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社會服務聯會章程 香港法例第1057條法案
(修訂於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廿六日)

下載全文

   
  序 言
第一條: 香港社會服務聯會擬定本章程的信念乃是,在香港提供及發展社會服務應致力提高個人的生活質素和福祉、促進本港及國際社會的長遠可持續發展,並有以下重點:
  1. 不斷肯定每個人與生俱來的尊嚴及價值;
  2. 為全體市民提供均等機會俾能盡量發揮其潛能;
  3. 設立參與途徑,俾能讓市民能積極地及有意義地參與社會;
  4. 創造一個能為市民提供認同感的社會;一個接納及關懷未能適應社會者的社會以及一個努力謀求公共政策不斷改善的社會。
  定 名
第二條: 「香港社會服務聯會」(以下簡稱本會) 為本會之正確名稱。
  會 址
第三條: 本會之會址將設於香港。
  宗 旨 與 目 標
  本會之宗旨、功能及職權範圍如下:
  宗 旨
第四條:
  1. 促進社會服務之協調及改善;
  2. 為社會服務發展人力、經費及資訊等資源;
  3. 提高大眾對社會服務需求的認識以及促進非政府機構在滿足該等需求時所擔當之角色;
  4. 推展社會和業界發展議程,及建立各方持份者合作平台,以促成正面社會效益。
  功 能
第五條: 為促進本會的宗旨,本會有以下功能 :
 
  1. 服務發展
    推動社會服務發展、促進經驗交流、參與福利策劃;
 
  1. 政策研究及倡導
    鞏固實證根基、倡導政策改善、社會共融及社會發展;
 
  1. 業界及能力發展
    提升非政府機構能力,促進合作,建立一個具高度問責性、有效率、具成效、能照顧社會需要的社會服務界;
 
  1. 公眾參與及伙伴協作
    培養關懷文化;推動企業社會責任及慈善精神;提升跨界別合作,以實現社會公義和社會發展
 
  1. 國際和區域聯繫及交流
    擠身國際社會、推動專業交流、借鑒標準經驗、監督本地執行有關社會服務及發展的國際公約的情況。
  職 權 範 圍
第六條: 為達致本會成立的宗旨及執行本會的功能,本會可行使下列職權:
  1. 接收及管理各種由捐贈、認捐、遺產、撥款等方式而得之捐贈及基金,用作達成本會上述各項宗旨與目標;
  2. 可租賃、購置或借用任何位於本港或其他地方之各式建築物與土地;可以存款入本港銀行之方式投資、或以抵押本港或其他地方之各式建築物與土地方式投資、又或以本港或其他地方某企業或公司之抵押品、信用債券、存貨、基金、股票及證券投資;可購置各種貨物與器具以及可隨意使用或轉讓上述各種土地、建築物、存貨、基金、股票、貨物及器具;
  3. 依執行委員會認為適合而決定成立、投資、購入及經營及營運任何不論屬商業性質抑或慈善性質的業務及營運性機構,而不論此等機構是以牟利或非牟利為目的。
  4. 依據所訂之條文或保證,借入任何款項,以利本會推行上述各項宗旨與目標;
  5. 處理及進行其他各種事務,以達成本會上述各項宗旨與目標。
 

會 員

  類 別
第七條: 會員將分為下列兩種類別 (「本會會員」)
  1. 機構會員
    凡宗旨與目標與本會之宗旨與目標一致、同時以(i)熱心社會服務或(ii)確實提供直接社會服務以滿足社會需求,作為其主要工作之社會服務機構。
 
