |
七至九節﹕ |
認識自我,包括原生家庭對自己的影響、對婚姻及家庭的期許、與配偶關係的發展與轉變等 |
十至十二節﹕ |
認識兩性平權觀念、學習處理與配偶的衝突及改進關係方法 |
十三節
: |
總結經驗 |
活動形式: |
小組遊戲、影片觀賞、角色扮演、討論及分享等 |
15. 接觸受害人工作
i.
小組開始前:
¨
讓參加者知道,小組輔導員會聯絡其伴侶/配偶,以進一步了解其家庭狀況。
¨
小組輔導員會聯絡參加者之伴侶/配偶,或按需要個別安排面談。
ii. 小組中期的跟進:
¨
在小組中期,小組輔導員聯絡伴侶/配偶,以了解參加者與伴侶/配偶在相處上的進展或變化。
iii. 小組結束後的跟進:
¨
在小組結束、之後的第三個月及第九個月,小組輔導員除接觸參加者,亦會與他們的伴侶/配偶聯絡,了解、評估參加者的情況。
16. 跟進服務
在小組進行期間及以上提及與參加者伴侶/配偶的接觸中,小組輔導員若發現參加者或其家庭遇到危機,會通知轉介社工進行危機介入,例如安排伴侶/配偶入住庇護中心、個別輔導等。另外,小組輔導員亦會藉小組協助處理參加者的情緒反應。
17. 評估成效方法/指標
i. 成效指標
a. 對家庭暴力的認識
b. 身體/心理虐待行為
c. 改變的動機
d. 婚姻關係
ii.評估成效方法
a. 準實驗設計(Quasi-experimental design)
¨
比較參加者治療前後的分別
¨
比較有及沒有參加輔導小組的施虐者的分別
b. 個案研究 (Case study)
c. 聚焦小組 (Focus group)
iii. 評估工具
a.
與參加者及其伴侶/配偶面談
b.
由參加者及其伴侶/配偶填寫標準化的心理測驗及問卷,包括:
¨
伴侶/夫婦衝突行為問卷 (CTS-2)
¨
婚姻關係問卷 (DAS)
¨
改變暴力行為動機問卷 (URICA-DV)
¨
改變行為動機簡表
c. 輔導員及轉介社工個別面談及聚焦小組討論
18. 成效結果
數據收集仍在進行中,目前未有研究分析結果。經驗觀察的印象是:
對很多參加者來說,生活中很少機會能好好坐下來向人傾訴、尋求支持、關心與提醒。小組輔導若能包容、轉化參加者先前對小組的抗拒,建立小組的凝聚力及學習氣氛,這都是參加者會覺得寶貴和難得的經驗;這亦是他們考慮是否用不同的角度看問題,甚至是嘗試改變重要的第一步。
19.困難及解決方法
i 困難如下:
a.
招募參加者,並不容易。
b.
有參加者因工作或其他原因而出席不穩定,影響小組的凝聚及學習進程。
c.
參加者〈特別是一部份因感化令要求而強制入組的〉抱有很大的怨氣,認為入組是懲罰;因而表現敷衍、甚至對抗。參加者很難明白、認同家暴對其伴侶/配偶的影響。
d.
完成小組既定內容 (group contents)與容讓小組過程的展現(group process)時有矛盾。
e.
小組輔導員在籌辦、及帶領小組過程中的壓力及其對小組投入感的影響。
ii. 解決方法:
a.
主動接觸法院法官、感化辦事處及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課同工,介紹小組服務。
b.
通知轉介社工參加者出席不穩定的問題,藉他們再鼓勵參加者投入小組學習。
c.
小組輔導員容讓參加者有適量的負面情緒表達,但要平衡引導他們反省自己的處境、責任及改變的需要。
d.
參與小組輔導員的培訓、多作分享交流;對「施虐者小組」的成效與限制有符合現實的明白理解。
20.推行施虐者輔導計劃的核心要素
i
小組輔導員對家庭暴力---特別是對施虐者---的了解與態度。
ii
小組輔導員對小組內容的認同與熟悉。
iii
小組的凝聚力與參加者彼此的支持。
iv
小組的學習重點要清晰並不斷重複,亦要找機會用參加者提及的生活處境來討論說明。
v
要保持與參加者伴侶/配偶及轉介社工的溝通
vi
對小組輔導員的培訓與支援。
vii
其他服務的配合與配套。
21.探討及發展的方向
輔導目標方面,首要的當然是制止當事人的暴力行為,但家庭暴力個案中夫婦間深層次的問題又該如何處理﹖
經驗告訴我們,在很多個案中,「施虐者」及「受害人」的界線越來越難界定,而且在香港這個國際城市,我們的個案越來越多涉及多元族群、文化及成長背景差異的人士,面對這些變化及衝擊,我們該如何調節我們的輔導服務呢﹖
1. 機構 / 計劃開展時間
和諧之家成立於1985年,專注為受家庭暴力影響人士提供全面支援服務。我們相信家庭暴力的循環發生源於兩性不平等以及男性施虐者服務不足所致。因此除庇護宿舍服務、社區教育及資源服務、駐急症室危機處理服務、兒童及青少年服務外,本會更於2000年成立第三線-男士服務(Third Path Man Service),致力從個案面談及小組心理教育治療課程協助男性施虐者認識暴力根源、反思兩性關係、適切處理憤怒情緒及處理問題技巧、並能承擔使用暴力的責任。
本會自2001年起把美國首個專為男性施虐者提供教育治療課程EMERGE MODEL (Massachusetts, USA)引入香港社會,現在本會亦以此模式作藍本為男性施虐者提供小組教育課程超過6年,提供超過400節小組。目標是讓施虐者(i)認識家庭暴力的根源 (ii) 建立正面的兩性關係思想 (iii) 學習處理憤怒情緒及處理問題的技巧 (iv) 願意承擔使用暴力的責任。此外,本會曾邀請香港理工大學應用社會科學系副教授
2006年3月和諧之家已完成EMERGE MODEL的進階課程(Advanced Training),成為香港唯一認可以EMERGE模式帶領施虐者輔導課程及培訓社福界前線同工的機構。
2. 工作手法/模式(Approach / Model / Theory)
和諧之家‧男性施虐者治療課程主要依據「婦女主義觀點」、認知行為治療模式以及改變行為治療模式。
2.1
Emerge model信念
i. 「婦女主義觀點」
Emerge模式相信配偶虐待的主要原因是僵化的男女從屬位置,權力不均,加上社會制度不自覺地傾向以男權為主。Emerge模式把施虐視作一個社會問題。此模式相信男性對女性使用暴力,是因為他們認為自己有權力去控制她們,而他們這個根深柢固的謬誤,是源於社會上的男女不平等,特別是在傳統的中國社會裡,常有女子要「三從四德」與「出嫁從夫」等觀念。女性主義者認為女性一直以來都受到男性欺負,雖然近年女性的權利越來越受到重視,但是男女的權力還是不平等。因此,當妻子不順從丈夫或要求較平等的待遇時,便會誘發男性施虐者的慾望向妻子使用暴力或操控來展示自己的權威,以求維持原狀。
由於男性控制女性的觀念隱藏在施虐者的潛意識內,所以治療方向主要是讓施虐者明白性別歧視的存在和對個人潛移默化的影響。他們必須明白暴力的源頭是要控制配偶的慾望、學習重建正面的男女平等觀念、應用到日常生活中,並懂得如何尊重對方的權利及意願。
ii.
「認知行為治療模式」
此外,Emerge模式亦相信暴力行為是從家庭或社會中學習得來的。因此要有效地協助施虐者脫離家暴循環,便須讓他們明白和認同兩性平等,非暴力信念,學習新(非暴力)行為來解決問題和促進彼此溝通。Emerge模式套用認知行為模式,重點是暴力並非與生俱來,而是通過學習得來的行為。施虐者可能在暴力家庭中長大,曾親眼目睹或經歷虐待事件,使他們錯誤地認為暴力是控制別人的有效方法。另外,基於缺乏某些技巧,如處理壓力和舒緩怒氣時的技巧,都是形成施虐問題的一個重要因素。
因為使用暴力是學習得來的,所以施虐者亦可以學習不用暴力。透過認知行為的治療,施虐者學習如何使用正面的自我對話的技巧處理情緒,反省暴力的後果及應負的責任,糾正根深柢固的錯誤觀念。
iii.
改變行為的階段模式 (Transtheoretical Model of Change)
改變行為的階段模式強調行為改變是一個過程,成功與否是基於有否足夠的動機及準備。改變是會分為七個不同的階段,代表著不同的改變進度,階段越高則代表改變越大。
2.2 基於以上的理念,和諧之家對為何男士使用暴力,作出以下解釋:
i. 權力與控制(POWER & CONTROL)
不少人都會認為向配偶使用暴力的一方通常是一些情緒控制能力較差,又或是不大善於表達自己感受的人,因此將內心的負面情緒透過暴力的方式發洩出來。其實許多前線的經驗及研究都指出,施虐行為出現的原因是「權力與控制」,而不是脾氣差就會虐打配偶。施虐者之所以虐待配偶是因為想透過暴力行為彰顯自己在家庭裡的權力及控制對方的能力。
ii. 學習而來的行為 (LEARNED BEHAVIOR)
我們認為暴力或施虐行為是從日常的生活文化學習而來的,而多於施虐者本身的心理及精神出現問題。
iii. 傳統家族觀念影響(PATRIARCHAL SOCIETY AND
CULTURALLY SANCTIONED)
中國傳統的家族觀念往往賦予男士很多特權,造就了很多男尊女卑的價值觀。而這些傳統的思想亦會影響到家庭裡配偶的相處文化,誘使更多不平等的情況出現。
iv. 不同形式的施虐行為(USE DIFFERENT FORMS OF ABUSE)
家庭暴力是一些強迫及控制性的行為,目的是用來控制配偶。而且,這並不是單一的施虐行為,家庭暴力會透過不同的形式彰顯出來,例如:身體虐待、精神虐待、性虐待、金錢控制等。
3.
對象
面對家庭暴力的男士
4. 招收方法
透過機構熱線輔導、機構內部轉介;另亦接受社署及非政府機構的轉介。
5. 參加資格
有改變動機,包括願意承認其家暴行為的男性施虐者均可參加本會的施虐者輔導計劃。但施虐者若有吸毒、酗酒、病態賭博及精神健康問題,施虐者須同意在參與小組課程期間同時接受有關的治療,並須接受工作員及負責同工評估,以決定是不適合參與小組課程。如參加者情緒狀態不穩定或有自殺傾向,工作員及負責同工亦會評估施虐者是否適合參與。
6. 小組人數
以開放小組模式運作,人數不固定,每節約4 - 8人
7.
工作員資歷
領組的工作員全為註冊社會工作者,並完成Emerge Model的訓練。
8.
小組形式
小組是以開放式(open group)的形式進行,並有16個單元,每當16個單元完成後,小組便會重新舉辦新的一輪16節小組。而小組每星期會舉行一次,每節兩小時,直至組員完成課程為止。小組另一個的特色是由一男一女社工帶領小組,目的是令組員從中學習兩性相處及平等尊重的意識及技巧。
9.
舉行時間
逢星期三晚上,7時至9時
10.
地點
本機構中心
賽馬會和諧一心家暴防治中心
九龍觀塘樂華(南)邨安華樓地下B翼
(地點可作更改,視乎組員的方便性)
11.
組前準備
若要有效地協助施虐者,工作員必須在施虐者參加治療小組前作以下的準備,包括了解男性施虐者的特徵、如何接觸男性施虐者及建立關係、家暴危機及自殺危機評估及甄選和受虐者的聯絡等。
12.
小組活動內容
十六節課程內容包括三個主要的範疇:認識家庭暴力(家暴定義、家暴對自己、太太及子女的影響和責任承擔);技巧訓練(處理憤怒情緒、正面思考及解決問題方法);訂定防止暴力再現的行動計劃。
13.
接觸受害人工作
雖然第三線男士服務的工作員只會跟進男性施虐者,但由於本會的理念是以受虐婦女的安全為首要,加上施虐者較易否定或淡化自己的暴力行為,因此同時了解受虐者的情況是必須的。
與其他同工合作來了解受虐婦女的境況的好處是,可用更多角度了解家暴事件及歷史,從而評估施虐者的淡化或否定問題的程度。另外,亦可了解施虐者現時是否仍繼續對受虐婦女及其子女作出操控或暴力行為。假若有此危機,工作員會設法向施虐者再三提醒使用暴力的嚴重後果。此外,若工作員發現施虐者計劃傷害自己或家庭成員,工作員必須分別向雙方制定安全計劃,避免家庭悲劇的發生。
當施虐者正在參加治療小組時,工作員亦需在每節小組前作配偶聯絡,好讓工作員了解每位組員與家庭成員關係的最新情況。若發現有家暴危機,工作員會設法在小組中協助組員處理此問題。
受虐者的個案工作員向受虐婦女聯絡時的主要內容:
¨
了解家暴的種類、方法、程度、頻度、歷史等
¨
了解施虐者是否涉及虐兒情況
¨
了解施虐者的一些背景資料,包括經濟狀況、社交網絡、沉溺行為、精神狀況等
¨
了解近期施虐者與她們的關係,有否出現暴力/操控行為
此外,個案工作員會因應危機程度和婦女的狀況和意願而作出適切介入方法,共同制定安全計劃。然後,個案工作員會向男性施虐者治療的工作員交代有關受虐者的情況,繼而工作員會運用所得的資料按個別情況需要而作出處理或介入。
最後亦是最重要的是,聯絡受虐者的工作是必須保密,否則會破壞工作員與施虐者的關係,更嚴重的是對受虐者及施虐者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脅。
14.
