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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者服務專責委員會 (2012-13)
長者服務專責委員會主要功能是推動長者服務、評估長者服務的需要,與機構一同推動先導及創新服務;並為長者服務機構提供分享經驗的機會,就良好服務模式作出建議;此外,亦會參與有關長者服務的政策制訂及策劃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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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權範圍
功能
- 參與有關長者服務的政策制訂及策劃;
- 協調長者服務,反映服務機構及使用者的意見及需要;
- 評估本港長者服務的需要,向政府、會員機構及公眾反映;
- 整理及分析有關長者服務的數據;
- 檢討長者服務,推動實證研究及評估服務的成效;
- 為長者服務機構提供分享經驗的機會,就良好服務模式作出建議;
- 與機構推動長者的先導及創新服務;
- 與相關的團體及組織合作,建立伙伴關係。
- 加強與國際及地區相關團體的聯繫及交流,以促進長者服務的發展,並監察相關國際公約的落實情況。
- 16位經由有提供或參與長者服務的會員機構提名及選舉產生的成員;
- 不多於6位增選成員;
- 主席及副主席由互選產生;
- 服務發展業務總監列席;
- 經選舉產生及增選的成員任期為2年**;
- 任何代表同一機構的成員最多可經選舉或增選連任2屆;
- 委員會可填補成員空缺至其任期完結。
** 在首屆委員會的選舉,最高票數當選的一半委員任期2年,其餘當選的任期1年。 在這原則下,一半增選委員任期2年,另一半任期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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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3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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