  1. 永久個人會員
    凡於二零零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之前已登記成為永久會員的人士(「永久個人會員」),將成為社聯永久個人會員,直至他們辭退會籍或去世。
  會 員 權 利 及 義 務
第八條: 各機構會員可委任二人為其確認的正式代表,其中一名必須為該機構的董事局或類似組織的主席(或其代表);另一名須為該機構的主管或高級職員(或其代表)。機構會員有權隨時更改其代表。此項委任及更改須以書面通知本會。
第九條: 所有機構會員及永久個人會員均有權出席本會之全體會員大會,並享有提名、被提名、選舉及被選等權利。
第十條: 機構會員代表及永久個人會員均可出席所有委員會會議,藉以掌握討論內容及發表意見;會議記錄亦可供本會會員查閱。
第十一條: 所有機構會員及永久個人會員均享有參與本會活動和享用本會服務及設施的權利。
第十二條: 所有機構會員必須:
  1. 足額繳交會費及按本會第十九條所規定收取的其他費用;
  2. 於其財政年度終結後提交年報;
  3. 於其財政年度終結後提交核數報告、或經核證的周年收支帳目;及
  4. 遵守本會之章程。       
第十三條: 機構會員如改動機構名稱、目標、宗旨、法定地位或非牟利性質等情況,須以書面通知本會。
第十四條: 本會會員需承擔之負債僅限於尚未繳清之會費及其他費用。
  會 員 申 請 資 格
第十五條: 申請為機構會員者須具備下列資格:
  1. 須為本港獨立法人或信託法團或註冊社團;
  2. 須經本會確認其為非牟利團體;
  3. 開辦至少兩年;
  4. 須有章程或類似的註冊文件;
  5. 須披露年報及核數報告或經核證的周年收支帳目;
  6. 必須遵守本會執行委員會不時修訂的其他條件。
第十六條: 執行委員會有權拒絕接受任何會籍申請而毋須給予任何理由,即使申請者能履行第十二及十五條的規定。
  申 請 程 序
第十七條: 凡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機構會員者,須將其入會申請書交予本會執行委員會。申請書的格式及內容由執行委員會規定及可隨時修改。 每項申請須由其他機構會員之正式代表提議及和議。
第十八條: 執行委員會在收到填妥之申請書後的九十日內進行考慮,並將其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者。 入會申請書一旦獲執行委員會接納,申請者的名稱或姓名將展示於本會的會員名冊,屆時申請者即須繳付會費。
  會 費
第十九條: 會費須於每年四月的第一日繳交,其數額由執行委員會隨時決定及不時調整,會員須於被接納成為本會會員之三十日內繳交全部會費。 凡於該年九月三十日之後方成為本會會員者,只須繳付該年應繳費用之一半,其有效期至翌年三月三十一日。
第二十條: 會費一旦繳付概不發還,但經執行委員會同意,認為其有充足理由者除外。在特殊情況下,執行委員會有權批准本會會員繳付低於當時規定的費用。
  暫 時 中 止 及 終 止 會 籍
第二十一條: 會員如欲终止會籍須以書面通知執行委員會。
第二十二條: 在以下情況執行委員會有權暫時中止或終止會員的會籍:
  1. 凡不符合第七條之規定者;
  2. 凡機構會員不履行第十二條所規定之會員義務者;
  3. 凡機構會員不符合第十五條所規定之本會會員資格者;
  4. 如執行委員會認為其操守或行為對本會的聲譽有損者。
第二十三條: 執行委員會每三年核實所有機構會員的會籍狀況。 執行委員會有權暫時中止或終止會員的會籍。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有獨立上訴委員會(「上訴會」),處理有關會籍上訴事宜,並對有關會籍事宜,有最終決定權。 上訴會由五人組成,最少三人為非政府社會福利機構人士。 上訴會成員由執行委員會委任,執行委員會並會委任其中一名上訴會成員為上訴會主席。
  會 議 及 法 定 人 數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員將被邀出席下列會議:
  1. 每年舉行周年會員大會一次。每次周年會員大會閉幕後的十五個月內召開下次會員大會;
  2. 任何除周年會員大會之外的其他會議皆稱為「特別會員大會」。
第二十六條: 下列事項將在周年會員大會中進行:
  1. 接納主席及行政總裁之報告;
  2. 接納、審核或在需要時通過每年財政報告及核數師的報告;
  3. 選舉執行委員會委員;
  4. 選聘核數師。
第二十七條: 執行委員會在必要時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若有不少於十分之一的機構會員之請求,亦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本會會員要求召開之會員大會當符合下列規定:
  1. 每項請求書應說明其召開會議之目的、須有請求召開大會者之簽署,並須遞交本會總辦事處;
  2. 由遞交請求書之日起二十一日內尚未獲執行委員會為其召開會員大會時,請求者可自行召開該會議,但該會議不得在遞交請求書之日起之三個月後召開;
  3. 由請求書依照本項規定召開之會議,其會議形式須與一般由執行委員會召開之會議形式一致。
第二十八條: 每次會議舉行之地點須由執行委員會決定。
第二十九條: 有二十人出席即可成為會議法定人數。會議規定時間開始後半小時內尚未達到會議之法定人數時,由會員請求召開之會議須被解散。此會議將被延期召開,由主席再行通知各本會會員舉行會議之日期、時間及地點。如出席該延期舉行之會議的本會會員人數又未達會議之法定人數時,法定人數可改為十人,並可辦理該會議之一切事務。
第三十條: 執行委員會主席將主持每次會員大會,主席缺席時,將由副主席代之。於會議規定時間開始後十五分鐘內未見主席或副主席出席會議時,各出席委員可互選一人為該會議之主席。
第三十一條:
  1. 會議各項議案將以舉手方式決定,除非(在宣布舉手結果之前或在其間)至少有一位出席者或本會會員之正式代表提出用投票方式表決,如贊成與反對雙方人數相等時,主席除可以本會會員身分投票外,還可另投取決之一票;
  2. 按上述情況進行投票,投票的時間、地點將由主席指示,投票結果將成為會議之決議。凡與結束會議有關的事項將不得以投票方式決定。以投票方式決定之事項只限於投票決議之事項,投票之進行不得阻止會議繼續召開以進行會議事項。採用舉手決定的方式,則每位本會會員只限舉手一次。採用投票方式時,每位出席的機構會員委任之正式代表及永久個人會員只限投一票;
  3. 在下列情況之下,本會會員可委派代表代其投票:受委託投票者毋需為本會會員。需委託投票人之本會會員須在該會議之前至少七十二小時將其親筆書寫之授權書,送達本會總辦事處,授權書指定之受託人只能在指定之會議中投票。授權書將以下列方式為準:

    「本人×××為香港社會服務聯會之會員,茲委託×××為受託投票人,代表本人於×月×日舉行之社聯會員大會或任何延期舉行之會員大會中投票。
    簽  署:
    見證人:
    日  期:             」

  4. 特別會員大會的任何議決須獲三分之二大多數贊成始得通過。
第三十二條: 在任何會議中,主席對某項議案已獲通過或被否決之宣佈及本會對此議案之紀錄,將是最有力之證明,而無須證出反對或贊同此項決議的人數或比例。
第三十三條: 本會可邀請香港政府委派政府部門代表出席本會會議。
  通 知
第三十四條: 會員將在周年會員大會舉行之前至少十四天獲得通知,舉行特別會員大會亦應在十四天前通知本會會員,有關通告將說明會議之地點、日期、時間及討論事項。
第三十五條: 任何在會議上通過之決議,不能因某一位或多位本會會員在上述通告之意外遺漏或寄失而宣告無效。
第三十六條: 通知書可由專人傳送或透過已付郵費的信件或包裹傳遞,而投寄地址乃根據會員登記的最新地址寄發,則本會通知會員的手續便算完成。
第三十七條: 通告若刊登於本地報紙廣告,亦屬有效。
  會 議 記 錄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將為會議程序擬就適當之會議記錄。
  執 行 委 員 會
  組 織
第三十九條: 管理及控制本會事務之權力將賦予執行委員會,其成員人數最多為三十名。 執行委員會成員由下列人士組成:
  1. 最多可從機構會員及永久個人會員提名的候選人中選出十六名或不少於執行委員會的一半成員;
  2. 常設委員會主席或由其提名人士為當然委員;
  3. 最多可有九名增聘委員;
  4. 香港復康聯會代表一名;
  5. 執行委員會可邀請政府部門及有關團體代表列席, 但此等人士將不會被視為執行委員會成員。
第四十條: 在周年會員大會後的首次會議中,執行委員會成員將互選出下列職位的人選,其任期至下屆周年會員大會止:
  1. 一位主席;
  2. 一位或多於一位副主席;
  3. 一位義務司庫。
  任 期
第四十一條: 執行委員會成員任期基本上為兩年,但本會會員可以決定執行委員會成員的任期。而首屆選舉則除外,首屆選舉獲最高票數當選的一半委員任期為兩年,其餘當選的任期為一年,作此安排之目的乃使半數成員每年均須改選。
第四十二條: 任何執行委員會委員不得經由選舉連任超過兩屆。

 