跟進服務
在完成小組後,工作員會為組員提供6個月的跟進服務,目的是協助組員繼續履行“停止使用暴力”的承諾。跟進的方式包括個別輔導、電話跟進、支援小組及其他類型的治療小組,包括現代好爸爸小組、情緒管理小組等。
15.
評估成效方法 / 指標及成效結果
由2001年至今,和諧之家舉辦的男性施虐者心理/教育治療小組已有七年之久。期間,我們曾檢討和評估第三線男士服務和小組的成效,特邀理工大學應用社會科學系副教授
2005年初的報告顯示(Chan, Y.C. 2005),男性施虐者當接受個案輔導或/和心理教育治療小組課程後,全部能夠在介入後三個月內停止對配偶作出身體及性虐待行為,並能在介入後九個月停止精神虐待。可見此項服務及治療小組能令施虐者有效地停止施虐行為。
2007年的研究報告顯示(Chan,
Y.C. 2007),所有施虐者在接受本會服務後,其改變動機(Transtheoretical
Model of Change)有提升的跡象。由此看來,第三線-男士服務的個案輔導及男性施虐者心理/教育治療課程有一定的成效。
16.
困難及解決方法
困難 |
解決方法 |
i
招募人數不足 |
¨
擴大宣傳 ¨
積極與外間機構聯絡 ¨
提供適切服務 ¨
增強與男性施虐者良好關係 |
ii
組員中途退出 |
¨
彈性的開組地方以方便組員 ¨
了解中途退出原因 ¨
開辦其他類型的課程,滿足他們的不同需要 |
iii
本土化過程 |
¨
定時檢討及更新課程/服務內容/介入手法 ¨
制作本土化的男性施虐者心理/教育治療小組培訓手冊,以總結經驗 ¨
了解本地男性的特徵、心態、家庭結構及背景 |
17. 推行施虐者輔導計劃核心要素
“家庭暴力”問題的出現,並不只是基於單一的原因,其核心問題是相當複雜,因此亦不能僅靠一個部門或機構來解決。因此,若要成功協助施虐者走出陰霾,或是協助遭遇到“家庭暴力”影響的家庭重新建立和諧家庭,社會福利界、法律界、醫務界、警界等的同工必須通力合作。可惜,直至現在,在開展施虐者輔導計劃時,還未能建立出一套有效及全面的協調及轉介系統,使施虐者可以盡快接受到合適的服務。另方面,本港仍未引入施虐者強制性輔導,這些都是本土未能進一步發展施虐者輔導計劃的原因。反之,若全港整個社區都能視家庭暴力為社會問題,同心協力遏止及正視家庭暴力問題,相信和諧家庭及社區必定能處處可見。
18. 建議未來發展
在未來時間,本機構仍會繼續發展男性施虐者的輔導服務,並且會積極回應家暴條例189修訂,倡議強制性施虐者輔導計劃的實施。另一方面,為了滿足不同男性施虐者的服務需要,未來我們會嘗試發展多元化的服務,如父親小組、憤怒情緒控制小組及夫妻平行小組等。並希望透過增加外展接觸及與內部及對外的聯繫,進一步為有需要的男士盡早辨別及提供介入服務。
參考書目
Dr. Chan Yuk Chung(2007). An Evaluation Report on Third Path Man
Services Batterers Intervention Program.
Dr. Chan Yuk Chung(2005).
An Evaluation Report on Third Path Man Services : Batterers Treatment Program.
- 完 -
防止虐待兒童會督導主任
何愛珠
防止虐待兒童會自一九七九年成立以來,會按需要為虐兒者舉辦治療小組,參加者多來自機構的輔導個案,近年本會有系統地為有身體虐待兒童的施虐者推行治療小組工作,並接受其他機構的轉介。本會於2006開展了一項名為「放下藤條、重拾歡笑」家長治療小組,目的是:(一)幫助身體虐待兒童的施虐者正視自身的問題,並減低其暴力行為;(二)透過以「情感,認知和行為」而成的一套治療模式,幫助施虐者檢視過往的創傷經歷如何影響現時的親子關係和管教模式,並用不同的角度和理解去分析和解決問題,學習新的技巧去處理矛盾和衝突。
「放下藤條、重拾歡笑」家長治療小組分別在2006年5月至10月和2007年3月至6月共舉辦了兩次小組,第一組人數有十人,而第二組有九人,全是母親。組員來自本會的輔導個案,綜合家庭服務中心和學校的轉介。小組由兩位資深註冊社工帶領。形式以短講、分享和角色扮演為主。
1. 小組內容
每組有十三節,每星期舉行一節,每節兩小時,分三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一至四節): |
檢視個人創傷經歷,追尋暴力的源頭,修補負面情緒 |
|
第一節: |
壓力來源 |
|
第二節: |
個人成長故事 |
|
第三節: |
治療創傷 |
|
第四節: |
自療「自我」 |
|
第二階段(五至八節): |
認識認知和行為的關係,辨別理性及非理性思維和建立正面思想和自信 |
|
第五節: |
認知行為治療模式 |
|
第六節: |
辨別理性與非理性思想 |
|
第七節: |
重整認知模式(一) |
|
第八節: |
重整認知模式(二) |
|
第三階段(九至十三節): |
技巧訓練,練習以非暴力的方法處理憤怒和衝突,學習和使用有效管教子女的方法 |
|
第九節: |
控制憤怒 |
|
第十節: |
處理衝突及矛盾 |
|
第十一節: |
自我肯定訓練 |
|
第十二節: |
管與教 |
|
第十三節: |
檢討及總結 |
在開組前小組輔導員個別接見申請者,甄選是否適合小組治療。在甄選會面中,申請者會填寫一份體罰評估表,以評估使用體罰情況。如有顯示曾使用體罰便合資格成為組員。在第一組的13位申請者中,經甄選後有11位成為組員,而最終入組的有9位,有8位完成三個階段,1位只參加了第一和第二階段,當中有4位是抑鬱症患者;而第二組的11位申請者中,經甄選後有10位適合,但有1位因事自行退出,組員中有2位患有抑鬱症。抑鬱症患者也被接納入組,是因為他們願意與社工與精神科醫生合作,接受藥物及心理治療,並有良好穩定的進展。
組員在參加小組前後,均需填寫三份問卷(見附件)以評估組員在組前後的改變和小組的成效。三份問卷包括:
i.
父母與子女關係指標問卷
ii.
問題困擾指標問卷
iii.
家庭評估表(Family Assessment Form) *,問題包括
¨
使用體罰情況
¨
親子溝通
¨
婚姻關係
¨
支援網絡
* (Family Assessment Form: A
Practice-based Approach to Assessing Family Functioning, Children’s Bureau of
組員的出席率有80%以上,從問卷資料顯示,組員參加小組之後,在減低暴力行為有顯著成效。組員表示,從小組得到的支援,有助他們控制情緒,在小組治療過程中,有很多自我反省,他們管教子女的情況也有所改善。
表一
i. 父母與子女關係指標問卷
組員 |
組前 |
組後 |
改善(+)/變差(-) |
1 |
62 |
63 |
-1 |
2 |
67 |
53 |
+14 |
3 |
59 |
73 |
-14 |
4 |
71 |
74 |
-3 |
5 |
66 |
61 |
+5 |
6 |
46 |
42 |
+4 |
7 |
57 |
57 |
0 |
8 |
71 |
51 |
+20 |
父母與子女關係指標問卷量度親子關係,高分表示親子關係差,低分代表良好的親子關係。表一顯示有2位組員(2、8) 的親子關係有很大的進步。另外有2位組員有小許進步(5、6),1位維持不變、2位有輕微變差,而組員3反而變得更差,這是由於組員3的兒子在該時段有很多行為問題引致親子關係惡劣。親子關係的改善是受父母與子女間的互動影響。父母對子女行為的觀點、態度直接或間接影響親子關係。小組的設計著意改善家長的思想模式,並沒有直接處理兒童行為問題。
表二
ii. 問題困擾指標問卷
組員 |
問題 |
組前 |
組後 |
改善(+)/變差(-) |
1 |
1.
經濟問題。 2.
覺得自己有管教子女的問題,為自己未能提供良好照顧予子女感到難過。 3.
有時感到恐懼、擔心離婚對子女的負面影響。 |
4 4.5 8 |
0 3 0 |
+4 +1.5 +8 |
2 |
1.
丈夫剛失業、因過去工作問題貿影響情緒。 2.
子女間常有爭執、並經常發脾氣。 |
7.5 7.5 |
8.5 6 |
-1 +1.5 |
3 |
1.
經常與子女有衝突、覺得自己未能有效處理處境,擔心子女照顧問題,覺得自己沒有足夠支援。 2.
因經濟問題而未能給予子女參加興趣班,為此感到內咎。 3.
自己有健康問題。 4.
當自己與子女發生衝突時缺乏支援,感到孤單。 |
6 7 6 8 |
4 5 6 7 |
+2 +2 0 +1 |
4 |
1.
擔心子女學業成績及學壞。 2.
有經濟困難、未能安排子女參加補習班。 3.
感到自己沒有價值。 |
10 10 10 |
5 0 4 |
+5 +10 +6 |
5 |
1.
子女唔聽話、並有行為問題。 2.
子女需要自己緊密看管,母親因而未能工作,影響家庭經濟。 3.
因家人有健康問題而十分擔心。 |
8 8 9 |
3 6 4 |
+5 +2 +6 |
6 |
1.
子女唔聽話。 2.
不能工作、經濟有困難。 3.
擔心與丈夫離婚後缺乏經濟支援。 4.
擔心健康問題、憂慮如果自己因病逝世沒有人照顧子女。 |
10 9 5 10 |
2 10 10 10 |
+8 -1 -5 0 |
7 |
1.
與丈夫有不同管教方式。 2.
子女患有過度活躍症、經常被學校投訴。 3.
丈夫工作不穩定。 |
5.5 2.5 5.5 |
3.5 4.5 3.5 |
+2 -2 -2 |
8 |
1.
子女經常與自己因小事而發生爭吵。 2.
在處理人際關係方面(親戚、朋友)有困難 |
6 7.5 |
2 4.5 |
+4 +3 |
備註: 個案9因工作問題未能參加第三階段小組
問題困擾指標問卷中的問題由組員在組前自己提出,包括經濟、管教、婚姻、工作等問題。高分代表問題較嚴重,而低分則代表問題較輕微。表二顯示組後組員6和組員7仍然幔家庭面對的經濟、婚姻、工作及子女過度活躍症問題受困擾。雖然而此,大部份組員在不同問題方面都有顯著進步。參加小組後,她們對於問題的嚴重性改變看法,對自己的困擾亦減少。透過組員間的支援及鼓勵,大部份組員的情緒得以改善。她們明白非理性思想的存在及負面影響。透過重整這些思想,她們的情緒有明顯進步。
表三
iii. 家庭評估表
組員 |
組前 (a) |
組後 (a) |
組前 (b) |
組後 (b) |
組前 (c) |
組後 (c) |
組前 (d) |
組後 (d) |
總體 |
1 |
2.8 |
1.5 |
2.3 |
2.2 |
3.33 |
1.67 |
2.6 |
1.8 |
2.76
/ 1.79 |
2 |
2.2 |
2.1 |
2.4 |
2.1 |
2.33 |
3.33 |
3.2 |
3.2 |
2.53
/ 2.68 |
3 |
2.4 |
2.6 |
2.2 |
2.5 |
2.83 |
2.17 |
2.8 |
3 |
2.57
/ 2.56 |
4 |
3.4 |
3 |
2.75 |
3 |
N. A. |
N. A. |
3.8 |
2.8 |
3.32
/ 2.93 |
5 |
2.9 |
2.1 |
2.4 |
2.4 |
3.17 |
4.08 |
2.2 |
2.5 |
2.67
/ 2.77 |
6 |
2.25 |
1.8 |
N. A. |
N. A. |
3 |
2.5 |
2.8 |
3 |
2.68
/ 2.43 |
7 |
2 |
2.2 |
2.25 |
2.25 |
2 |
2.17 |
2 |
1.8 |
2.06
/ 2.11 |
8 |
2.4 |
1.2 |
2 |
1.25 |
2.17 |
1.6 |
2 |
1.8 |
2.14
/ 1.46 |
家庭評估表每項總分為5分,最低分為1分,代表最好情況;而最高分為5分,代表最差情況。
據組前組後評估,第一組的組員情況如下:
(a) 使用體罰情況:
6位組員有進步。
(b) 親子溝通:
3位組員有進步,2位組員不變、組員3沒有填寫此欄。
(c) 婚姻關係:
4位組員有進步,組員4沒有填寫此欄。
(d)
支援網絡:
4位組員有進步,1位組員不變。
整體來說,大部份組員在使用體罰方面顯著減少。由於小組內容較少處理婚姻及支援網絡,因此仍有小部份組員在這方面未能改善。
第二組:
表四
i. 父母與子女關係指標問卷
組員 |
組前 |
組後 |
改善(+)/變差(-) |
1
|
54 |
47 |
+7 |
2
|
48 |
47 |
+1 |
3
|
68 |
59 |
+8 |
4
|
75 |
65 |
+10 |
5
|
71 |
64 |
+7 |
6
|
75 |
86 |
-9 |
7
|
69 |
89 |
-20 |
8
|
83 |
76 |
+7 |
9
|
67 |
58 |
+9 |
父母與子女關係指標問卷量度親子關係,低分代表有較好關係,而高分則代表關係較差。表四顯示有六位組員(1,3,4,5,8)在親子關係上有良好的改變。組員2有輕微的改變,而組員6和7反而變得較差。其組員2的親子關係在組前評估也很不錯,所以有輕微的改變不足為奇。而組員6和7有過程中婚姻出現突發性的問題,兩人均入住危機支援中心,組員6兩日後便可回家,而組員7則居住在危機支援中心直至組的完結。她們的情緒起伏影響了她們與子女的關係。
表五
iii.
問題困擾指標問卷
組員 |
組前 |
組後 |
改善(+)/變差(-) |
|
1 |
經濟問題 |
8 |
8 |
0 |
|
與男友關係問題(丈夫已去世) |
8 |
5 |
+3 |
擔心女兒的健康 |
8 |
10 |
-2 |
|
擔心女兒的學業 |
8 |
2.5 |
+5.5 |
|
健康問題 |
10 |
5 |
+5 |
|
2 |
離婚,女兒的撫養權問題 |
5 |
5 |
0 |
擔心成為單親家庭後對女兒的負面影響 |
7 |
3 |
+4 |
|
擔心處理母子關係和管教女兒問題 |
4 |
3 |
+1 |
|
有困難控制情緒 |
8 |
3 |
+5 |
|
對離婚的決定和過程感到擔憂 |
7 |
4 |
+3 |
|
3 |
管教子女問題 |
5 |
1 |
+4 |
擔心兒子的學業 |
6 |
2 |
+4 |
|
擔心沒有足夠經濟能力幫助酗酒的弟弟 |
3 |
1 |
+2 |
|
4 |
管教及與兒子溝通困難 |
8 |
6 |
+2 |
與丈夫溝通有困難 |
8 |
5 |
+3 |
|
5 |
管教子女及情緒問題 |
8 |
5 |
+3 |
兒子在校打人,擔心兒子的行為問題 |
7 |
4 |
+3 |
|
6 |
擔心大兒子的情緒和社交技巧 |
5 |
3 |
+2 |
不能工作,擔心經濟問題 |
8 |
8 |
0 |
|
怕見丈夫打罵大兒子 |
7 |
4 |
+3 |
|
擔心小兒子發展緩慢 |
8 |
4 |
+4 |
|
婚姻關係疏離 |
8 |
8 |
0 |
|
擔心不懂管教小兒子 |
0 |
6 |
-6 |
|
7 |
情緒失控 |
10 |
10 |
0 |
管教子女出現問題 |
5 |
9 |
-4 |
|
丈夫易情緒失控 |
10 |
8 |
+2 |
|
經濟問題 |
10 |
7 |
+3 |
|
與別人交往出現問題 |
10 |
9 |
+1 |
|
8 |
兒子不合作,管教有問題 |
7 |
7 |
0 |
與丈夫溝通問題 |
10 |
9 |
+1 |
|
性生活有問題 |
8 |
7 |
+1 |
|
丈夫嗜賭,對家庭經濟很大影響 |
7 |
8 |
-1 |
|
擔心丈夫隨時會死 |
8 |
8 |
0 |
|
擔心丈夫有第三者 |
5 |
7 |
-2 |
|
對兄弟和養父的過世仍很哀傷 |
7 |
7 |
0 |
|
9 |
擔心兒子懶惰,不做功課和溫習 |
8 |
5 |
+3 |
擔心養子行為問題 |
10 |
10 |
0 |
問題困擾指標問卷中的問題由組員自行提出,高分代表問題較嚴重,而低分則代表問題較輕微。表五的組後評估顯示組員均有明顯的進步,特別是管教子女一環。透過組員間的支持,組員的情緒亦有改善。其中四位組員雖有其他組員的支持,但她們因外在環境因素,克服困難的能力較弱。組員因為女兒有癲癇症,所以特別擔心女兒的健康;組員6和7因與丈夫有磨擦,而組員8亦在考慮離婚,她們的情緒也受這些因素影響。
表六
iii. 家庭評估表
組員 |
組前(a) |
組後(a) |
組前(b) |
組後(b) |
組前 (c) |
組後(c) |
組前(d) |
組後(d) |
總體 |
1
|
2.8 |
2 |
2.6 |
2 |
2 |
2.17 |
3.4 |
3.2 |
2.7 / 2.34 |
2
|
3 |
1.5 |
2.38 |
2 |
4.67 |
3.67 |
2.2 |
1.75 |
3.06 / 2.23 |
3
|
2.75 |
2.6 |
2.75 |
2.25 |
2.83 |
2.5 |
1.6 |
1.6 |
2.48 / 2.24 |
4
|
3.6 |
1.8 |
3 |
2.75 |
3 |
2.83 |
2.8 |
3 |
3.1 / 2.6 |
5
|
2.6 |
2.2 |
3.75 |
2.25 |
3.83 |
2.83 |
3.4 |
3.2 |
3.4 / 2.62 |
6
|
2.93 |
2.4 |
3 |
3 |
3.67 |
3.5 |
2.6 |
3.4 |
3.05 / 3.08 |
7
|
2.4 |
3 |
2.4 |
2.8 |
3.33 |
4 |
3.8 |
3.8 |
2.98 / 3.4 |
8
|
2 |
1.8 |
3.6 |
3 |
3.67 |
4.17 |
3 |
2 |
3.07 / 2.74 |
9
|
2.6 |
2.8 |
2.2 |
3 |
2 |
2.33 |
2.2 |
2.6 |
2.25 / 2.68 |
家庭評估表每項總分為5分,最低分1分,代表最好的情況;而最高5分,代表最差情況。
據組前組後評估,第二組的組員情況如下:
(a) 使用體罰情況:7位組員有進步。
(b) 親子溝通:8位組員有進步,1位組員保持不變。
(c) 婚姻關係:6位組員有進步。
(d) 支援網絡:4位組員有進步。
總體來說,有5位組員有明顯的進步,而其他組員未能達至理想效果,主要因為此組的內容主要針對個人的感受和思想和親子溝通技巧,所以(a)和(b)項比較有明顯的進步,而(c)和(d)項在組中沒有直接環節觸及,所以效果不明顯。
2. 困難
i. 做堂外練習的動機低。
ii. 其中一位組員是泰藉華僑,不懂閱讀和書寫中文。
iii. 如組員不是本會的輔導個案,較難有組後跟進。
3.
推行施虐者轉導計劃的核心要素
i.
瞭解施虐者的情緒狀況,給予適當的空間和情緒支援去探索問題的根源。
ii.
增強施虐者的認知能力,減少非理性思想的左右。
iii.
幫助施虐者認清自己的問題和明白施虐行為是侵犯人權。
iv.
提供體罰以外的管教方法。
v.
善用組員間的動力和支援。
vi.
兼顧微觀技巧和宏觀策略和社會因素。
4. 建議未來發展
i.
有需要設立法定性的施虐者轉導計劃,透過組的互動和反省,明白虐施行為的不當。
ii.
建議全面禁止體罰。現時已有20個國家全面禁止體罰。瑞典為全球首個以法例禁止體罰兒童的國家。該國自一九七九年立法以來,體罰的普遍性、次數及程度均大大減少,而青少年犯罪及成癮數字亦明顯下降(Durrant, 2003)。
Reference:
Durrant,
J.E. (2003). Legal Reform and Attitudes Toward Physical Punishment in
附件一
體罰評估表 (父/母/照顧者填寫) 填寫日期:
參考 Family
Assessment Form: A practice-Based Approach To Assessing Family
Functioning
Children’s Bureau Of
請在以下的題目中,選出一個或多個你認為最能代表你/你家庭過去三個月情況的答案。
1.
體罰的使用
™ 1 只用體罰以外的管教方法
™ 2 通常很少體罰,間中會用手拍打手腳
™ 3 會用手拍打頭部,面部或身體其他部份
™ 4 對某些不可接受的行為,會用拍打、捏、扯耳或扯頭髮施予懲罰
™ 5 常用體罰,如用藤條、衣架、皮帶、鞋或擲東西等
™ 6 慣用嚴厲體罰,使用時會情緒失控
2. 體罰/打駡的次數
™ 1 不會體罰/打,一年會責罸幾次
™ 2 主要用責駡,一年會體罰/打幾次,不會引致/造成傷痕
™ 3 一年會體罰/打幾次,會引致/造成傷痕
™ 4 一個月會體罰/打幾次,經常責駡
™ 5 一星期會體罰/打駡幾次
™ 6 差不多天天會體罰/打駡一次或以上
附件二
父母與子女關係指標問卷
本問卷設計之目的,在測量你與子女之間關係滿足的程度,請將你認為正確的答案填入空格中。
A.幾乎沒有 B.很少有 C.有時有 D.經常有 E.時刻都有
|
|
答案 |
(一) |
我的子女使我精神緊張 |
|
(二) |
我與子女相處得很好 |
|
(三) |
我覺得我可以信任我的子女 |
|
(四) |
我不喜歡我的子女 |
|
(五) |
我的子女行為良好 |
|
(六) |
我的子女對我要求過高 |
|
(七) |
我希望我沒有這個孩子 |
|
(八) |
我享受和我的子女在一起 |
|
(九) |
我覺得很難去管教我的子女 |
|
(十) |
我的子女干擾了我的生活 |
|
(十一) |
我的子女令我反感 |
|
(十二) |
我認為我的子女非常好 |
|
(十三) |
我憎恨我的子女 |
|
(十四) |
我對我的子女很有耐性 |
|
(十五) |
我真是很喜歡我的子女 |
|
(十六) |
我喜歡和我的子女一起 |
|
(十七) |
我感到我不愛我的子女 |
|
(十八) |
我的子女令人覺得厭煩 |
|
(十九) |
我的子女令我十分生氣 |
|
(二十) |
我覺得我想對我子女動粗 |
|
(二十一) |
我為我的子女而感到驕傲 |
|
(二十二) |
我希望我的子女能像其他的小孩一樣 |
|
(二十三) |
我就是不了解我的子女 |
|
(二十四) |
我的子女是快樂的泉源 |
|
(二十五) |
我的子女使我覺得羞恥 |
|
~全卷完~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填寫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三
家庭評估表 (父/母/照顧者填寫) 姓名: 填寫日期:
節錄自 Family
Assessment Form: A practice-Based Approach To Assessing Family
Functioning
Children’s Bureau Of South California
請在以下的題目中,選出一個你認為最能代表你/你家庭過去三個月情況的答案。
1.
體罰的使用
首名子女 次名子女
™ ™ 1 只用體罰以外的管教方法 (可跳答第3題)
™ ™ 2 通常很少體罰,間中會用手拍打
™ ™ 3 對某些不可接受的行為,會用拍打、捏、扯
耳或扯頭髮施予懲罰
™ ™ 4 常用體罰,如用藤條、衣架、皮帶、鞋或擲
東西等
™ ™ 5 慣用嚴厲體罰,使用時會情緒失控
2. 體罰/打駡的次數
首名子女 次名子女
™ ™ 1 不會體罰/打,一年會責駡幾次
™ ™ 2 一年會體罰/打幾次,主要用責駡
™ ™ 3 一個月會體罰/打幾次,經常責駡
™ ™ 4 一星期會體罰/打駡幾次
™ ™ 5 差不多天天會體罰/打駡一次或以上
3.
體罰/打駡是有效的管教方法
™ 1 十分同意
™ 2 同意
™ 3 不肯定
™ 4 不同意
™ 5 十分不同意
4.
不體罰/打駡孩子,便等於放棄管教
™ 1 十分不同意
™ 2 不同意
™ 3 不肯定
™ 4 同意
™ 5 十分同意
5.
與孩子相處,容易使你生氣
首名子女 次名子女
™ ™ 1 十分不同意
™ ™ 2 不同意
™ ™ 3 不肯定
™ ™ 4 同意
™ ™ 5 十分同意
6.
成為父/母/照顧者,你覺得
™ 1 負累,後悔,不想承擔
™ 2 是重擔、乏味、無奈
™ 3 是一種責任,但不以此為樂
™
4 接受,間以此為樂
™ 5 很樂意和滿足
7.
運用父/母/照顧者的權力/權威
首名子女 次名子女
™ ™ 1 善於運用父/母/照顧者的權威,知道應在何
時和如何設立限制
™ ™ 2 大體上能運用父/母/照顧者的權威,間中要
跟孩子角力,但能有效設立限制
™ ™ 3 能給予孩子設立限制和規則,運用權威時,
間中出現不一致或自相矛盾情況
™ ™ 4 很少能有效運用父/母/照顧者權威,缺乏限
制或不堅持,任由孩子自由作決定,甚至角
色易轉,無法反對孩子的決定
™ ™ 5 沒有能力運用父/母/照顧者權威,缺乏規則
和限制,孩子反過來管治你
8.
溝通的質素及效能 ﹝孩子對你﹞
首名子女 次名子女
™ ™ 1 孩子會以適當的態度暢所欲言,表達自己的
感受和需要
™ ™ 2 孩子大致能適當地說出自己的感受和需要
™ ™ 3 孩子對表達自己的感受和需要有困難,很少
主動發言,大多簡短回答你的提問,間中
不作回應
™ ™ 4 害怕、退縮,很少分享意見、感受和需要, 溝通出現困難,常對你提問不作回應,令
你嬲怒
™ ™ 5 缺乏有效或建設性溝通,經常與你鬥咀、
說悔氣話或避開提問
9.