選 舉 程 序

第四十三條: 執行委員會各委員將依以下辦法選出:
  1. 每名機構會員的正式代表和永久個人會員均有權提名及選舉出執行委員會成員。
  2. 任何機構會員的董事會或類似組織的現有成員或受薪職員和永久個人會員,均有權被提名、參選及出任執行委員會成員。但在同一任期內,每機構會員只能有一名代表獲選成為執行委員會成員。
  3. 所有候選執行委員會成員應由一位機構會員的正式代表及一位永久個人會員或兩位機構會員的正式代表提名,但提名人中的其中一位必須是該候選人所屬機構的正式代表,如候選人由兩位機構會員正式代表提名,則該兩位正式代表不能來自同一機構會員。
  4. 提名程序必須在不少於選舉前六星期進行。
  5. 獲得最高票數的執行委員會候選人將當選。如在周年會員大會投票選舉會員代表出現參選人獲得相同票數時,主持會議的主席以抽籤決定誰可當選。
第四十四條: 增聘委員任期基本上為兩年,任期由委任當日至下兩屆周年會員大會止, 但本會會員可以決定增聘委員的任期。而首屆增聘委員則除外,不多於一半的增聘委員任期為一年。
第四十五條: 凡因死亡、退職、無行為能力或當選委員已非機構會員致失去資格而騰出的執行委員會獲選或增聘委員空缺,可由執行委員會自行補上,但獲委任者須於前任者原定任期屆滿時離職。
  職 權
第四十六條: 執行委員會可執行章程所賦予的所有職權。
  會 議 及 法 定 人 數
第四十七條: 執行委員會將舉行會議商討事務,除非另有決定,否則執行委員會每年必須召開不少於六次會議,六人出席即可成為會議之法定人數。
第四十八條: 主席缺席時,將由副主席主持執行委員會會議,於會議規定時間開始後,十五分鐘內未見主席或副主席出席該會議時,各出席本會會員可在其中選出一位委員為會議主席。
第四十九條: 任何會議的正式議決須以大多數票通過,如贊同與反對雙方人數相等時,主席除可以委員身份投票外,還可投取決之票。
  通 告
第五十條: 除非經大部份委員同意另作安排,執行委員會委員將於開會前七天獲開會通知,通告將列明會議之地點、日期、時間及商討事項。
第五十一條: 任何在執行委員會會議上通過之決議,不能因寄發通知給一位委員或多位委員意外遺漏或寄失而宣告無效。
  印 章
第五十二條: 執行委員會須妥為保存本會之印章。
第五十三條: 凡需本會印章之要件須由主席及行政總裁以公司秘書之資格按法例規定代行或由執行委員會所隨時指派之人士簽署。
  臨 時 委 員 會
第五十四條: 為工作效率起見,執行委員會在有需要時,並在特別情況和非永久性的基礎之下,得隨時委派委員會,並得將其某種權力與任務指派給委員會、臨時委員會及工作小組。受委派之代表不能阻止執行委員會在任何時間內行使或收回其所委託之權力與任務。
第五十五條: 任何人士不論是否本會會員,均可被委派為任何委員會、臨時委員會或工作小組的成員。
  會議記錄
第五十六條: 執行委員會將記錄下列各項之正確會議記錄:
  1. 所有小組委員會由執行委員會任命;
  2. 出席執行委員會及任何小組委員會各會議之各委員名單;
  3. 執行委員會及其各小組委員會之決議及工作程序。
  管 理
  職 員
第五十七條: 執行委員會得按需要聘請行政總裁一位,行政總裁須依執行委員會之指示及政策行事,並將負責實施本會各項政策及管理事務。
第五十八條: 執行委員會可以付託行政總裁按需要聘請其他職員的責任,以推進本會之會務。
  財 務
第五十九條: 本會發出之一切支票及其他流動證件,應由任何兩位下列人士簽署,包括:主席、副主席、義務司庫及行政總裁或執行委員會所指派之人士。
第六十條: 本會在日常事務中所涉及之合約及要件,須由主席及行政總裁或執行委員會所隨時指派之人士簽署。
第六十一條: 執行委員會須於週年會員大會中向會員提交年報及財務報告。該財務報告截數日期為每年之三月三十一日,負責審核財務報告之核數師須領有香港會計師公會之執業牌照。
  社 聯 發 展 基 金
第六十二條: 本會將設立一項基金,名為「社聯發展基金」,目的是拓展收益,支持為符合本會的宗旨及目標但難於在外籌得資助的工作。執行委員會將成立一個基金委員會以管理基金的運作,基金委員會之組成、成員數目、任期、成立及職權範圍由執行委員會決定。
  常 設 委 員 會
第六十三條: 執行委員會可隨時按實際需要在本會成立常設委員會。成立常設委員會之目的在於達成本會之宗旨和履行本會之功能。
第六十四條:
  1. 各常設委員會之組成和成員數目均由執行委員會決定,不少於一半的常設委員會成員須透過選舉產生。
  2. 常設委員會選舉須在周年會員大會上舉行,常設委員會選舉程序應跟隨第四十三條執行委員會選舉程序所載之相同程序及第六十四條(三)之規定進行。
  3. 在同一任期內,每個機構會員只能有一名代表獲提名或增選成為同一常設委員會之成員。
第六十五條: 常設委員會成員互選一人為主席以主持常設委員會之會議。常設委員會每年須召開不少於四次會議。
第六十六條: 常設委員會向執行委員會負責,其職權範圍須由執行委員會審批。
第六十七條: 執行委員會有權在常設委員會之下設立專責委員會,以支援常設委員會推行本會功能。專責委員會之組成、大小、任期、成立及職權範圍由執行委員會決定。
  修 改 章 程
第六十八條: 本章程可按實際需要加以修改。
  修 章 程 序
第六十九條: 非有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本章程將不能作任何修改。此項決議乃指一項由出席本會特別會員大會至少四分三會員所贊同之決議,且各會員應於開會前有十四天之通知。
  語 言
第七十條 如本章程的中英文版本有任何不同之處,則以英文版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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