跟從指示/指導 ﹝孩子對你﹞
首名子女 次名子女
™ ™ 1 不合作,拒絕跟隨你訂立的規則和指示
™ ™ 2 大多不合作,很少跟隨你訂立的規則和指示
™ ™ 3 間中合作,需要不斷提醒,才能依照規則和
指示
™ ™ 4 大致上合作,通常跟隨你訂立的規則和指示
™ ™ 5 很合作,跟隨你訂立的規則和指示
10. 處理孩子手足關係 ﹝不適用者請留空﹞
™ 1 留心孩子平日的的相處情況,教導他們互相尊重,用分享、討論來
解決問題,欣賞個別的差異,著重公平及堅守原則
™ 2 不容許打架,鼓勵透過分享或爭論解決問題,嘗試以公平方式協助 孩子解決問題
™ 3 處理不一致,間中協助孩子解決紛爭和問題,並不著重公平的原則
™
4 不理會,任由孩子自行解決問題
™ 5 偏袒或針對某一個孩子,有時把孩子作負面比較
11. 解決問題﹝父/母/照顧者之間﹞
™ 1 一向能以溝通、協商,互相鼓勵表達己見
™ 2 大體能協商,間中在處理分歧或聆聽對方時出現困難
™ 3 對日常生活瑣事能有效地解決,遇到大問題則出現困難
™
4 很少能共同商議,每個決定都演變成爭拗
™ 5 缺乏溝通,遇事不作討論,自行處理
12. 權力分配﹝父/母/照顧者之間﹞
™ 1 權力的分配切合家庭的運作
™ 2 存在不平均的權力分配,傳統文化的男女角色為各照顧者所共同接
納
™ 3 存在一些權力不平均,引致出現難於解決的問題和衝突,帶來不安
情緒
™
4 權力分配明顯不平均,某一方過份主導,傷感情,有傾向導致家庭
暴力
™ 5 權力分配嚴重不平均,某一方絕對主導或受壓,出現家庭暴力
13. 處理衝突/壓力﹝父/母/照顧者之間﹞
™ 1 有建設性的討論,有效地處理壓力和紛爭
™ 2 集中討論主要分歧,大體能將衝突化解,間中有爭拗
™ 3 主要分歧難以解決,只能解決無關痛癢的事情,常有爭拗,會出言
威嚇及譏諷
™
4 常常出現不同意見,引起爭拗,間中引致以身體語言威嚇對方,如
敲打門戶、打破物件等,但不致導致身體損傷
™ 5 缺乏處理衝突能力,用負面行為表達,如家庭暴力、濫用藥物、遺
棄等,導致身體損傷
14. 情緒支持﹝父/母/照顧者之間﹞
™ 1 負責任、互相支持、欣賞、鼓勵
™ 2 大體上支持和鼓勵,間中會因其對方的批評感到不舒服或失望
™ 3 不一致和有限的支持,有不能預測、不知原因的反應,感到傷害
™
4 很少支持,常常有不可靠、不負責任的表現,會貶低對方,常有批
評、不支持的言論
™ 5 即使有協議都不遵守、不可靠、過份批評、當眾侮辱對方、使對方
難下台
15. 相處態度﹝父/母/照顧者之間﹞
™ 1 尊重、正面、欣賞、照顧、對差異理解、信任
™ 2 大體上是支持和鼓勵、溫磬,但間中會激怒對方
™ 3 有時會不理會、遷怒對方、擺出一副愛理不理的樣子、使對方感到
矛盾
™
4 委屈、怨恨、嬲怒、卑視、恐懼
™ 5 過份恐懼、侵略性、敵意、憎恨、拒絕、或完全不理會
16. 溝通 ﹝父/母/照顧者之間﹞
™ 1 開放、善於表達意見或感受,感到舒適和安全
™ 2 大體有足夠溝通、表達某些事情有少許困難,但願意主動分享
™ 3 有限溝通,主要圍繞日常生活,很少談感受、在重要決策缺乏溝通、
傾向逃避
™
4 溝通的密度和質素都很低、彼此存在很多誤解、猜錯對方的反應、
很少聽取對方意見
™ 5 缺乏溝通、彼此缺乏技巧或動機聽取或表達意見或感受
17. 財政狀況
™ 1 沒有財政問題,工作穩定,資金充裕,足夠應付日常所需及享受生
活
™ 2 財政有少許緊縮、有可應付的債務,收入可以應付基本需要,但無
餘錢揮霍
™ 3 經常為金錢擔心,收入緊足餬口,低工資、工作低微
™
4 財政很緊縮、常常缺乏金錢運用、有不可應付的債務、不能按時清
還賬單、擔心工作不穩、因財政狀況引致情緒低落
™ 5 極度擔憂財政、收入不能應付基本開支、缺乏生活必需品,令家庭
關係出現問題,生活感到絕望
18. 傢俬設備
™ 1 設備缺乏,必需品也缺乏,沒有坐椅,一家人睡在一張床,傢俬質
素差劣,影響健康或安全
™ 2 沒有基本設備,傢俬稀少,破爛或不能運作,不足供應家人使用,
部份家人要睡在地上
™ 3 家具數量不足,只能供應部份家人使用,品質尚可
™
4 有基本家具供家人使用,品質良好
™ 5 設備充足,品質優良
19. 親友、鄰舍支援及社區參與
™ 1 與親朋鄰居保持緊密聯繫,積極參與社區活動
™ 2 有足夠社交支援,親朋、鄰居關係良好,有參與社區活動
™ 3 生活圈子小,很少朋友,鄰舍間很少互相幫忙,很少參與社區活動,
遇事才尋找支援
™
4 局限與一小撮朋友交往,鄰舍間沒有聯絡,極少參與社區活動,極
少社交支援
™ 5 沒有朋友,差不多孤立,對社區參與反感,只在必要時才踏出家門
或完全不外出
20. 托兒支援
™ 1 有足夠能力應付托兒費用,有親友或其他人仕協助,並提供良好照
顧
™ 2 找人協助或支付有關費用有少許困難,但在有需要時會得到滿足
™ 3 即使有需要,有時也找不到人協助或沒有能力支付有關費用,親朋
協助後會埋怨
™
4 很少能找到合適的人協助、不能支付有關費用,因此間中會把孩子
獨留家中,或胡亂找不熟識的人看管
™ 5 完全缺乏支援,導致孩子常常獨留家中,無人看管
21. 維繫長久關係的能力
™ 1 很多朋友,在維繫支持、親密關係上沒有困難
™ 2 有長久或親密的關係,有幾位好朋友
™ 3 有一段長久但矛盾的關係或幾段短暫伙伴關係,間中參與社交活動
™
4 曾經有短暫關係或長期矛盾的關係,但現時已沒有聯絡
™ 5 過去或現在均沒有親密關係,沒有朋友
(問卷完! 多謝!!)
-
完 –
香港家庭福利會
鄧
1.
機構
香港家庭福利會
2.
小組名稱及工作開啟時候
本會自1995年至2003年率先舉辦「怒亦有導」、「蛻變一、二、三」及2006年至2008年的「和平計劃」
3.
工作手法/模式
a)
每月「勵會」
¨
為社區人士、輪候小組、有興趣參與人士及其伴侶多一個平台體驗小組氣氛及接觸過來人 (前組員),旨在吸引合適人士入組。
b)
治療小組
¨
根據認知行為模式及敍事治療(Narrative Therapy) 而設計。其中加插體驗性活動加添趣味性,更加強組員互動,多角度思考,易地而處,自我認識,提升觀察力等效果。
c)
教育性活動
¨
通過講座、街展、撰文、記招,招收和平大使,向地區人士宣傳及教育以和平方法與伴侶相處。
d)
和平小組研究
¨
和平小組研究隊伍成員包括臨床心理學家、社工及研究員。
¨
Single case study
4.
對象
¨
「蛻變一、二、三」:男施虐者、女受害者、兒童
¨
「和平小組」:男、女施虐者皆可
5.
參加資格
符合以下條件:
¨
年齡﹕18至65歲
¨
一年內曾對伴侶作出暴力行為(伴侶包括已婚、同居、分居、離婚或拍拖人士)
¨
能說廣東話
¨
現已接受輔導或於小組開始前願意接受輔導服務
不適合以下人士:
¨
嚴重酗酒/藥物濫用
¨
嚴重精神病徵狀者如:幻覺、妄想
¨
弱智人士及
¨
嚴重心理問題者
6.
宣傳及招收方法
¨
經「和平小組」社工初步電話甄選後,小組工作員個別面談
¨
轉介來自:社署、懲教署、各綜合家庭服務中心、地區人士及自我轉介
7.
小組人數
¨
8至10人
8.
小組形式
「和平小組」
¨
小組分男士組及女士組
¨
組員全屬自願參加
¨
帶領小組由一男一女社工組成
¨
十二節(每星期一節)
¨
組後重聚日(三及六個月舉行)
¨
小組以半結構模式進行,揉合了教育性短講 (psycho educational talk) 及process group精神,注重組員之間互動交流而推動改變。
「蛻變一、二、三」
¨
分男施虐者小組、女受害者小組及目睹家暴兒童組
9. 舉行時間
晚上7時至9時
10 地點
香港北角、西九龍、葵涌、沙田及屯門等綜合家庭服務中心
11. 組前準備
「和平小組」
¨
組前工作員個別與組員面談,主要與組員建立關係,收集個人資料,提升他們參加組的信心,另外亦解釋及推動他們參加問卷調查。
¨
如未有社工跟進的個案,工作員會解釋及轉介組員接受個案社工跟進家庭整體的需要。
¨
工作員與個案社工聯絡,安排組員的伴侶填寫進度評估問卷 (要預先獲得組員同意)。
¨
預備一至兩個『種子』有正面改進的前組員,參加其他小組的第一節聚會以加強新組員的信心。
¨
鼓勵有興趣人士參加「勵」會。
¨
通知轉介人,參加者是否獲甄選入組,及解說轉介者角式,以加強日後合作。
12. 接觸受害人
¨
小組社工主動與個案社工緊密聯絡,共同監督危機事件,但不會直接與受害人接觸。
¨
小組工作員會透過個案社工邀請受害人填寫研究問卷
13. 和平小組活動內容
a) 第一節:認識暴力的定義,形式及法律責任
b) 第二節:暴力對伴侶及孩子的影響
c) 第三節:嬲怒前的訊號及暫停協議
d) 第四節:快搞掂相對於長遠目標
e) 第五節:認知行為中的A-B-C觀念
f) 第六節:扯火信念 (皇帝,B-B,箭豬)
g) 第七節:自我照顧
h) 第八節:情史及建立停止暴力目標
i) 第九節:尊重的方法如聆聽,我的訊息
j) 第十節:技巧訓練如:批評、正面提議
k) 第十一節:技巧訓練如:解決問題/衝突的方法
l) 第十二節:小心暴力再現
14. 跟進服務
「和平小組」
¨
於完成小組後的三個月及六個月舉行小組聚會,以跟進及鞏固停止使用暴力的信念/行為。
15. 評估成效方法/指標
因「和平小組」尚正進行搜集問卷階段,進一步的成效分析未能在此公布。
評估問卷:
a) 問題量表 Target Problem Rating Sheet
(TPRS)
b) 衝突評量表II (Conflict Tactic Scale II) – 量度伴侶施虐行為
c) 量度轉變階段 (Pre-contemplation, contemplation,
action, maintenance) - URICA-DV
d) 量度性格種類Millon Clinical Multiaxial
Inventory III (MCMI)
e) RAWA – Battering Beliefs
f) 小組檢討問卷
16. 困難及解決方法
開組前的困難 |
化解方法 |
a)
招募組員 |
¨
「勵」會 ¨
善用傳媒 ¨
收互打、較輕微的施虐者 ¨
與保謢家庭及兒童服務課及感化官建立轉介基制 ¨
「種子」組員協助 |
b) 內容選取 ¨
技巧 VS 信念 ¨
女士組可否與男士相同? |
¨
請參考內容 ¨
相同但加入保護自身安全要素 |
c)
社工取向 ¨
挑戰組員 VS 支援組員 |
¨
先支持後挑戰 |
d) 選擇組員:招收輪班制的組員 影響小組準時出席的規範 (norm) |
¨
鼓勵調假 ¨
若不能出席三次以上,不合適入組 |
e)
節數 ¨
不可太長或太短 |
¨
十二節及半年跟進 |
f)
地點及時間 |
¨
借用社署 IFSC開組 ¨
提前15分鐘開組 |
小組進行所發生的困難 |
化解方法 |
a)
缺席 |
¨
電話提醒 ¨
組員寫問候咭 ¨
個案社工協助鼓勵 |
b)
不做功課 |
¨
變為堂上功課 |
c)
觀察員的出現 |
¨
完組前5分鐘觀察員會作出鼓勵及分享 |
d)
目不識丁及外籍人士 |
¨
圖畫代替文字 |
e)
不填問卷 |
¨
接受 |
其他困難:
a)
有限經費
b)
未能有足夠轉介在天水圍、元朗等「重」災區開組
17. 推行施虐者輔導計劃的核心要素及建議
a) 社區及跨界別的合作如:在執法、司法、立法、宣傳、轉介等整體配合尤為重要,而治療小組屬於其中一環。
b)
感化令內加插附帶條件,要求施虐者參加治療小組及與司法界建立良好轉介機制,加速轉介過程及增加轉介人數。
c) 提升預防家暴工作,繼續分別開辦兩性施虐者小組,及針對伴侶互打行為的「和平行動小組」。
- 完 -
台大社會工作學系副教授
1. 整體分析
1.1 法令規定、作業流程及聯繫機制
家庭暴力防治法於
該法第13條第2項規定,法院受理民事保護令聲請,於審核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一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其中第10款即為「命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治療、輔導」。
依該法第45條規定,行政院衛生署於
內政部警政署於2001年間函頒「警察機關配合辦理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作業規定」,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函頒「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配合辦理家庭暴力相對人鑑定及加害人處遇計畫作業參考流程」(請參見附件二),以促進警政、醫療及社政等跨專業之整合聯繫,提供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業務準據。
1.2 實施現況
i. 執行面[21]:
¨
處遇執行單位以醫療機構為最多,約佔3/4。
¨
執行人員之專業背景以社工居最多數,其次為心理師、諮商師、醫師。參與人員年資五成在一年以下,具有兩年以上者約佔1/3。
¨
在進行處遇方案之前,約有一成五的執行人員未接受過專業訓練。
¨
只有五成的執行單位有建立督導制度。
¨
處遇模式以「認知行為治療法」最多。
¨
約有八成的處遇方案以預防再犯為主旨。
¨
處遇方案實施時間多在週一至週五的上班時間,僅不到三成在晚上或假日進行。
¨
官方資料庫顯示台灣整體家庭暴力再犯率為12.8%,參加心理輔導及認知教育處遇方案之加害人再犯率推估為16.6%,但因各地方政府資料不全,無法進行比較。本研究有效樣本的再犯率為16.7%。
¨
參與加害人處遇者以男性居絕大多數,教育程度多為國、高中,婚姻狀況以婚姻中—同居最多,職業以工礦業、無業者居多。
ii. 法官態度影響至鉅
民事保護令制度自1999年施行迄今,法院核發通常保護令的核發率大約為6成,其中核發「命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者只佔7%(請參見附件三),也就是100個申請保護令的案例中僅有4個案例的加害人被裁定需要接受處遇計畫,相較於其他地方的刑事保護令制度,幾乎所有進入法院審理之加害人都要機會接受處遇,顯示仍有很大的進步空間。為改善此一狀況,這期間主管部門曾致力於加強訓練、舉辦跨部門的圓桌會議、建構「家庭暴力相對人裁定前鑑定制度」,以及辦理國際研討會等,但都很難提高其比率。究其因,處遇計畫裁定率能否提高之關鍵因素仍在法官個人對處遇計畫之認識程度:
¨
法官主觀不認同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之積極性預防功能。
¨
法官認為聲請人未勾選「命相對人完成處遇計畫」款項,就是沒有主動審酌核發該款保護令之必要性。
¨
法官認為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內容,特別是需不需要戒癮或精神治療屬於特殊專業認定,不是法官的審判專業所能代替。
¨
法官對於處遇計畫能不能落實,有無成效仍存有疑慮。
由於目前台灣的「加害人處遇計畫」制度設計賦予法官樞紐性關鍵地位,限於上述因素整個計畫未能順利開展,對後續的建立處遇機制及相關專業發展衝擊甚多,更影響處遇計畫之落實。
iii.
現行法院裁定「命相對人完成處遇計畫」的可能途徑:
¨
審前鑑定制度: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組成鑑定小組人員,定期至法院進行團體鑑定,作成鑑定報告提供法院參考。缺點為:a. 此一鑑定是被動接受法院囑託,耗費時間、人力成本很高;b. 無法控制相對人之出席率。此模式逐漸受到挑戰。
¨
法官依職權逕為裁定:法官除將疑似相關精神疾病或有藥、酒癮問題之加害者囑託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鑑定,其他案子則由法官直接裁定「命相對人完成認知輔導教育者」。礙於個別法官之差異性很大,實務上尚屬少見。
¨
簡易評估模式:配合「婚姻暴力危險分級方案」之簡易評估,參考相關客觀評估工具(DA及CTS量表),並由專業人員透過電話複問再確認相關資料之可信度及作成建議。優點是主動針對所有聲請保護令之案件,提供簡易評估報告供法院參考,對提高法官裁定命相對人完成處遇計畫之比率有顯著效果。缺點是透過電話所蒐集資料之可信度遭到質疑,目前仍在試辦階段。
1.3 處遇計畫項目內容與完成率
目前法院裁定之處遇計畫項目內容以「接受認知輔導教育」及「戒癮治療」兩項居多(分別佔40%及30%)。從處遇計畫完成率來看,完成認知輔導教育的比率最高,完成戒癮治療者最低,而且有近四分之一(23.18%)應接受戒癮治療的加害人實際上並未執行,顯示戒癮治療在實務上上的挑戰性最高,且成效也非常有限。相對地,認知輔導教育(特別是採團體輔導方式進行)出席率卻可以達到八、九成以上。這種處遇方式對於多數不熟悉相關法令規定及不知如何處理婚姻衝突的加害人,提供法律教育、認知教育及心理支持,除有助於穩定其情緒,也可以讓加害人有機會了解自身的相關權益。從目前部分處遇執行團隊所進行追蹤研究結果可看出,接受認知輔導教育之加害者短期內確實有減少使用暴力行為的效果。
1.4 加害人處遇成效評估[22]
i. 影響加害人參與處遇計畫的正向影響因素有二:一是法令的威嚇效果,二是參與處遇團體的凝聚力;三是行政單位的催促關心。
ii. 負向影響因素:相對人的經濟問題、面子自尊問題、入獄服刑、情緒抗拒、行政單位限於人力無法跟進聯繫追蹤。
iii. 由於各模式現有的處遇人數仍太低,進行成效評估意義不大。
iv. 處遇人員認為可透過相對人暴力行為評估、認知行為態度、問題解決能力、團體觀察、前後測的研究設計等了解其行為、態度與認知之改變,以及對被害人與相對人之訪談。
2. 前具代表性的處遇模式
台灣推動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方案除溝通分析學派治療的團體治療模式外,大多採認知輔導教育團體方式進行(王佩玲、黃志中,2005:21-22)。處遇目的多以達到預防再犯、防止加害人物質濫用情形、健全家庭互動模式、重視加害者正向經驗、維持團體同儕支持、促進加害人再社會化等為訴求。方案內容大致結合女性主義倡導之權控議題、教育模式及個人心理層面之認知行為模式為主,輔以情緒疏導、看待暴力責任、教育正向的親密關係、家暴法律課程、現實治療、自我肯定訓練等(李娟娟等,2006)。以下分別介紹三個具代表性的模式:
2.1 以再犯預防及現實療法為取向之認知行為療法[23]
i. 以「再犯預防及現實療法為取向之認知行為療法」為取向(cognitive-behavior therapy
with relapse prevention and reality therapy approach, CBT w/ RP & RT)。認知行為療法之優點在於其諮商架構及做法較清楚,但缺點在提醒案主清楚之諮商改善方向較弱;而現實療法之優缺點剛好與前者相反。因此,本取向乃取強補弱,「先以現實療法提供案主找出並確立其理想生活之方向,再以認知行為療法提供案主找出改變自己之做法」,以使諮商效果能更事半功倍。
ii. 計畫開啟時間:2001年
iii. 兩位輔導員(一位為家庭醫學科主治醫師;另一位為具有諮商心理師執照的大學教授,均為男性)
iv.
依輔導人力將團體分為兩個或三個階段:
¨
只有一位輔導員:分前9週及後9週兩階段,即該輔導員在一週之中開第一階及第二階之團體。初接案之案主,在經個別評估後即可在一週內進入第一階之團體,而其於參加完前9週後,即可於下週參加不同時間的第二階團體。
¨
二位或二位以上輔導員:A輔導員開第一階之團體。初接案之案主,在經個別評估後即可在一週內進入第一階之團體,而其於參加完前9週後,即可於下週參加同一時間或不同時間由B輔導員帶領的第二階團體。
¨
穿插個別輔導:可在每4-5週之團體輔導中穿插個別輔導,若下週預定為個別輔導,則輔導員在本次團體結束前每人約30分鐘,以利輔導員對能就案主之特殊情形作諮商及處理,且有利於輔導關係之建立。另若發現某案主確較適合個別輔導,則可於約每週30分鐘安排個別輔導之時間。
¨
作業:使案主能就自己之情形回答及作練習,也有助輔導員對案主之評估。
¨
每次團體進行架構:團體一開始都先詢問每個人— 1、上週的生活如何;2、上週六日有沒有甚麼安排,及3、和配偶的互動如何。如果有新個案進入團體則每個人先要自我介紹,講自己的名字、自己是在甚麼樣的情況下被要求來參加輔導,以及上個禮拜過得好不好。
¨
課程內容設計及操作說明:
a. 期程:共18週
b. 每週內容:
週次 |
主題 |
課程內容 |
第1週 |
讓案主思考輔導目的是甚麼 |
Ø
「誰的行為是你可以控制的?」 Ø
「輔導目的是甚麼?」 Ø
全部課程簡介 Ø
「情境想法情緒行為鍊」 Ø
「選擇三角形」 |
第2週 |
簡介: Ø
「情境→想法→情緒→行為鍊」 Ø
「選擇三角形」 Ø
「現實療法的選擇理論」 Ø
可能造成目前想法行為鍊之「幼年經驗與依附理論」 |
Ø
「(事件)認知(情緒)行為鍊」 Ø
「選擇三角形」 Ø
「現實療法的選擇理論」 Ø
「婚暴犯三類型與依附理論介紹」 Ø
「婚姻暴力對小孩的衝擊」 |
第3週 |
Ø
認出自己的高危險情境及如何避開 |
Ø
情境上可以怎麼做?認出自己的高危險情境及如何避開 |
第4週 |
Ø
認出自己的高危險情境及如何避開 |
Ø
情境上可以怎麼做?認出自己的高危險情境及如何避開 |
第5週 |
Ø
簡介認出自己的高危險想法及「這個想法是怎麼來的」 Ø
介紹兩性平等觀念及家暴防治法 |
Ø
想法上可以怎麼做?認出自己的高危險想法及「這個想法是怎麼來的」 |
第6週 |
Ø
簡介認出自己的高危險想法及「這個想法是怎麼來的」 Ø
介紹兩性平等觀念及家暴防治法 |
Ø
想法上可以怎麼做?:認出自己的高危險想法及「這個想法是怎麼來的」 |
第7週 |
Ø
簡介「情境→想法→情緒→行為鍊」中自己之高危險情緒、及如何認出 |
Ø
情緒上可以怎麼做?:認出高危險情緒及如何改變 |
第8週 |
Ø
簡介「情境→想法→情緒→行為鍊」中自己之高危險情緒、及如何認出 |
Ø
情緒上可以怎麼做?:認出高危險情緒及如何改變 |
第9週 |
Ø
簡介「情境→想法→情緒→行為鍊」及牽連其中之「選擇三角形」中之行為 |
Ø
行為上可以怎麼做?:認出自己的高危險行為 Ø
「這個行為是怎麼來的」 Ø
「可以換個作法」 Ø
自我肯定訓練 |
第10週 |
Ø
成員討論自認其個性的優點與缺點 Ø
將個性的優點、缺點與高危險情境之想法、感受及行為做聯結 |
Ø
你認為你自己個性的優點是什麼? Ø
大家所提到的各種優點,整體看起來有什麼特色? Ø
你認為你自己個性的缺點是什麼? Ø
大家所提到的各種缺點,整體看起來有什麼特色? Ø
這些優、缺點對於婚姻有什麼影響? Ø
這些特色如何影響到在高危險情境下的想法、感受及行為? |
第11週 |
Ø
討論在成員印象中配偶的特質,由討論的內容去歸納成員對配偶的認知並探索其不足之處 |
Ø
你可以用什麼字眼來形 Ø
如果你都用負向觀點來 Ø
(探問成員那些人現在仍想保有婚姻關係之後)如果你現在仍想要繼續維持婚姻關係的話,她還有什麼正向優點? Ø
當談到配偶時,你比較會去談負面特質而不去談正面特質,你的目的是什麼? Ø
(探問成員那些人現在已不要保有或已無婚姻關係之後)你決定不要這個婚姻,所以你做了什麼事來達到目的?你有無可能選擇其他較多好處,較少壞處的方法來達到目的? |
第12週 |
Ø
討論生氣為何會動粗 Ø
男性生氣時經常會以暴力方式表現的原因 |
Ø
生氣的時候,你會做什麼事? Ø
當一個人生氣時若出現暴力行為,他的目的是什麼? Ø
當一個人生氣時,若使用暴力,他會得到他想要的結果嗎? Ø
同樣是在生氣,為何男人比女人較會動手打人?動手打人的行為對男人的意義是什麼?他是怎樣學到的? Ø
男人生氣時比較會動粗這種情況要如何才能改變? |
第13週 |
Ø
討論男性認知特質中引發關係衝突的部分及其由來 |
Ø
與太太的婚姻家庭生活中,令你不滿意、生氣的是哪些事? Ø
你認為做為一個男人對這些事的看法是什麼? Ø
一個男人會有這些生氣、不滿意,他的目的是要做什麼? Ø
一個對這些事生氣、不滿意的男人,他是如何學到(獲得)這些觀點? Ø
擁有這些觀點對於自己的婚姻家庭有什麼影響? |
第14週 |
Ø
高危險情境、想法、感受、行為及其阻斷的方法 |
Ø
以前在什麼情境下最容易與配偶發生暴力衝突? Ø
在暴力衝突有關的情境中,你有什麼樣的想法、感受、行為? Ø
現在想起來,你可以有什麼樣不同的想法、感受和行為以避免暴力衝突? Ø
當心中出現可能引起暴力衝突的想法、感受、行為時,你現在有什麼方法可以阻斷以避免暴力衝突? |
第15週 |
Ø
你希望一年後的你:討論對自己一年後婚姻、家人、工作、朋友的希望 Ø
可以怎麼做 |
Ø
自己一年後婚姻的希望是什麼?及自己可以怎麼做? Ø
自己一年後家人及小孩的希望是什麼?及自己可以怎麼做? Ø
自己一年後工作的希望是什麼?及自己可以怎麼做? Ø
自己一年後交朋友的希望是什麼?及自己可以怎麼做? |
第16週 |
Ø
為暴力行為道歉的準備—討論如何向施暴對象就自己的錯誤道歉做準備 |
Ø
在婚姻衝突中,自己的言行有哪些錯誤? Ø
自己在衝突之後有無跟配偶談到這些錯誤?(不)談的原因何在? Ø
(如果)願意就自己的錯誤言行向配偶道歉,那麼可以怎麼說? Ø
如果這樣說(道歉),會有什麼效果? |
第17週 |
Ø
在團體中練習道歉—邀請團體成員在團體中演練如何向配偶道歉,並由其他成員分享感受 |
Ø
剛剛的道歉練習中,當事人如何表達他的歉意?(因為何事?所為錯誤為何?打算日後如何改正?) Ø
所練習的道歉內容哪些部分說的好?好在哪裡? Ø
剛才的道歉內容,若請你打分數,你要給他幾分?為什麼? Ø
(如果沒有滿分)沒有滿分的原因是因為哪些地方可以改進? Ø
聽了別人的道歉練習,你感覺如何? |
第18週 |
Ø
如果配偶仍想要離開婚姻— |
Ø
太太如果想要離開婚姻,你曾有什麼想法及情緒? Ø
大家會不會擔心跟太太離開後,會受不了? Ø
[問大家]那他為什麼會這樣想? Ø
[問大家]我們每個人想一下可以怎麼樣幫他、支持他? Ø
[問大家]他長得怎麼樣?如果跟他太太分手,過一段時間 Ø
(如果有成員的配偶很可能會離開婚姻時)你曾做出什麼反應?那時候你的想法、情緒是什麼?結果如何? Ø
你做出這些反應的目的是什麼?(這是你要的目的嗎?)(控制自己比較容易?還是控制別人比較容易?) Ø
(當成員的反應與其目的背道而馳時)你的想法、情緒及行為有達到的目的嗎? Ø
你還可以有什麼更好想法、情緒及行為可以選擇? |
[秘訣]
建議:有成員當週要離開團體時,利用最後15分鐘,先安排該成員說出對自己的期許以及對學弟(妹)的勉勵,再請每位學弟(妹)說出給該成員祝福的話,並請熟識及信任者互留電話,以便日後互相聯絡及鼓勵。
2.2 認知教育暨情緒支持團體(嘉南療養院)[24]
i. 認知教育團體模式藉由情緒支持可提供探索他人和自己關係的機會,讓成員感受到普遍性而不覺得自己孤單,藉由參與團體,釐清觀念上的迷思,透過團體的澄清,讓成員能產生自覺與力量,改變認知,教育、支持成員學習溝通技巧而獲得成長。以「認知教育與情緒支持團體」作為治療骨架,希望可顧及團體成員認知、情緒及行為之層面,進而改變其個人,而預防其家暴行為的再犯。
ii. 計畫開啟時間:2001年正式成立家暴力防治醫療團隊
iii. 團隊成員:3位資深臨床社工師、1位臨床心理師、2位精神科專科醫師。
iv. 課程內容設計及操作說明:
a. 期程:共18週
b. 每週內容:
週次 |
主題 |
課程內容 |
家庭作業 |
第1週 |
團體形成: Ø
自我介紹 Ø
計畫說明 Ø
訂定團體規範 Ø
現在的我 |
Ø
領導者與成員自我介紹 Ø
討論成員可以參與團體時間以達共識 Ø
領導者說明內容及處遇規範模式並澄清成員期待 Ø
了解治療同意書內容,討論團體規範共同遵守 Ø
淺談目前「我」的狀況 Ø
一句話:成員、治療師對此次團體之回饋、結論 Ø
說明家庭作業:自我肯定—優點 |
自我肯定—優點 |
第2週 |
我現在的處境: Ø
以法治來解析家庭內的傷害也構成犯罪,強化加加害人法治認知 Ø
對自我目前處境之察覺 Ø
讓成員彼此間有概括性的了解與認識 |
Ø
成員分享家庭作業內容:自我肯定—優點 Ø
「一週氣象台」:領導者引導成員分享上週生活概況 Ø
領導者帶領成員一同了解「家庭暴力防治法節錄」,成員提出問題並於團體中討論 Ø
引導成員說出自己目前的處境 Ø
一句話:成員、治療師對此次團體之回饋、結論 Ø
說明家庭作業:自我肯定—優點 |
自我肯定—優點 |
第3週 |
家暴事件的陳述與了解: Ø
回顧自己之家暴事件,重新檢視體認前因後果 |
Ø
成員分享家庭作業內容:自我肯定—優點 Ø
「一週氣象台」:成員輪流分享及討論上週生活情形、生活事件之經過及感受 Ø
治療師說明後,成員書寫:我的家暴事件 Ø
每位成員輪流述說我的家暴事件 Ø
一句話:成員、治療師對此次團體之回饋、結論 Ø
說明家庭作業:自我肯定—優點 |
自我肯定—優點 |
第4週 |
男女大不同: Ø
生物性別的差異與社會性別差異。 Ø
男性與女性認知的自我覺察。 Ø
對女性及男性特質再覺察。 |
Ø
成員分享家庭作業內容:自我肯定—優點 Ø
「一週氣象台」:成員輪流分享及討論上週生活情形、生活事件之經過及感受 Ø
暖身 Ø
成為男性的意義;男性與女性特質練習。請每位成員分享 Ø
一句話:成員、治療師對此次團體之回饋、結論 Ø
說明家庭作業:自我肯定-優點 |
自我肯定—優點 |
第5週 |
原生家庭關係: Ø
回顧生命成長過程 Ø
探討原生家庭成員的角色 Ø
回顧父母的教養經驗 Ø
表達並抒發自己與原生家庭成員之關係 |
Ø
家庭作業分享 Ø
一週氣象台 Ø
暖身活動:放一首兒歌,讓成員畫原生家庭圖 Ø
原生家庭星座圖討論分享:請每位成員分享 Ø
一句話 Ø
說明家庭作業:自我缺點。 |
自我—缺點 |
第6週 |
現在的家庭關係: Ø
探討目前家庭成員的角色 Ø
表達並抒發自己與目前家庭成員之關係 Ø
探索原生家庭 Ø
關係對現在家庭關係的影響 |
Ø
家庭作業分享:每位成員輪流分享及討論上週自我缺點 Ø 一週氣象台 Ø
現在家庭星座圖討論分享:請每位成員分享 Ø
請成員想一想在原生家庭中,有那些關係是想帶進目前關係中;有那些關係是不想帶進目前關係中。 Ø
一句話 Ø
說明家庭作業:自我缺點。 |
自我—缺點 |
第7週 |
認知、情緒與行為的關係: Ø
瞭解認知、情緒與行為的關係 Ø
覺察自己的認知、情緒與行為的關係 Ø
發現自己的ABC模式 |
Ø
家庭作業分享 Ø
一週氣象台 Ø
情緒ABC:治療師說明認知、情緒與行為的關係 Ø
成員書寫 我的情緒ABC Ø
每位成員輪流分享及討論我的情緒ABC Ø
一句話 Ø
說明家庭作業:本週我的情緒ABC |
我的情緒ABC |
第8週 |
轉換我的想法: Ø
瞭解自己的情緒管理能力的影響 Ø
瞭解如何管理情緒 Ø
學習轉換不利己之認知以改變情緒及行為 |
Ø
家庭作業分享:每位成員輪流分享及討論我的情緒ABC Ø
一週氣象台 Ø
轉換我的情緒ABC---改變想法:治療師說明後請成員填寫 Ø
每位成員輪流分享及討論轉換我的情緒ABC---改變想法 Ø
一句話 Ø
家庭作業說明:轉換我的情緒ABC-改變想法 |
轉換我的情緒ABC-1 |
第9週 |
情緒管理: Ø
瞭解如何管理情緒 Ø
學習放鬆自己轉換心情 |
Ø
家庭作業分享:每位成員輪流分享及討論上週自我改變 Ø
一週氣象台 Ø
治療師說明後請成員填寫轉換我的情緒ABC—抒解不良情緒 Ø
每位成員輪流分享及討論轉換我的情緒ABC—抒解不良情緒 Ø
一句話: Ø
家庭作業說明:轉換我的情緒ABC—抒解不良情緒 |
轉換我的情緒ABC-2 |
第10週 |
溝通技巧: Ø
團體成員彼此接納與分享訓練 Ø
情境模擬演練 Ø
改變負向的溝通模式 |
Ø
家庭作業分享:每位成員輪流分享及討論上週轉換我的情緒ABC—抒解不良情緒 Ø
一週氣象台 Ø
暖身 Ø
案例閱讀、分享與角色扮演 Ø
一句話 Ø
家庭作業說明:家人優點 |
家人優點 |
第11週 |
溝通技巧: Ø
團體成員彼此接納與分享訓練 Ø
情境模擬演練 Ø
改變負向的溝通模式 |
Ø
家庭作業分享:每位成員輪流分享及討論上週家人優點 Ø
一週氣象台 Ø
暖身 Ø
案例閱讀、分享與角色扮演 Ø
一句話 Ø
家庭作業說明:家人優點 |
家人優點 |
第12週 |
婚姻關係: Ø
藉由分享婚姻歷程,重新省視自己過去、目前之婚姻關係。 Ø
思考自己對未來婚姻的期待。 Ø
藉由寫一封信給伴侶,以抒發自己的感情及情緒 |
Ø
家庭作業分享:每位成員輪流分享及討論上週家人的優點 Ø
一週氣象台 Ø
婚姻折線圖(放輕音樂) Ø
請成員輪流分享自己的婚姻歷程 Ø
一句話 Ø
家庭作業說明:給伴侶的一封信 |
給伴侶的一封信 |
第13週 |
被害人的傷害和目睹兒童的陰影: Ø
利用課程教材導入討論主題。 Ø
使成員能以不同的角度來思考暴力行為的影響及同理家人的心情。 Ø
成員在團體主題及過程的回饋。 |
Ø
家庭作業分享:每位成員輪流分享及討論上週寫一封信給伴侶 Ø
一週氣象台 Ø
經由團體的過程和討論(課程教材為「 Ø
一句話 Ø
家庭作業說明:給家人的一封信 |
給家人的一封信 |
第14週 |
親密關係的衝突: Ø
察覺負向的自動化思考。 Ø
改變非理性信念。 Ø
日常生活的實踐。 |
Ø
家庭作業分享:每位成員輪流分享及討論上週給家人的一封信。 Ø
一週氣象台 Ø
練習(放鬆、情境阻斷、預防衝突)與分享 Ø
一句話 Ø
家庭作業說明:預防衝突練習 |
衝突預防練習 |
第15週 |
預防家暴行為: Ø
延續上周主題,將重點放在對家庭衝突及暴力的再犯預防。 Ø
形成自己的預防流程並分享。 Ø
成員在團體主題及過程的回饋。 |
Ø
家庭作業分享:每位成員輪流分享及討論上週衝突預防練習。 Ø
一週氣象台 Ø
以「家暴行為預防路徑表」為課程教材,分享自己的預防流程及可行性 Ø
一句話: Ø
家庭作業說明:自我肯定—優點 |
自我肯定-優點 |
第16週 |
親密關係的重建與再創造: Ø
了解導致親密關係衝突的因素。 Ø
變調的親密關係介入策略。 Ø
重建對他人的信任感及親近感,以重新投入生活的動力。 |
Ø
家庭作業分享 Ø
一週氣象台 Ø
主題討論 ü
請成員探討自己導致親密關係衝突的因素。 ü
請成員依個人實際狀況,選擇符合自己的介入策略分享。 Ø
一句話 Ø
家庭作業說明:給自己的一封信。 |
給自己的一封信 |
第17週 |
我的未來: ü
課程結束前,由成員對自己及家庭的未來作出規劃。 ü
成員在團體主題及過程的回饋。 |
Ø
家庭作業分享:每位成員輪流分享及討論上週給自己的一封信 Ø
一週氣象台 Ø
課程教材:未來的我 Ø
課程主題討論: ü
分享自己未來的生涯規劃 ü
分享自己未來對婚姻及家庭關係的期待和努力。 Ø
一句話 Ø
家庭作業說明:團體回饋單 |
團體回饋單 |
第18週 |
團體回顧與評估: Ø
針對十八週的團體作討論、回顧及回饋。 Ø
十八週課程後的評量。 Ø
團體的結束及道別 |
Ø
家庭作業分享:每位成員輪流分享及討論上週團體回饋單 Ø
一週氣象台 Ø
課程主題討論 ü
團體的回顧與討論。 ü
團體過程及課程的回饋。 ü
互相討論及支持。 Ø
團體後評量:「家庭互動態度量表」與「情緒量表」 Ø
團體結束:治療者回饋、結業證書、互道珍重。 |
結業證書 |
v. 處遇模式之整體操作結果與成效:
建議:
¨
落實18週認知輔導教育:加害人接受18週認知輔導教育比僅接受地檢署之保護管束效果更佳。
¨
採取封閉式團體運作形式:改變過去容許成員自行決定在保護令期間參與團體的作法,以避免新成員加入造成團體動力的失能,並增加團體動能。
¨
增加認知輔導教育的治療週數:在考量保護令期限及被治療者的權益,以及治療師的治療時間彈性,如能增加治療次數,將前幾週事先處理成員進團體的準備,應可增進團體效能與治療持續度。
¨
階段性的治療選擇:在18週認知輔導教育後依成員需求,進一步設計多元化的課程,以有助於成員的成長。
¨
參與成員之選擇:在團體進行之初,即要求成員簽署同意書,如遇有成員酒測值超過0.25PPM,視為曠課一次,以為避免成員因酒精影響,而對團體造成傷害。在醫療資源的許可下,宜針對酒癮者先施予戒酒治療後,再依表現准許進入18週認知輔導教育團體接受輔導。
¨
加害人的配偶介入輔導:在實務界有若干團體進行受害人情緒支持團體,針對創傷及憂鬱層面給予心理支持並提供法律常識。本模式建議法律能具體支持受暴配偶能參與團體,以避免另一方無法顯現改變意願時,使得團體治療成效大受影響。
2.3 整合性別平等與人本學派之輔導教育模式(國軍北投醫院)[25]
i. 本團體模式是以杜魯斯模式為經(內容),架構團體進行方式,使團體成為一個結構性的團體;以Yalom的團體治療理念為緯(過程),透過成員的互動與時間進展,經驗出團體自身的動力狀態,再加上對加害人的兩性觀點及情緒特質的議題而設計的綜融性團體治療模式。
ii. 目標:增加個案對暴力的認知、停止施暴行為、提升個案對憤怒情緒的覺察及情緒處理的能力,並透過團體的互動經驗增加人際與社會相處的技巧,避免其情緒與社交的孤立狀態。
iii. 計畫開啟時間:自2000年年底開始該團隊經驗了一年多的個別治療經驗,每一個小組成員均體驗過加害人個別處遇上的困境。2001年起閱讀杜魯斯模式的團體處遇的文獻資料,並於2003年初開始第一次嘗試操作此模式。至2006年已經驗過6次團體的循環,並將在累積的本土經驗上思考改變的方向。
iv. 團體內容設計:
¨
在杜魯斯模式8個基本主題之外新增兩項主題,依序共包括:非暴力、非威脅性行為、尊重、支持與信任、負責與誠實、性尊重、夥伴關係、協商技巧、兩性平權與情緒控制等十項。
¨
其中「性尊重」單元,在其他模式的團體設計中較為少見,實務操作上也會因領導者的個別條件或風格而在團體過程出現較大的變異,因此可考量治療者的個別狀況在必要時做有限度的置換。
¨
團隊成員:此團體建議由不同性別的兩名治療者一同進行,此階段的團體的治療者為女性,協同治療者為男性。這樣的搭配方式對團體成員而言是一個新的體驗,當成員對治療者的帶領出現挑戰的行為時,另一位治療者則是一個很重要的協助者。
¨
課程內容設計及操作說明:
a.
期程:共24週(由以下課程設計中依實際需要選取)。
b.
每週內容:
週次 |
主題 |
課程內容 |
主題一:不使用暴力: |
||
第1週 |
定義何謂不使用「暴力」與設定改變目標 |
團體介紹: 說明為何要『加害人』單方來參加此團體。 運用『平等輪』介紹團體的八個主題及學習目標。 團體的進行形式:以三週的時間深入討論每一個主題,過程中有故事討論與以『控制檢查表』來解析故事中的暴力行為背後之各個面向。 契約書的簽訂 Ø
發給成員每人一張『暴力行為—停、看、聽』,以成員的價值觀出發探討來定義何謂『暴力』,並討論已擬定的問題。 Ø
總結本週課程重點: ü
請一位成員整理本週課程的重點,並可請其他成員補充。請成員分享經過本次團體課程後,找出自我察覺或對自己有所幫忙的概念。 ü
請成員依本週主題內容,設定改變的目標及具體實行的步驟。 |
第2週 |
Ø
瞭解使用暴力乃是一種控制的策略 |
Ø
確認成員上週生活狀況 Ø
主題討論: ü 以故事分享方式與成員討論在婚姻關係中,「不使用暴力」的阻礙因素 ü
何謂『身體虐待』的概念介紹 Ø
總結本週課程重點 |
第3週 |
Ø
怎樣做才能做到不再使用暴力 |
Ø
確認成員上週生活狀況 Ø
主題討論: ü 邀請志願者根據他自己『使用暴力』的經驗,進行角色扮演。或用本主題的故事作角色扮演 ü 教導成員在角色扮演中使用不同的技巧,以避免暴力 Ø
總結本週課程重點 |
主題二:非威脅性的行為 |
||
第4週 |
Ø
定義「非威脅性的行為」,並設定改變目標 |
Ø
確認成員上週生活狀況 Ø
主題討論: ü 定義「非威脅性的行為」:請成員描述如何讓他人感覺你沒有在威脅他 ü 以故事分享方式與成員討論在婚姻關係中,使用「非威脅性行為」的阻礙因素 Ø
總結本週課程重點 |
第5週 |
Ø
瞭解「威脅的使用」是一種控制的策略 |
Ø
確認成員上週生活狀況 Ø
主題討論: ü 依據「控制檢查表」檢視成員本身的經驗 ü 請成員討論,可以使用那些非威脅性的行為,達到相同的企圖或結果 Ø
總結本週課程重點 |
第6週 |
Ø
終止「威脅的使用」 |
Ø
確認成員上週生活狀況 Ø
主題討論: ü 邀請志願者根據他自己威脅性或被威脅的經驗,進行角色扮演。 ü 教導成員在角色扮演中使用不同的技巧 Ø
總結本週課程重點 |
主題三:尊重 |
||
第7週 |
Ø
定義「尊重」,並設定改變目標 |
Ø
確認成員上週生活狀況 Ø
主題討論: ü 請成員描述生或經驗,經由團體討論定義「尊重」 ü 藉故事分享與成員討論在婚姻關係中,阻礙「尊重」的因素 Ø
總結本週課程重點 |
第8週 |
Ø
瞭解「情緒虐待的使用」是一種控制的策略 |
Ø
確認成員上週生活狀況 Ø
主題討論: ü 請每位成員從本身的經驗中,舉例說明他曾經用什麼樣的情緒虐待對待他的伴侶,並討論情緒虐待立即性的企圖是什麼,他想從使用情緒虐待當中去改變或獲得什麼結果 ü 請成員討論,可以使用那些非情緒虐待的行為,達到相同的企圖或結果 Ø
總結本週課程重點 |
第9週 |
Ø
終止「情緒虐待」的使用 |
Ø
確認成員上週生活狀況 Ø
主題討論: ü 請成員回溯前兩週的故事,邀請志願者根據故事內容進行角色扮演 ü 引導成員在角色扮演中使用非情緒虐待的方式 Ø
總結本週課程重點 |
主題四:支持與信任 |
||
第10週 |
Ø
定義支持與信任並設定改變目標 |
Ø
確認成員上週生活狀況 Ø
主題討論: ü 詢問成員:構成信任的因素有那些?他們最信任誰? ü 伴侶要如何做才叫支持?性和男性相同嗎? Ø
總結本週課程重點 |
第11週 |
Ø
瞭解使用孤立為一種控制的手段 |
Ø
確認成員上週生活狀況 Ø
主題討論: ü 利用故事和成員討論妨礙支持與信任的因素 ü 讓每位成員舉自己利用孤立為控制手段的例子,並詢問他們使用時的立即企圖,以及當時他們想透過孤立來達成什麼或改變什麼 Ø
總結本週課程重點 |
第12週 |
Ø
終止使用孤立 |
Ø
確認成員上週生活狀況 Ø
主題討論: ü 邀請一位成員敘說他自己使用孤立已達控制之目的經驗,並請志願者進行角色扮演 ü 在角色扮演的過程教導成員練習新的溝通技巧 Ø
總結本週課程重點 |
主題五:誠實與負責 |
||
第13週 |
Ø
定義「誠實、責任感」並設定改變目標 |
Ø
確認成員上週生活狀況 Ø
主題討論: ü 透過成員討論定義「誠實、責任感」,並請成員談談如何將「負責」應用在暴力行為上 ü 以戒酒AA方案中的步驟引導討論是否也可以運用來停止虐待與暴力行為 Ø
總結本週課程重點 |
第14週 |
Ø
面對暴力問題負起應盡責任 |
Ø
確認成員上週生活狀況 Ø
主題討論: ü 領導者簡單複習上週AA內容後,請成員填寫一針對其生活現況設計的開放式問卷並討論 ü 藉以認識AA勇於認錯之精神,讓成員學習負起責任;並讓成員瞭解到他們不負責的原因可能是他們慣用淡化、否認與責備的技倆 Ø
總結本週課程重點 |
第15週 |
Ø
妨礙負責任的策略與找出問題解決方式 |
Ø
確認成員上週生活狀況 Ø
主題討論: ü 藉由表格填寫探索並討論在伴侶關係中阻礙彼此誠實的可能因素有哪些?與妨礙自己為暴力行為負責的可能因素有哪些? ü 角色扮演:邀請一位志願成員陳述一件或數件他對受暴者做出信任、負責的行為,並請成員回饋;由成員腦力激盪後討論出值得信任與負責任的行為後,再進行角色扮演,看這些策略是否可行 Ø
總結本週課程重點 |
主題六:性的尊重 |
||
第16週 |
Ø
定義「性尊重」、「性暴力行為」 |
Ø
確認成員上週生活狀況 Ø
主題討論: ü 請每一個成員分享伴侶間的性尊重是什麼意思。他們對性的親密感覺與對性的想法是什麼?男人與女人對於性暴力行為的觀點有所不同嗎? ü 與成員討論男女對性暗示的解讀有何不同?夫妻間是否有強暴行為? Ø
總結本週課程重點 |
第17週 |
Ø
瞭解使用「性暴力」為一種控制的手段 |
Ø
確認成員上週生活狀況 Ø
主題討論: ü 以「太太可以說不要性嗎」的例子討論成員婚姻經驗中有關性的行為與企圖的關係,並討論該不尊重行為背後的企圖是什麼 ü 請成員討論在性行為中可以使用那些具尊重的行為,達到相同的企圖或結果 Ø
總結本週課程重點 |
第18週 |
Ø
終止「性暴力」行為 |
Ø
確認成員上週生活狀況 Ø
主題討論: ü 邀請志願者根據他自己的性尊重或性暴力經驗,進行角色扮演 ü 教導成員練習核對關係的溝通技巧,及其他可使用的不同技巧 Ø
總結本週課程重點 |
主題七:夥伴關係 |
||
第19週 |
Ø
定義夥伴關係及設定改變的目標 |
Ø
確認成員上週生活狀況 Ø
主題討論: ü 在團體開始時和成員討論一般人如何定義男性、女性及小孩在家庭中所扮演的角色 ü 設定討論題綱與成員討論並定義出「夥伴關係」之界線 Ø
總結本週課程重點 |
第20週 |
Ø
了解運用男性特權、經濟虐待及利用孩子為控制的工具 |
Ø
確認成員上週生活狀況 Ø
主題討論: ü 利用三篇故事的討論讓成員分辨男主角都用那些方式控制被害人 ü 分析這三個故事的行動、企圖及信念,找出他們如何運用男性特權,經濟的虐待以及利用孩子為控制的工具 ü 請每位成員提出他自己所使用的例子及經驗 Ø
總結本週課程重點 |
第21週 |
Ø
停止使用男性特權、經濟虐待及僵化的性別角色 |
Ø
確認成員上週生活狀況 Ø
主題討論: ü 利用上週的故事做角色扮演,直到團體成員沒感到有控制或虐待為止 ü 在團體成員中,找一個自願者描述當他運用男性特權的情境及看到其他團體成員在角色扮演時,自己是否有同樣的感受,但是採取不控制的方式 Ø
總結本週課程重點 |
主題八:協商與公平 |
||
第22週 |
Ø
定義「協商與公平」,並設定改變目標 |
Ø
確認成員上週生活狀況 Ø
主題討論: ü 討論當夫妻有衝突時,你如何決定什麼事是可以協商的? ü 讓團體討論協商的目的是什麼?有哪些規則可遵循? ü 讓成員學習新的協商技巧 Ø
總結本週課程重點 |
第23週 |
Ø
瞭解「威脅與壓制」的使用是一種控制的策略 |
Ø
確認成員上週生活狀況 Ø
主題討論: ü 以:「沒有法官會判給妳孩子的監護權」故事討論阻礙協商與公平的因素 ü 依據控制檢查表,討論行為與企圖的關係。請每位成員從本身的經驗中,舉例說明他曾經用什麼樣的威脅及壓制行為對待伴侶,並討論威脅壓制行為背後的意圖是什麼,威脅者想從使用威脅行為當中去獲得何種改變 Ø
總結本週課程重點 |
第24週 |
Ø
終止「威脅及壓制的使用」 |
Ø
確認成員上週生活狀況 Ø
主題討論: ü 邀請一位成員或自願者根據他自己本身控制伴侶的經驗,進行角色扮演。或用本主題的故事作角色扮演 ü 教導成員在角色扮演中使用非威脅或非壓制的技巧 Ø
總結本週課程重點 |
主題九:兩性平權 |
||
第25週 |
Ø
定義「兩性平權」 |
Ø
確認成員上週生活狀況 Ø
主題討論: ü 讓成員依題綱討論我們一般人對於兩性在家庭、學校、社會都有什麼期待 ü 定義平權及兩性平權 Ø
總結本週課程重點 |
第26週 |
Ø
瞭解使用「兩性平權」為一種促進關係的手段 |
Ø
確認成員上週生活狀況 Ø
主題討論: ü 檢視成員本身「兩性權力不平等」的經驗 ü 成長過程中,有何「兩性權力不平等」經驗?包括原生家庭經驗及其它社會經驗 ü 這段經驗中與自己婚姻關中「權力不平等經驗」有何相似之處? ü 如何可以達到婚姻關係中的「權力平等」? Ø
總結本週課程重點 |
第27週 |
Ø
加強「兩性平權」行為 |
Ø
確認成員上週生活狀況 Ø
主題討論: ü 邀請志願者提出他的「兩性不平權」經驗,進行角色扮演,邀請所有成員進行演練,直到所有成員都覺得達到平權為止 Ø
總結本週課程重點 |
主題十:情緒管理 |
第28週 |
Ø
定義「情緒管理」 |
Ø
確認成員上週生活狀況 Ø
主題討論: ü 定義情緒管理,身體反應、內在感受、想法及處理方式 ü 讓成員依A(事件)←-B(想法)-→C(情緒)模式討論情緒管理的經驗 ü 情緒管理對日常生活有何影響?情緒管理的責任應由誰承擔?他人或自己? Ø
總結本週課程重點 |
第29週 |
Ø
承擔情緒管理的責任 |
Ø
確認成員上週生活狀況 Ø
主題討論: ü 檢查成員本身曾出現的情緒爆發的經驗,並用圖做分解 ü 請成員用角色扮演的方式分享自己曾經使用的方法,以及方法的有效性 Ø
總結本週課程重點 |
第30週 |
Ø
瞭解如何使用「暫停技巧」 |
Ø
確認成員上週生活狀況 Ø
主題討論: ü 復習或重新介紹在主題四時曾提及的「暫停技巧」 ü 邀請志願者在團體中練習「暫停技巧」的經驗,進行角色扮演,邀請所有成員進行演練,直到所有成員都覺得對生活中使用「暫停技巧」有信心為止 Ø
總結本週課程重點 |
v. 處遇模式之整體操作結果與成效:
本模式提出的建議如下:
¨
應訂立契約,藉此治療者可藉以確立團體目的、闡明團體規範、處理阻抗議題,並且釐清治療者的角色,以使治療者與裁判者、行政者的角色做一區分。
¨
團體內容的設計多是從客觀、理性的討論到主觀、情緒的分享;從他人的故事的分析到自身經驗的探究,因此可以藉以與團體成員一同經驗其使用防衛的歷程。團體成員的互饋亦可以減少其它成員防衛性。
¨
成員有喝酒可以繼續參加本次團體,但簽到表的備註欄需加註說明,並且不算出席次數。
¨
成員阻抗情形特別明顯時,可找機會與該名成員在團體結束後進行個別會談,以了解其想法。
¨
團體過程中成員可能因保護令的限制及其它原因,致完全無法獲知被害人與子女的訊息,或者正處於被訴請離婚之過程中,這對加害人的生活及情緒帶來極大的影響,加上工作上的不順利,都會使其對自己的未來感到困惑與無望。
¨
在團體維持期,成員因彼此的信任及了解,自我揭露的機會大幅提高,此種經驗及情緒的分享,對男性成員而言,是很少有的經驗;加上團體結束在即,治療者嘗試控制成員揭露的深度,以期能同時顧及成員互相支持,及完成團體目標的雙重意義。
附件一
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
第一章
總則
一、本規範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規範所稱處遇計畫,指下列各款之治療或輔導:
(一)戒癮治療。
(二)精神治療。
(三)心理輔導。
(四)其他治療與輔導。
前項第四款所稱輔導,包括認知教育輔導。
三、本規範所稱處遇計畫執行機構(以下簡稱執行機構),指下列之機構:
(一)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醫院評鑑合格之醫學中心、區域醫院、精神科醫院、設有精神科病房之地區醫院。
(二)直轄市、縣(市)社區性心理衛生中心(以下簡稱心理衛生中心)。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指定之相關機構、團體或專業人員(以下簡稱指定之執行機構)。
四、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醫院評鑑合格之醫學中心、區域醫院、精神科醫院、設有精神科病房之地區醫院,得施行下列各款之處遇計畫:
(一)戒癮治療。
(二)精神治療。
(三)心理輔導。
(四)其他治療與輔導。
五、心理衛生中心及指定之執行機構,得施行下列各款之處遇計畫:
(一)心理輔導。
(二)其他輔導。
六、執行機構施行加害人處遇計畫之心理輔導或其他輔導,除指定之執行機構外,必要時得委託相關機構、團體或專業人員為之。
七、加害人處遇計畫之內容,得參酌下列標準決定之:
(一)相對人有酗酒或濫用藥物之行為者。
(二)相對人罹患精神疾病或疑似罹患精神疾病者。
(三)相對人對被害人慣行施予暴力行為者。
(四)相對人對被害人施予暴力行為情節嚴重者。
第二章
相對人鑑定
八、直轄市、縣(市)政府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以下簡稱防治中心)應成立相對人鑑定小組(以下簡稱鑑定小組),依法院囑託鑑定相對人有無施以處遇計畫之必要。
前項鑑定小組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精神科專科醫師。
(二)心理工作人員。
(三)社會工作人員、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或觀護人。
第一項鑑定,應由地方政府編列預算辦理之。
九、防治中心對於法院之囑託鑑定,應指定鑑定小組成員一人至三人為之,並檢視下列資料;其資料不全者,應請法院或相關機關提供:
(一)民事保護令聲請書狀影本。
(二)警察機關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調查紀錄表影本。
(三)警察機關處理家庭暴力案件現場報告表影本。
(四)防治中心訪視會談記錄表影本。
(五)被害人驗傷診斷證明書或驗傷單影本。
(六)判決書(緩刑或假釋者)。
(七)危險評估量表。
(八)相對人前科資料(無前科者免提)。
(九)其他相關資料。
十、相對人不依指定期日接受鑑定時,防治中心應即通知囑託法院。
十一、 鑑定人員應依相對人之身心狀況,視其有無精神異常、酗酒、濫用藥物、人格違常或行為偏差等及其與家庭暴力有無因果關係,鑑定相對人應否接受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治療、輔導,並作成處遇計畫建議書。
十二、 法院檢送相對人相關資料,囑託進行書面鑑定者,防治中心應即指定鑑定人員進行書面審查,作成處遇計畫建議書。
十三、 警察機關接獲命相對人接受鑑定之暫時保護令時,應命相對人確實遵行。
十四、 防治中心應於鑑定之日起七日內,將處遇計畫建議書送交囑託法院。
第三章 加害人處遇計畫
十五、 加害人經法院裁定命完成處遇計畫者,應依裁定所定期日至指定之警察機關報到,接受處遇計畫之執行安排。防治中心接獲前項裁定後,應即安排適當之執行機構及開始接受治療或輔導之期日,並通知警察機關、執行機構、被害人及其辯護人或執行保護管束之地方法院檢察署。加害人未依前二項期日報到者,警察機關或執行機構應即通知防治中心。
十六、 執行機構執行加害人處遇計畫時,應擬訂適當之治療或輔導計畫。
十七、 執行機構認加害人處遇計畫有延長、縮短其期間或變更內容之必要者,應敘明理由及建議意見,通知防治中心。
十八、 防治中心接獲前項通知,應即通知當事人及被害人,得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向法院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通常保護令。
十九、 加害人有接受處遇計畫之意願且經主管機關調查認定其確屬經濟困難者,得依規定向地方政府申請補助處遇計畫部分費用。
二十、 加害人有恐嚇、施暴或未遵守治療、輔導計畫者,執行機構應即以書面通知防治中心。
二十一、防治中心接獲執行機構通知加害人有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所定情事或不依規定接受處遇計畫或接受時數不足時,應即通知警察機關或地方法院檢察署。
二十二、加害人處遇計畫完成後,執行機構應於十日內將執行情形通知防治中心。
第四章 附則
二十三、防治中心辦理加害人處遇計畫業務,應置專責人員,負責聯絡、協調及建立個案檔案資料。前項專責人員之姓名、聯絡電話應知會法院、地方法院檢察署、警察機關及執行機構。執行機構辦理加害人處遇計畫,應置聯絡人,並知會防治中心。
二十四、加害人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及第三十一條規定保護管束裁定應接受之處遇計畫,適用本規範之規定。
附件二
直轄市、縣(市)政府收到處遇計畫保護令 裁定加害人處遇計畫 未裁定處遇計畫 法院 通知直轄市、縣(市)政府 執行機構擬定處遇計畫 加害人出席 加害人未出席 被害人 執行機構 加害人 家防官 製作通知書 安排執行機構 法院受理保護令申請
附件三
各地方法院裁定命相對人完成處遇計畫之比率
年度 |
1999/06- 2006/08 |
2002 |
2003 |
2004 |
2005 |
2006/ 1-8月 |
通常保護令核發件數 |
44464 |
6333 |
6757 |
6657 |
7674 |
7615 |
加害人處遇計畫件數 |
3032 |
440 |
479 |
455 |
809 |
519 |
比率 |
6.8% |
6.9% |
7.1% |
6.8% |
10.5%* |
6.8% |
(資料來源:司法統計)
*2005年因部分地方法院加入內政部委託中正大學試辦之「婚姻暴力危險分級試辦方案」,因此裁定件數明顯成長。
-
完 –
「華人社會打擊家庭暴力」會議
國際消除暴力對待婦女日
日期 :
時間 : 上午9時00分至下午5時30分
地點 : 香港灣仔軒尼詩道15號溫莎公爵社會服務大廈一樓禮堂
目的 : 1. 促進地區交流打擊及處理家庭暴力的策略與工作
2.
研討施虐者輔導計劃的推行及經驗分享
程 序
0900 |
登記 |
|||
語言 : 廣東話 或 普通話 |
||||
0915 |
歡迎辭 香港社會服務聯會 行政總裁 方敏生太平紳士 |
|||
|
致送紀念品 |
|||
|
主題演講:三地打擊家庭暴力策略與工作 主持人:香港浸會大學 社會工作系 助理教授 |
|||
0930 |
香港社會服務聯會 行政總裁 方敏生太平紳士 |
|||
1000 |
深圳市羅湖區婦女聯合會 副主席 |
|||
1030 |
小休 |
|||
1045 |
台灣內政部 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 簡任秘書 |
|||
1115 |
公開討論 – 加強各界合作建議 |
|||
1230 |
休息 |
|||
1400 |
登記 |
|||
|
主題研討:推行「施虐者輔導計劃」經驗分享 主持人:香港大學 社會工作及社會行政學系 助理教授 |
|||
1415 |
施虐者輔導計劃服務發展回顧 香港社會服務聯會 服務發展(家庭及社區) 總主任 |
|||
1445 |
分組研討(一) |
地點:禮堂 |
分組研討(二) |
地點:103室 |
主持人:社聯家庭及社區專責委員會主席及香港基督教服務處家庭及社區核心業務總監 |
主持人:社聯家庭及社區專責委員會副主席及基督教家庭服務中心高級服務總監 吳 |
|||
社會福利署 臨床心理學家 社會福利署 社會工作主任 和諧之家 第三線男士服務 主管 |
防止虐待兒童會 督導主任 香港家庭福利會 高級社會工作員 鄧 |
|||
1630 |
推行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劃及成效 國立台灣大學 社會工作學系 副教授 |
|||
1700 |
公開討論 – 未來發展方向及預備 |
|||
1730 |
完 |
http://www.hkcss.org.hk/fs/er/Reference/fam_viol.htm
[1] 根據2001年人口普查數字,15歲以上已婚人口為3,325,482
[2]立法會福利事務委員會「處理家庭暴力的策略和措施小組委員會」「處理家庭暴力的政策」立法會CB(2)631/04-05(01)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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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Chan KL, Chiu MC & Chiu LS (2005) Peace at Home: Report on Review of t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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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法會福利事務委員會處理家庭暴力的策略和措施小組委員會處理家庭暴力的政策。http://www.legco.gov.hk/yr06-07/chinese/bc/bc61/papers/bc610928cb2-2739-1-c.pdf
[18] 香港社會服務聯會。從英國到香港「社區與刑事司法合作」及「香港施虐者輔導計劃及服務成效」研討會(
[19]
立法會。《條例》(第189 章)新增條文第3(
[20] Chan KL,
Chiu MC & Chiu
LS
(2005) Peace at Home: Report on Review of the Social & Legal Measures in
the Prevention & Intervention of Domestic Violence in HK. HK: HKU
[21] 參王佩玲,2005,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模式成效評估之研究,內政部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委託研究。
[22] 同註21。
[23]整理自:林明傑與黃志中,2006,家庭暴力加害人輔導治療方案—以再犯預防及現實療法為取向之認知行為療法:團體及個別之輔導架構。
[24]整理自:李娟娟等,2006,家庭暴力加害人團體輔導方案:嘉南療養院認知教育暨情緒支持團體。
[25]整理自:陳怡青、黃信得等,2006,整合性別平等與人本學派之輔導教育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